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人民政府
關於調整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防治環境汙染,提高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岑溪市委常委會議精神,以《岑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在規定範圍內嚴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2019年1月25日)劃定的禁燃禁售區域為基礎,適當調整擴大我市嚴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範圍。現就我市嚴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東至東山公園、市五中並延伸至北環大道、岑溪東高速路口引線與岑羅鐵路交接的連線;南至南環過境公路與岑羅鐵路的交接處一直沿岑羅鐵路沿線與火車站路口一帶交匯處;北至文強石業、市木材加工交易市場、岑溪市第一中學、岑溪市第三中學、岑溪中學、市文體中心北側並延伸至十裡長街烏峽廉租房、東山公園形成閉合線。岑溪市煙花爆竹禁售禁燃範圍示意圖(調整後擴大藍色連線區域)2.岑溪市13個鎮主鎮區範圍內(岑城鎮列入岑溪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馬路鎮、南渡鎮、水汶鎮、大隆鎮、梨木鎮、大業鎮、歸義鎮、筋竹鎮、誠諫鎮、糯垌鎮、安平鎮、三堡鎮、波塘鎮等13個鎮主鎮區範圍以內的區域。東至桂海加油站、向北連接舊宗男紙廠、向西偏南連接馬路橋頭;南至馬路中學、向北連接馬路橋頭、向西連接馬路鎮衛生院;西至馬路鎮中心小學、向南連接馬路衛生院、向東連接舊宗男紙廠;北至舊宗男紙廠、向西連接馬路鎮中心小學、向東南連接桂海加油站形成閉合線。南至石村路口對出河堤、河東河堤向西南延伸至華僑中學路口;北至吉水二級路口、桂長路口向東南延伸至水汶中心小學、水汶電站大壩、供銷社加油站、六茶路口形成閉合線。北至西寧中心小學、糧所、企業辦、農商行延伸至東門片區形成閉合線。東至梨木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深水垌,向北連接烈士紀念碑;北至食品站後面、梨木二中嶺腳、鄧公廟、烈士紀念碑旁邊形成閉合線。北至大業中學三叉路口、入板麼村路口延伸到新區敬老院形成閉合線。南至曇婆心村、曇吉村、蓮塘底垌、三塊垌水田、博義開發區及圍邊房屋;東至三堡社區下道橋頭向南延伸至三堡車站、水廠,向北延伸至旺山口橋頭;
南至扶南路口向東延伸至三堡鎮水廠、三堡車站,向西延伸至美術大橋;
西至美術大橋向北延伸至龍母廟、車河橋;
北至旺山口橋頭向西環河堤延伸至龍母廟、車河橋,向東延伸河堤至三堡社區下道橋頭形成閉合線。
南至社區街口觀音廟、財政所、南垌村路口、家私城、社區居委會;西至波塘社區居委會、波塘中學、波塘小學、興華加油站;北至興華加油站、舊稅所、波塘變電站、新廉大橋頭形成閉合線。除以上所述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輸油管道場站、閥室、存有機動車的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範圍內;水利設施,水、電、氣供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教學區、敬老院、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以及住宅小區;風景名勝區、林地、綠地、苗圃、公園;軍事設施保護區;城市廣場、集貿市場、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建築物、構築物室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電梯、屋頂、陽臺、窗口;城市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豎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或區域。(一)在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銷售及燃放各類煙花爆竹。(二)在本通告規定的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外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確保安全,服從執法人員管理,不得影響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並及時清除煙花爆竹燃放後的殘留物。(三)在禁止銷售和燃放區外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在領取營業執照並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銷售。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到合法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採購煙花爆竹。(四)嚴禁違法生產、採購、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設攤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購買非法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運輸工具。(五)各有關單位部門做好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工作。(一)市民應當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舉報電話:公安局110、應急局12350、市場監管局12315)。(二)對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本通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應急、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將依法查處。在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並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十二條規定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三十八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