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現代社會,男女戀愛結婚都是比較自由的,但並不代表可以隨意,裡面涉及到很多現實問題,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有的夫妻為了穩固婚姻,會籤訂一份「忠誠協議」,但這種協議在離婚時能夠成為向對方索賠或者讓對方淨身出戶的依據嗎?
家住廣州市白雲區某小區的女子鄭某正當妙齡,2017年,認識了在白雲區開貨車的司機袁某,因為年紀相仿彼此很快產生了好感,在一番海誓山盟後,兩人於年底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但並沒有生育孩子。
因為沒有孩子牽絆,鄭某對四處奔走的袁某總是不太放心。為了讓鄭某心中的這塊「石頭」落地,在結婚一年之後,雙方籤訂了一份俗稱「忠誠協議」的《婚姻財產協議》,大致意思就是今後誰要是出軌的話,有過錯的一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雖然有了丈夫書面的忠誠協議,但鄭某還是對這段婚姻沒有信心,始終對袁某將信將疑,並時刻對袁某的行蹤進行查問。真是功夫不負有心人,2019年下半年,鄭某居然拿到了袁某與一名女子在某酒店的住宿記錄,這讓鄭某如墜冰窟,由此引發了家庭「戰爭」。
但袁某面對鄭某的質問卻始終不承認自己有出軌行為,並堅稱鄭某拿一個不知真假的開房記錄是冤枉自己。面對丈夫死不認帳,鄭某心如死灰,於是提出離婚要求,沒想到袁某欣然應允。但鄭某認為袁某違反了忠誠協議,應當支付自己50萬元的賠償款,袁某當然不會同意,雙方遂鬧上了法庭。
庭審中鄭某和袁某唇槍舌劍,總之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鬧得不可開交。鄭某認為袁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在先,違反了忠誠協議,應當對自己按照協議進行賠償。
但袁某則辯稱,鄭某所稱的出軌一事純屬子虛烏有,自己也不存在過錯,明顯是鄭某以此為藉口,想要向自己所要50萬元的賠償。而自己作為貨車司機,有多少收入鄭某應當心中有數,巨額經濟補償明顯遠超自己的支付能力,鄭某這種行為就是利用忠誠協議來限制離婚自由。
但打官司可不是說說就可以的,還需要證據來支撐,鄭某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認定這份協議是否有效協議。鄭某和袁某籤訂的協議原文是「今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係曖昧的異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過錯方應一次性賠償對方5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合同法中,都沒有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作出直接規定,如果需要認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合同法中「自願平等」原則,也就是說籤訂這份協議必須是在雙方自願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鄭某和袁某就婚姻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其中涉及到的索賠問題也符合婚姻法中規定的夫妻雙方的忠實義務,雙方自願將忠實義務的範圍擴大到婚外情,其實是對忠實義務的具體化,也不與忠實義務的內涵相悖,因而,這種約定是有效的。
不過,如果鄭某和袁某在籤訂協議內容中加有必須離婚、放棄對孩子的監護權、不得探視小孩等明顯剝奪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權利的條款的話,則這份協議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當然袁某在庭審中也辯解鄭某此舉有限制自己離婚自由的嫌疑,但在協議中並無表述,因此無法獲得支持。
白雲區法院認為,鄭某和袁某籤訂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沒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銷的情形,屬於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協議。
袁某是否具有出軌行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但結合案情和雙方陳述,不排除一般人對袁某具有出軌行為的合理懷疑,應當認定袁某違反了「忠誠協議」的約定,應當對鄭某進行賠償。
法院在酌定賠償金額時認為,鄭某索要的賠償額度過高,不符合袁某的實際經濟狀況,顯失公平,遂判決袁某向鄭某賠償5萬元。但在判決之後,鄭某和袁某均表示不服,鄭某認為賠償太少,袁某始終認為判決自己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兩人均提起上訴。
據白雲區法院2020年12月16日消息,鄭某和袁某上訴至廣州市中院後進行了二審,根據在案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廣州市中院日前對兩人上訴均予以駁回,維持了一審判決。
婚姻忠誠,是每對想正經過日子的夫妻的一致追求。隨著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很多人在結婚之初就會籤訂「忠誠協議」,但在籤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不要違反合同自願平等原則,還有不能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事項進行約定,否則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很有可能會判定為無效協議,也只是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