在國人傳統觀念中,結了婚以後就是一家人了,大家就不該分彼此,有些人認為籤訂婚內財產協議使得夫妻雙方信任度降低,有傷夫妻感情。但是為了預防不靠譜的婚姻,你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呢?為應對日後感情出現的複雜變化,婚內財產協議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那麼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籤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內房屋歸一方所有,但由於貸款尚未清償完畢,未辦理過戶,離婚時候房屋是否歸一方所有呢?
案情簡介:
唐某甲與被告李某某是夫妻關係,二人婚後育有一子唐某乙。原告唐某是唐某甲與前妻婚生女,離婚後由其前妻撫養。後唐某甲與被告因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但為了不給孩子帶來心靈傷害,雙方決定分居並籤訂《分居協議書》。約定將財富中心和慧谷根園的房子歸李某某擁有。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產歸唐某甲所有。兒子唐某乙撫養權歸李某某,唐某甲支付生活費5000元。
唐某甲於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未留下遺囑,且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現唐某起訴要求繼承其父遺產,後經法院鑑定,《分居協議書》上唐某甲籤名為其本人所籤。
法院判決:
某房屋歸李某某所有,並由李某某償還剩餘貸款。
律師觀點:
1、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法律適用問題。到底優先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還是優先適用《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之規定。
2、優先適用《婚姻法》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本案涉及的是婚姻關係中產生的,也是基於婚內的協議產生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問題。因此,由《婚姻法》來調整更為合適。
3、關於婚內協議還有財產分割的問題,一定不能馬虎。法律才是捍衛你自己的武器,要存留好證據,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