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學的產生並非一蹴而就的,它經歷了幾個世紀,也歷經了無數次文明,最終得到發展與鞏固,形成了如今較為完善的現代法律體系。
誕生於愛琴海的古希臘文明,是歐洲最早出現的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頭。古希臘具有偉大而輝煌的思想與文明,在這一時期,古希臘哲學家思想家們用他們天馬行空的想像力和超乎尋常的洞察力,對於法律的進行了探索和思考,最終構造出了偉大的古希臘法律思想。
古希臘法律思想的發展
這些古希臘的哲學家思想家們,曾有許多關於法律基本問題的探討。例如法代表正義、自然還是強權,法是神授還是人定的,法與國家、民主、自由以及平等的關係等等。古希臘人對於這些基本問題的探討,在西方中世紀,乃至近代、現代法學界中都有著深遠的影響。
在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5世紀,算是古希臘法律思想發展歷程的第一階段,此階段前期,是先賢對於自然法與人法的界別。
他們認為人類社會的法律源於自然神聖的法,然而後期,出現了一批以「詭辯、語法以及修辭術為中心的「智者學派」,他們對法律思想有著更深遠的爭論與探討,他們最主要的哲學觀點是「人是萬物的尺度」,誕生了自然法思想和社會契約精神。
第二階段是公元前5世紀-公元前4世紀,這個階段出現了3位我們耳熟能詳的哲學家,他們便是希臘三賢: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他們對於法律思想的研究,可以說是奠定了後世西方文明的思想基礎。
蘇格拉底把法分為自然法與人定法,認為法律來源於神是正義的表現,強調守法。而柏拉圖推崇「賢人政治」,他對於法的作用較為輕視,更注重於執法的人。
而亞里斯多德則更注重法的作用,他認為法治優於人治,法治的意義在於普遍的服從,他進一步闡述了法律與平等的關係,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學者之一。
第三階段,便是人人平等的自然法的誕生了,他們認為法律起源於契約,法律就是宣布正義,同時也重視對法律的的遵守。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可以說是爭奇鬥豔,欣欣向榮,然後他們並沒有產生「法學」。
其一,是古希臘的繁榮與穩定僅僅維持了一兩百年的時間,這一兩百年足以產生偉大而繁榮的純理論性的法學思想,然而卻不足產生系統化、體系化、原理化的法律科學,不足以支撐起以現實的法律關係作為研究對象的法學誕生。
其二,古希臘的立法並不發達,較為出名的,也僅僅只有「梭倫立法」、「克裡斯提尼立法」。其三,是古希臘並未出現系統的法學教育,沒有專攻法律條文的工匠。然而不可否認,法學在古羅馬的產生與興盛,都得益於古希臘這些關於法律,關於哲學方面有著巨大成就的設計大師。
法學在古羅馬的誕生
德國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羅馬帝國曾三次徵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羅馬帝國的滅亡而消亡,宗教隨人民思想覺悟的提高、科學的發展而縮小了影響,惟有法律徵服世界是最為持久的徵服。」
古羅馬留著後世最寶貴的法學遺產,便是一部「羅馬法」,而羅馬法的產生,歷經了時代變遷,是古羅馬在一部部成文法典的基礎上完善鞏固起來的。古羅馬歷史上有三個政治體系,其一是王政時代,這一時期,羅馬的法律主要來自於古老氏族的習慣以及社會上通行的各種慣例,即「習慣法」。
其二,是共和國時期,這個階段,是羅馬法的一次重要發展。其中最重要也是也著名的一項,便是公元前5世紀中葉,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銅表法》問世。它限制了貴族的特權,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平民的利益,可以說是平民的勝利。
《十二銅表法》
這段歷史進程中,有會議制訂的法律,有元老院決議下來的法案,也有法學家關於法律的解答,可以說是法學的百家爭鳴時期。
其三,是帝政時期,這段時期由於羅馬法學家的活動日益增強,逐漸分離出了兩大學派,後又出現五大法學家。
這些法學家們著書立傳,解惑,以及他們一系列的司法實踐活動,使羅馬法律得以適應社會的發展。然後在此時期,皇帝敕令變成了法律的主要來源,元老院和各種會議活動逐漸受到約束。
後期,便是羅馬帝國的逐漸衰弱。隨著羅馬帝國奴隸制社會土崩瓦解,統治集團迫切想要將現行法律用特定形式鞏固下來,於是便有了各種影響深遠的羅馬法典,以及法典的編纂傳統。可以說奠定了後世各類法律文獻的完成與流傳。
法學產生於古羅馬的原因
我們不難發現,法學產生於古羅馬,有著諸多原因。第一是羅馬帝國的長時間的繁榮與穩定,為法學的的出現奠定了一定的國家基礎,同時也為法學的出現提供了一定的知識自由時期。
第二是古希臘自然法思想的傳播,可以說法律思想是法學的搖籃,它奠定了法學誕生的基礎。
共和國時期後幾十年發展了法律科學的西塞羅,他將哲學的自然法,變成了法學的自然法,將法學哲學世界觀,發展成了法學世界觀。簡單來說,自他開始,古羅馬的法學家們將虛無縹緲的法律思想,落實成了可實踐於社會的技術和著作,這便是法律科學。
第三是古羅馬立法活動的活躍。自王政時代起,各種成文法逐漸湧現,羅馬版圖的擴大,也致使了羅馬成文法更進一步的制訂與改進,從市民法到最高裁判官法再到萬民法,都顯示了羅馬立法的積極性。這也同樣使更多的人員參與到法學的傳播與實施中來。
第四是古羅馬對於法律知識傳授與教育的重視。從零星的私人法律學院再到普遍出現於羅馬和各行省的眾多公立法律學校,甚至於出現了第一所法律大學,這些都顯示了羅馬在法學教育上的發達程度。
第五是法學家階層的形成。他們傳播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問題,同時撰寫法律文書,類似於現代的律師,但他們更執著於著書立說,並不將此作為謀生的手段,而僅僅是為了對法律問題提成自己的意見與見解。
古羅馬法學啟示
我們常常忽略精神以及理論的力量,過於關注於「律「,而忽視了」法「。什麼是」法「呢,它包括制度的」法「,包括理論的」法「,以及精神的」法「。
我國在制度的「法「,理論的」法「上面並不算滯後,制度上我們有憲法,有婚姻法,有交通法等等約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典,理論上我們有先賢留下的各種文字法典供我們研究,有高等學府專門設立的法學學科。
然而精神的」法「,相較於其他兩者,算是差強人意。
人們價值觀與法學精神的滯後,影響了了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導致了現行法律制度的虛置和扭曲,也阻礙了法律和時代發展的接軌。我們不應僅僅著重於古羅馬法律科學的技術方面,也要關注一下古羅馬法律科學賴以生存與發的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