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接上之前的文章,繼續來了解一下英國早年時代:盎格魯一撒克遜時期——國王與王權:
另一特權是在法律方面。國王的旨諭命令不少帶有法律效用,國人不得違抗和修改。一些有作為的君主,為了建立和維護統治秩序,還主持修訂法典,使王權制度化。再者,就個人而言,國王的司法特權也是無人可比。王權行使需要相應的人員、機構參與.但在盎格魯一撤克遜時代,各王國幅員不大,財力有限,事務較簡單,不需要東方封建大國那樣龐大複雜的官僚機構。中央政府總與王室棍為一體,政府官員多有宮官侍臣的名號。如掌管御璽的文書官,負責起草國王旨諭和踢地文書,草擬法律,處理外交文件和事務。王室總管和司庫負責徵收實物稅、土地稅、貿易稅。增聚王室財富和政府收益.監造貨幣。此外,王室官員中還有保衛國王與宮廷安全的侍衛長.管理武器裝備和軍餉的軍需官。因帶有宮廷官號的官員較多些.他們有時領承王命負責本職以外的政務。文書官是典型的文官,常由文化程度較高的宗教界人士擔任。宮廷武官則是國王近親寵幸。
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的王權,不但向著強大的方向演變.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種種制約。其一是受原始社會軍事首領選舉習慣的制約。英格蘭諸國王位傳遞遲遲未能確立長子繼承制,選定國王需經賢人會議推舉。大約在11世紀初、學者埃爾菲利克談到盎格魯一撒克遜時代後期的國王選定時依然寫道:「任何人都不能自立為王,人們可以選舉他們喜歡的人當國王。某人一旦選為國王,便對國民擁有統治權,成為他們脖子上不可解除的枷鎖。」當然,出身和血統是獲取王權的合法前提,國王候選者必須是先王的兒子、兄弟或親戚.例如,肯特的埃塞爾伯特和麥西亞的奧發都是王室旁支;924年登上威塞克斯王位的埃塞斯坦是長者愛德華的私生子。在同一族系之內.王位候選人的品質、閱歷和能力則重點考慮。870年阿爾弗烈德之所以能代侄當國,是他在反抗丹麥人的鬥爭中表現出傑出品質和指揮才能,得到貴族們的信任,燕得了賢人會議的擁戴和推舉。一直到了975年,國王埃德加死後,賢人會議確定他年僅13歲的長子愛德華為王時,長子繼承制方顯萌芽,但以後很久並未形成制度。
其二是受教會的限制.基督教早期傳播者來自文明程度較高的歐洲大陸,他們多是信仰虔誠、閱歷和宗教知識豐富的學者,受到羅馬教廷的委任,一到不列顛就宣稱要憑上帝的旨意和仁愛之心,啟發引導芸芸眾生脫離迷津,協助世間君主治邦安國。而且英格蘭教區系統形成後,地位顯赫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和約克大主教的活動和影響均不受國界限制。他們與主教以及其他高級教士是王室官員,甚至是王室要員的教父、顧問和導師.可以當面規勸國王忠於七帝,服從教規,約束自身,勤政愛民。國王則投桃報李,封賜土地時格外照顧教會,以圖換取靈魂得救。
據統計,7-9世紀的近600件賜地文書中,除29件外,都是賜於教會和修道院的。久而久之,宗教界上流人物大多是田連葉陌的大地主,可以出人王室,出席賢人會議.在政界顯露身手。教會善於利用各種宗教活動影響和約束王權。其中國王加冕禮則是國王和教會、工權和神權互相利用的最重要儀式。最高統治者認識到加冕儀式強化王權的作用,樂意通過塗灑聖油使威嚴的王權加上神聖的靈光。而教會領袖則藉此機會向俗界統治者展示神權的重要性。加冕典禮有教皇或坎特伯雷大主教主持,地點不固定,後來多在泰晤士河畔的金斯頓舉行.
其三是受法律(包括習慣法)的限制。英吉利人是在原始社會解體的基礎上直接進人封建社會的,公眾民主意識仍以殘餘形式被頑強地保存著,而長期被公眾認可的習慣法有著深厚久遠的社會基礎,對社會所有成員,包括國王及其王室,都有著強韌的約束力。不少國王在重大場合一再表示自己維護遵守法律。個別違反習慣法的國王還受到懲處。例如,埃塞克斯的一個國王因漠視「古代習慣」過分寬大敵人喪失王位和生命。759年,威塞克斯國王希格伯特因違法行為被驅逐。成文法的作用也不容低估。「七國時代」開始後,許多王國都制定法典,如《埃塞伯特法典》、《伊凡法典》等。法典的內容多是重申現有的不成文習慣,所以一經頒布,對當時和後世國王均起到制約作用。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