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開始實施的《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與轉會管理規定》,不僅有取消轉會手續費、轉會可以提前6個月商議、職業球員年齡下調等與國際足聯轉會辦法接軌的新變化,而且對歸化型亞洲外援、球員註冊,特別是對業餘球員註冊有了更加規範的新舉措。這讓中國足球職業球員籤訂工作合同時,更加自由了。
遙想當年「金牛會議」提出的「自由轉會」,可謂是理想化的海市蜃樓,終毀於「籤字費」之特色。其實,「自由轉會」是建立在許多「不自由」之上的,是有約束、有界限、有規矩的,而不是「想怎樣就怎樣」。無論是「倒摘牌」、「順摘牌」、「雙軌制」都是職業化改革初期「頭疼醫頭」的交學費,而當2005年取消升降級使得數百名職業球員「被下崗」後,當2007年陳濤無球可踢時,2009年戴琳、馮瀟霆「曲線轉會」時,我們深刻地意識到,轉會制度對一個國家職業足球人力資源和職業球員個人發展而言,意義重大!可以說,2010年之後的轉會細則都或多或少的發生著變化。這種變化始終把握了三個原則,即民法合同基本準則、讓市場成為調配資源的槓桿、逐步與國際足聯相關規定接軌。這種穩健型操盤應該得到首肯。
當然,我們也應看到不足和仍待完善之處。由於只有地方指導性意見而無行業管理辦法,青訓培養費仍停留在相互協商的層面。深圳5位足球少年被恆大以450萬買斷,本已談妥的培養費因地方足球管理部門節外生枝而「卡殼」了。荷蘭阿賈克斯、葡萄牙裡斯本競技等俱樂部都是以培養青訓後備人才而聞名於世的,歐足聯或本國足協對其青少年球員培養費方面有著明確的規定,不僅保障了球員及父母的早期投入,而且受訓俱樂部也有可觀的效益。培養費制度也應為我們青少年實現足球夢的保駕護航。
「不得引進外籍守門員」是我們轉會政策中一個奇葩。其初衷是為了培養和提高國內守門員的綜合能力,是某個時期的應對之策。在職業足球國際化、轉會市場法治化不斷深入發展的今天,顯然這一條款是不恰當的。當前中超外援大部分是前鋒型,不僅壟斷著最佳射手,而且還蠶食著國內前鋒的生存,當我們愧嘆國家隊比賽「鋒無力」時,是否也有「不得引進外籍前鋒」的「奇思妙想」呢?溫室裡培養出來的只能是試驗品,只有經過大自然歷練的才能獨步江湖。靠政策不是培養「國門」的法寶,只有職業賽場的歷練才會讓「國門」脫穎而出。若干年前,球員工會和經紀人制度只是職業化改革中理論研討和制度設計的範疇。包括今年轉會制度中關於職業球員保險的界定,以及文中前述的轉會條款不僅需要中國足協的監管,更呼喚球員工會、職業經紀人等保障型制度的推出和落實。
當歐洲足壇因通過博斯曼法案而日趨法治化時,中國足球職業化才蹣跚學步。20多年的摸索與反覆,讓未來之路逐漸清晰。可以預見的是,中國足球的制度建設任重而道遠,但只要朝正確的方向跋涉,我們就願意在陪伴與堅守中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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