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分別對販賣毒品犯章創榮,販賣、運輸毒品犯何銀龍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章創榮與同案被告人彭志偉(已判刑)於2015年4月通過電話商定進行毒品交易。同月29日,彭志偉駕車與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刑)從陝西省安康市前往廣東省東莞市黃江鎮欲向章創榮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
4月30日14時許,彭志偉、周某某抵達東莞市黃江鎮章創榮租住處,遇到準備從章創榮處購買毒品的陝西人薄超(已判刑)。彭志偉、薄超與章創榮商定,彭志偉從章創榮處購買甲基苯丙胺5000克,薄超從章創榮處購買甲基苯丙胺1000克,並分別向章創榮支付了定金。5月1日凌晨,章創榮駕車帶周某某、薄超至廣東省陸豐市甲子鎮,從蔡南松(另案處理)處取得毒品後交給彭志偉、薄超。隨後,彭志偉、薄超在章創榮的租住處將所購毒品分裝。彭志偉以現金、轉帳方式支付毒資共計約12萬元,薄超向章創榮支付毒資共計2萬元。章創榮向蔡南松支付部分現金並轉匯購毒款5萬元。
5月2日20時許,彭志偉、周某某駕車搭載薄超運輸所購毒品返回陝西省安康市,途經湖北省十堰市十天高速鮑峽服務區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共計6022.3克。
另案罪犯何銀龍於2010年2月向同案犯陳文軒(已判刑)提出由其出資,給付陳文軒一定報酬,由陳文軒尋找毒販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運回陝西省石泉縣供其販賣和吸食。後陳文軒與同案犯張淵(已判刑)取得聯繫,同年2月15日,何銀龍與陳文軒乘火車到成都市。
次日,張淵拿取少量甲基苯丙胺給何銀龍、陳文軒檢驗,雙方商定交易價格為每克260元。後何銀龍乘長途客車到陝西省漢中市等候陳文軒,並電話通知其女友王薇(已判刑)給陳文軒帳戶匯款5.3萬元。
同月19日,陳文軒付給張淵5.2萬元,購買甲基苯丙胺200克。同月20日,陳文軒從成都市乘長途客車到漢中市與何銀龍會合後返回石泉縣,將200克甲基苯丙胺交給何銀龍,何銀龍付給陳文軒酬金1.2萬元。2010年2月至7月,何銀龍夥同陳文軒採取上述方式向張淵購買甲基苯丙胺共10次,共計2050克。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何銀龍通過陳文軒等人多次購買甲基苯丙胺,共計2650克。
2011年4月16日,罪犯何銀龍指使紀洪文(已判刑)購回350克甲基苯丙胺,何銀龍付給紀洪文酬金2萬元。紀洪文離開後,何銀龍將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交給其弟何貴龍(已判刑)回家分裝,自己在分裝另一大包甲基苯丙胺時得知公安民警已包圍現場。為毀滅罪證,何銀龍打電話通知何貴龍拋棄毒品,並將甲基苯丙胺335.6克及自封袋、錫箔紙等從窗戶拋出,何貴龍在駕車逃跑途中將甲基苯丙胺37.499克和電子秤從車內拋出,後均被公安民警查獲。綜上,罪犯何銀龍購買、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5050克,並將其中3000餘克予以販賣。
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章創榮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章創榮販賣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且繫纍犯和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罪犯何銀龍目無國法,違反國家毒品管制法規,夥同他人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多次販賣、運輸毒品,且數量大,罪行極其嚴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據此,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章創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何銀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後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章創榮、何銀龍死刑。
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執行死刑前安排罪犯章創榮、何銀龍會見了其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
來源:安康中院
責編:鄭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