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香港「修例風波」以來,除了讓人頭疼的黑暴勢力之外,「良莠不齊」的記者群體也被人議論頗多,拿著相機就是「記者」的情況持續一段時間後,以香港記協為代表的團體不再得到香港警方的認可。不過香港記協並不打算「善罷甘休」。日前香港記協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對去年「修例風波」期間香港警方「妨礙採訪」以及「過度使用武力」進行裁定,不過法院對香港記協的申請予以了駁回。事實證明正義不會缺席,所謂香港記協的真面目早已不需要多說,香港民眾以及內地人民都看在眼裡。
1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頒布書面裁決駁回了香港記協的申請,對這一結果香港記協表示「極度失望」。綜合港媒「星島網」、香港電臺等報導,記協要求警方裁定警方妨礙記者採訪,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等,記協認為這些做法違反了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有關條文。
記協指出有多名親身經歷者投訴警察對記者使用侮辱性言辭,使用催淚彈、強光幹擾以及橡膠子彈、水泡車等進行攻擊。對此高等法院予以駁回,法官周家明指出,法庭依賴事實進行裁決,而訴訟中大部分傳媒對警方的指控內容真實性存疑。
據介紹,目前法庭僅掌握13項針對警員失誤的投訴,而13項內容尚有巨大爭議,不合乎「清楚」和「仔細」的定義。記協以香港《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要求香港法院對警方進行裁定。
但回歸「修例風波」期間所謂香港記者的種種行為,警方雖然有義務促進以及不阻礙合法記者的活動,但同樣有義務調查任何相關違法情況。在甄別有關義務時,應該考慮到具體的限制條件。
事實上,「修例風波」期間警方一邊極力維護社會秩序,一邊面對身份存疑的「記者」們也頗為困擾,當時集會現場的記者可謂「形形色色」,一些暴徒倚仗不知名記者證做「護身符」,由於記者證件真假難辨,警員要分清「記者」身份也頗為困難。
不過從今年9月開始,香港警方修訂了「傳媒代表」的定義,僅承認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登記的機構,以及國際認可的知名非本地媒體,魚龍混雜的香港記協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傳媒代表」的定義。如今記協依舊不死心,但在香港法院這再次碰壁,敗訴的記協如鬥敗的公雞,但他們表示回頭會就法院研判進行分析,將繼續在這一事件中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