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防救援總隊:《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20-12-22 廣東省人民政府網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和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指示精神,提高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水平,增強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和社會尊崇感,省消防救援總隊草擬了《廣東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事宜作如下說明: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隊不再列武警部隊序列,全部退出現役,現役編制全部轉為行政編制,成建制劃歸應急管理部,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承擔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救援工作,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採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職級序列和管理辦法,提高職業榮譽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戰鬥力,充分發揮應急救援主力軍和國家隊的作用。2018年4月20日,公安部消防局正式轉隸為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2018年8月2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以下簡稱《框架方案》)。2018年10月9日,公安部、應急管理部舉行公安消防部隊交接儀式,消防部隊整建制退出現役並劃轉應急管理部。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2018年11月9日,黨中央、國務院隆重舉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儀式,習近平總書記親自授旗並致訓詞,要求建設一支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習近平總書記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授旗訓詞中指出,長期以來,消防隊伍作為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繫最緊的隊伍,有警必出、聞警即動,奮戰在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特別是在重大災害事故面前,不畏艱險、衝鋒在前,作出了突出貢獻。改革轉制後,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著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黨和人民寄予厚望。

  2019年4月23日,省委主要領導在聽取全省消防工作和隊伍建設情況匯報時指出,消防救援隊伍是同老百姓貼得最近、聯繫最緊的隊伍,始終奮戰在人民群眾最需要的地方。特別是在處置超強颱風「天鴿」「山竹」和近期深圳抗洪搶險等急難險重任務中,全省消防指戰員不畏艱險、英勇向前,最大限度挽回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發揮了重大作用,作出了突出貢獻。要求要緊密結合總書記對廣東「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的要求,對標國際國內最高最好最優,比肩趕超港澳消防工作,加快提高我省消防力量、技術、裝備發展水平,提升消防專業化救援能力,力爭各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要關心支持消防救援隊伍,讓消防指戰員受尊崇、有尊敬。2018年11月13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9日聽取消防工作匯報和參加全省消防救援隊伍授旗授銜儀式時指出,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授旗訓詞精神,深刻領會總書記重要指示要求和殷切的希望,按照「四句話方針」要求,理順工作機制,全面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逐步實現向「全災種、大應急」的轉型升級,將隊伍建設成為召之即來、戰之能勝、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隊伍,時刻保持應急狀態,切實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要求各地各部門要一如既往地重視、關心、支持消防工作和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著力構建齊抓共管、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改革決策的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公安消防部隊2018年底前完成轉制任務。《框架方案》指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行專門管理和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吸收現役制和職業制兩方面優勢,平移部隊現有政策、待遇標準。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和符合消防救援職業特點的保障機制。《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方案(試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以下簡稱《職業保障方案》)從生活待遇保障、職業榮譽保障、社會優待保障、科技和人才保障、財政預算保障等五個方面對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作出了明確規定。制定出臺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改革部署、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的實際行動,有利於做好部隊原有優待政策的有序對接,確保隊伍平穩過渡。

  二是提升消防救援職業榮譽感的需要。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和國家隊,承擔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消防救援工作危險係數高、犧牲奉獻大,特別是一線消防救援崗位高強度、高風險、高危害,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需要黨和國家在政治上給予特殊關懷。制定出臺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有利於增強消防救援隊伍的責任感、榮譽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為服務「四個走在全國前列」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有利於傳遞省委、省政府的關心關愛之情,有效解除消防救援人員的後顧之憂;有利於保障國家和社會給予消防救援人員的各項優待在我省落地見效,在全社會營造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良好氛圍。

  三是推動我省率先建立消防救援職業榮譽體系的需要。改革轉制以來,全國各地積極推動落實消防救援隊伍優待政策,探索建立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如湖北省、福建福州、莆田、寧夏銀川、湖南郴州及江蘇南通、蘇州、鹽城等地市已相繼出臺了關於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機制的規範性文件。省政府領導要求,要積極推進廣東省在全國率先建立消防救援隊伍榮譽體系。制定出臺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發揚廣東敢為人先、敢闖敢試精神,推動我省消防救援工作走在全國前列的具體行動,有利於為全國消防救援隊伍優待工作提供廣東經驗,加快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職業的榮譽體系;有利於進一步明確各地各部門的職責任務,便於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實推動我省消防救援人員優待工作落到實處。

  四是建設適應廣東經濟社會發展消防救援隊伍的需要。廣東是經濟強省、人口大省,消防隱患存量多,火災總量大,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傳統和非傳統的因素相互交織,消防安全形勢嚴峻。而我省消防行政編制佔常住人口比例較低,與香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均有較大差距。特別是改革轉制後,隨著應急救援職責的拓展,面對「大應急、全災種」的要求,我省消防救援力量嚴重不足的問題將更加突出。制定出臺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有利於增強消防職業的吸引力,便於吸收更多社會有志青年充實到消防救援隊伍,有效緩解我省消防救援力量不足的矛盾,為提高我省消防救援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水平奠定基礎。

  五是建立匹配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消防救援人才隊伍的需要。在我省全面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國家戰略的歷史節點,建立與之匹配的消防救援人才隊伍,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十分必要。《框架方案》指出,下一步根據消防救援隊伍整合情況,在財政預算保障上將按照消防救援工作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意見,調整完善保障機制。《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招錄使用和退出管理方案(試行)》(系《框架方案》子方案)明確,招錄對象主要從本省級行政區域常住人口中招錄,根據需要也可面向其他省份招錄。在消防救援隊伍財政預算實行中央保障和地方保障相結合的基礎上,制定出臺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有利於充分體現廣東經濟強省、改革開放前沿陣地和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主力軍的優勢;有利於保留我省消防救援隊伍中跨省工作的消防救援骨幹力量,避免人才流失;有利於面向全國吸納招錄更多優秀人才加入我省消防救援隊伍,為保障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消防救援人才支撐。

