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2018年,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實施了一系列力度大、內容實、範圍廣的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出臺了一系列企業所得稅政策,為釋放減稅降費紅利、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供了政策支撐。
稅前扣除政策
(一)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政策
為鼓勵企業加大職工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資本質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年度結轉扣除。自此,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已由之前的一般企業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不超過8%,轉變為所有企業均提高至不超過8%扣除的普惠性政策。
(二)責任保險費扣除政策
為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明確自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起,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真實性原則是判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包括發票在內的相關憑證則是證明支出真實發生的直接證據,因而扣除憑證在稅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隨著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全線貫通,增值稅發票管理實現了質的提升,為稅種間協同管理創造了條件,也為規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帶來了契機。為進一步規範稅收執法,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條,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適用範圍、基本原則、憑證種類、基本情形的稅務處理、特殊情形的稅務處理等進行了明確。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內部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另外,針對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的情形,《辦法》規定應當在當年度彙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或者其他外部憑證,但同時也對一些無法補開、換開發票的特殊情形規定了補救措施,即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或者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資料證明支出的真實性,相關支出允許扣除。以上規定充分體現了稅前扣除管理實踐中遵循的實質與形式並重、聚焦交易真實性的原則。
虧損彌補政策
為降低科技創新成本,鼓勵科技資本投入和資本積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為確保政策有效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就具體執行口徑等進行了明確:一是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年的虧損,是指當年具備資格的企業,其前5個年度無論是否具備資格所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二是具備資格年度的確定方法,分別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有效期所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註明的年度確定具備資格年度。三是明確企業重組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合併企業承繼被合併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合併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的結轉年限,按照被分立企業的虧損結轉年限確定。四是該政策由企業自行計算申報享受,無須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辦理備案手續。
稅收優惠政策
(一)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優惠政策
為助力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電子信息產業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將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上限由「0.8微米」調整為「130納米」,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線寬上限由「0.25微米」調整為「65納米」,體現了對集成電路先進位造工藝的鼓勵和扶持。二是將享受「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的投資下限由80億元調整為150億元,鼓勵加大對集成電路生產的投資。三是增加了項目減免形式,明確按照生產項目享受優惠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四是放寬了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對有關研發人員的限定條件由「具有勞動合同關係」調整為「具有勞動合同關係或勞務派遣、聘用關係」,將研發費用佔比由不低於銷售收入的5%調整為不低於2%,進一步加大了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為鼓勵企業進一步加大研發投入力度,提高全要素生產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印發《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將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業擴大至所有企業,明確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三)委託境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為更好利用境外研發優勢資源,提高科技創新活力和國際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明確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一是明確企業按照委託境外研發按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同時,借鑑《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境外研發費用的比例限制條件,明確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規定加計扣除。二是與現行委託境內研發要經科技部門登記合同類似,明確委託境外研發應籤訂技術開發合同,並由委託方到科技部門進行登記。三是與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銜接,要求企業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明確了需留存備查的資料。四是明確委託境外研發活動不包括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四)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為加快企業固定資產成本補償,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聯合下發《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文件,明確六大行業和四個領域重點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並明確了3種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情形,即上述行業小型微利企業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儀器、設備;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 000元的固定資產。為進一步引導企業加大資本投入和設備更新力度,更好地通過「加速折舊」方式實現遞延納稅效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明確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明確了「設備、器具」等相關概念、購入時點、一次性稅前扣除時點、稅會處理和相關管理要求。
(五)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已在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據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明確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公司制創投企業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資額的70%抵扣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對政策執行口徑、辦理程序、相關資料及其他管理要求進行了明確。
(六)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保障充分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第七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將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減半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明確了徵管操作和申報要求。
(七)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優惠政策
為激勵服務貿易創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我國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於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將已在15個服務貿易創新試點地區實施的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15%低稅率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由於2017年已將在31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實施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外包類)15%低稅率優惠政策推廣至全國,自此,服務貿易類與服務外包類2類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現了統一與整合。
(八)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實施免稅是促進各類非營利社會組織健康發展的重要政策支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對《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和完善,發布了《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具體是:一是將宗教院校納入申請認定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範圍。二是調整完善非營利組織人員平均工資的認定條件,明確「所在地」範圍,增加了「同行業同類組織」橫向對比的規定。三是調整非營利組織申請認定需要報送的材料。四是完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補辦及追溯適用事項,整合細化取消免稅資格的部分條款及管理規定。
(九)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為進一步加大對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稅收引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應急管理部聯合下發《關於印發<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財稅〔2018〕84號),對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進行調整完善,歸併整合了重點行業領域,調整了部分專用設備種類,細化完善了相關指標,增強了目錄的可操作性。修訂後的優惠目錄包括煤礦、非煤礦山、石油及危險化學品、民爆及煙花爆竹、交通運輸、電力、建築施工、應急救援設備等八個行業領域,共計89項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較2008年版優惠目錄的專用設備數量增長近80%。修訂後的優惠目錄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2008年版優惠目錄同步廢止。
(十)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為進一步擴大開放、鼓勵境外投資者在華投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明確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四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8號)所規定的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對有關具體執行口徑進行了明確,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其在境內居民企業已經認繳的註冊資本,增加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屬於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二是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劃轉再投資資金,並在相關款項從利潤分配企業帳戶轉入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的當日,再由境外投資者的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帳戶的,視為符合相關規定。
「放管服」政策
(一)優化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管理方式
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可採用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形式,企業專項申報資產損失,應報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2018年,為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企業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並強調了企業對保存相關資料的法律責任。
(二)修訂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為進一步降低納稅人遵從成本,提高優惠事項辦理效率,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並重新發布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與修訂前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簡化優惠事項辦理方式,明確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採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二是更新《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內容,調整後共包括優惠事項69項,較原來增加14項,涵蓋了當前涉及居民企業的所有主動公開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三是強化留存備查資料管理,將留存備查資料分為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和其他留存備查資料,明確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清單歸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根據享受優惠事項的情況自行歸集其他留存備查資料。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由總機構負責統一歸集並留存相關備查資料,但是分支機構可以獨立享受優惠事項的,則由分支機構負責歸集並留存相關備查資料。
(三)修訂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
為精簡填報內容、全面落實政策、優化申報體驗,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進行了修訂:一是簡化表單設置,修訂後的表單數據項減少65%以上。二是優化報表結構,對有關表單中的重複行次進行歸併處理,將《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作為附表納入申報表體系。三是完善填報內容,根據政策調整和落實優惠的需要,補充、調整了有關表單的行次內容,同時增加了預繳方式、企業類型等標識信息和附報信息內容。
(四)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201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較大程度修訂。2018年,財稅部門相繼發布了多項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為更好落實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對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以及16張正式表單或填報說明進行了修訂:一是為落實政策要求,對《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等9張表單進行修訂。二是為簡併優化表單,對封面、《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表單》等4張表單相關項目進行優化、整合。三是為對接企業財務報表格式、企業會計準則等的調整,對3張表單的填報說明進行了局部修訂。
(五)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為進一步減輕小型微利企業申報負擔,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簡化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的填報規則,取消了《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等6張表單的填報要求,明確了其他表單填報規則,修訂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常用表單數量減少50%,數據項減少300餘項。
來源:《中國稅務》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