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一就是六一兒童節
不論是「大朋友」還是「小朋友」
對這一天最深的印象莫過於
「我還是個寶寶」
對這個節日本身卻並不了解
今天
包河法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
「六一國際兒童節」
兒童節由來: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舉行理事會議,會議決定以每年的6月1日為國際兒童節。這是為了保障世界各國兒童的生存權、保健權和受教育權、撫養權,為了改善兒童的生活,為了反對虐殺兒童和毒害兒童而設立的節日。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條約,於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兒童利益最大化是《公約》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是指所有針對有關兒童的問題,都應當以兒童為本位,從其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從有利於兒童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最大利益的標準是,能夠使兒童在健康和正常的狀態下,增加發展身體、心智、道德、精神和社會方面的機會和便利。也就是說,「最大利益」涵蓋了兒童作為人在健全的人類環境中依據其能力的全面發展。
我國於1991年12月29日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後對《公約》中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在立法,行政和司法層面均採取了積極措施予以落實,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等。
兒童基本權利的保護作為我國人權事業建設的重要內容越來越得到我國政府的重視。但由於受到傳統封建家長制思想,社會發展的現實水平以及具體執行法律政策中遇到的問題的種種限制,我國對兒童權利的保障程度與公約相比仍然存在較大的差距。
包河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於2008年獨立建制。目前作為全市集中管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層法院,包河法院始終堅持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嚴格執行「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方針,落實「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在公正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時,認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實施「發展思路創新化,未審工作規範化,回訪幫教常規化,法制宣傳多樣化」戰略,能動司法,延伸服務,突出特色,積極探索並不斷深化推進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機制創新,為貫徹落實國際公約和國內法的基本原則、精神作出了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