  三、《辦法》制定和參考的政策依據

  (一)轉制前執行的相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

  2.《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9日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會議通過);

  4.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5.《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6.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2007〕34號);

  7.國務院、中央軍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8.《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9.《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

  10.《關於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發〔2016〕13號);

  11.民政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裝備部《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政聯〔2009〕4號);

  12.《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國辦發[2000]62號);

  13.《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總後勤部[1999]後營字第516號);

  14.《廣東省擁軍優屬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15.國務院、中央軍委《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國發〔2013〕42號);

  16.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廣東省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實施細則》(粵府〔2014〕34號);

  17.教育部、總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政聯〔2011〕7號);

  18.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軍區政治部《關於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細則》(政幹〔2013〕138號);

  19.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關於建立全省公安消防官兵因公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工作機制的通知》(粵衛〔2014〕45號)。

  (二)轉制後執行的相關政策規定。

  1.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中發〔2018〕11號);

  2.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中辦發〔2018〕5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標誌式樣和佩帶辦法》(國務院令第705號);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發〔2018〕114號);

  6.《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2019〕5號);

  7.《應急管理部 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

  8.《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應急管理部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交通出行優待權益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規〔2019〕4號);

  9.《應急管理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農業農村部 文化和旅遊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退役軍人事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文物局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84號)。

  四、《辦法》制定過程

  為貫徹落實《框架方案》,省消防救援總隊草擬了本《辦法》。在制定《辦法》過程中,省消防救援總隊牽頭成立起草工作專班,組織總隊機關各部門、15個處室負責人4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起草工作組共收集查閱了省內外、港澳地區70多個、超過130餘萬字的相關法規文件和資料。《辦法》成稿後,省消防救援總隊分五個階段先後徵求了各方意見,集思廣益,充分論證,確保各項內容合法合規、有效管用。一是在內部廣泛深入徵求意見。《辦法》在內部3次徵求總隊機關各部門意見、1次徵求23個支隊級單位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120餘條。二是充分徵求省直部門和地市政府意見。《辦法》初稿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間共徵得21個省直部門的修改意見42條。相關意見建議經匯總整合後,修訂稿於2019年5月至7月間共徵得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政府的修改意見63條。2019年8月23日,根據省司法廳審核反饋意見,《辦法》送審稿再次徵求了7個省直部門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25條。三是及時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2019年6月18日至8月8日,省消防救援總隊通過廣東消防信息網向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網上徵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公眾的意見建議,也未發現負面網絡輿情。四是注重提請上級部門審核把關。根據2019年3月15日省政府消防工作協調會有關要求,省消防救援總隊及時提請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對《辦法》進行審核。4月23日,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回覆審核同意意見,並要求總隊推動《辦法》儘快實施。五是嚴格落實規範性文件審查程序。為確保《辦法》內容規範合法,省消防救援總隊嚴格按程序將《辦法》送省司法廳審查,通過反覆溝通協商,省司法廳於9月24日書面回復了最終審核意見。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省司法廳審核意見對《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辦法》草案。

  五、《辦法》的總體思路

  (一)嚴格遵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通過制定出臺我省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辦法,細化落實《框架方案》的工作措施,加強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確保隊伍順利轉制。

  (二)嚴格執行平移部隊原有政策的要求。在主要內容方面,總體在《職業保障方案》明確的框架內容基礎上,以部隊原有優待政策規定和國家部委新出臺的有關政策為依據,結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特點,將部分重點內容綜合梳理納入《辦法》,確保內容合理合規。

  (三)注重緊貼時代發展和日常生活需求。在部分內容中,除總體參照部隊原有政策和國家部委新出臺的外,充分結合當前消防救援人員和家屬日常生活現實需求,緊貼廣東改革開放實際,對保障內容進行了少量拓展,確保《辦法》緊跟社會發展步伐,體現新時代的特點。

  (四)《辦法》涵蓋的主要內容。

  1.總體概況。從第一條到第四條,對本辦法制定的目的、保障範圍、經費來源,對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義務作出了規定和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相關保障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救援隊伍職業保障職責和義務。

  2.職業榮譽保障。第五條到第十三條對消防救援隊伍的職業榮譽保障進行了規定,明確政府應當在重大節日期間或在消防救援人員受到立功表彰獎勵時走訪慰問消防救援隊伍和人員,同時對消防救援人員死亡、傷殘應當享受的撫恤優待和購買社會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進行了規定。

  3.社會優待保障。第十四條到二十五條對消防救援隊伍的社會優待保障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交通出行、參觀遊覽、看病就醫、住房保障、家屬隨調隨遷、子女入學入託等方面享受社會優待,預備消防士在職期間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定發放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退出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在就業培訓、自主創業、報考應聘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等方面享受社會優待。

  4.經費和其他保障。第二十六條到第二十八條對消防救援隊伍經費預算保障和生活待遇保障進行了規定,明確消防救援總隊、支隊、大隊暫按轉改政策和現行辦法確保工資待遇不降低。第二十九條對消防救援隊伍人才培訓工作進行了規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消防救援隊伍的培訓工作,消防救援人員參加相關教育和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第三十條對消防科技保障進行了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對消防救援科研項目的支持。

  5.補充條款。第三十一條對本辦法未明確的職業保障事項進行明確。第三十二條明確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對辦法生效時間和有效期作出規定,並明確本辦法內容與國家後續相關政策不一致的,以國家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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