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廣場舞競賽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廣場舞定義與規則適用範圍
1.1.1廣場舞定義
廣場舞是一種在寬敞場地上通過健身操類、舞蹈類等健身方式,在音樂伴奏下結合徒手或持輕器械等動作,開展的具有健身功效與審美情趣的群眾性集體運動舞蹈。
1.1.2 規則適用範圍
本規則的目的是保證廣場舞競賽評分的公正性、準確性、客觀性,適用於全國廣場舞的正式比賽。
1.2比賽
1.2.1比賽項目
1.2.1.1規定套路
國家體育總局、文化部審定並推出的廣場健身操舞。
1.2.1.2自選套路
各參賽隊自行創編或選編的廣場舞。
1.2.2參賽人員要求
每支參賽隊伍選手人數8~16人,性別不限(鼓勵男性參加)。
1.2.3成套時間
規定套路按規定時間嚴格執行。
自選套路動作時間為3分30秒~4分30秒之間。
1.2.4組別設置
賽事舉辦單位可根據比賽需要設置比賽項目和組別。
1.2.5比賽程序與出場順序
1.2.5.1比賽程序
比賽進行預、決賽,各參賽隊伍須經預賽後進入決賽,並決出最終的名次。
1.2.5.2出場順序
預賽出場順序:賽前抽籤決定。抽籤由組委會競賽部門和裁判組負責,在領隊教練聯席會議上進行。
決賽出場順序:由預賽成績決定,按預賽成績排名倒序出場。
1.2.6比賽場地
廣場舞比賽場地為適合運動的室內外平整場地,場地大小為18m×16m,標記帶寬5cm,屬於比賽場地的一部分。(如需賽臺,建議高度為80~100cm,黑色標記帶與場地四周的安全距離不少於3m)。比賽場地背景應顯示主辦、承辦單位的名稱、徽標及比賽名稱等。比賽場地距離裁判員坐席位置不少於5m。
1.2.7比賽成績
最後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得分相等時以裁判員評分分值高者列前。
1.2.8音樂
規定套路必須使用規定音樂,音樂由大會提供。自選套路可以使用一首或是多首樂曲合成的音樂,原創音樂或加入特殊音響效果的音樂均可使用。
參賽隊音樂使用U盤存儲上交,U盤中只允許錄製1首音樂,需自備一個音樂備份,並且清楚地標註廣場舞隊名、省(區、市)、參賽項目、音樂名稱和時長。
音樂錄製必須達到專業化水準,如因參賽隊音樂製作問題,導致在比賽時出現音樂播放不清晰或意外中斷、終止等問題,由參賽隊自行負責。
1.2.9服裝、輕器械
1.2.9.1服裝
(1)參賽隊員著裝需適宜運動,符合成套動作風格,禁止任何不文明、不健康的元素;必須穿著合適內衣、不得過於暴露;禁止佩戴可能傷及自身或他人的配飾。
(2)可根據表演需要穿著不同款式的比賽服裝,但服裝必須與比賽內容、音樂風格和諧統一。
(3)允許參賽隊員化淡妝,可以做髮型,但頭髮不能遮臉,不得造型怪異。
1.2.9.2輕器械
比賽時可使用手持輕器械,且具有健身性、安全性。
第二章仲裁與裁判
2.1仲裁委員會
監督賽風、賽紀、賽場秩序和臨場裁判員執法的公正性;處理比賽現場出現的問題;處理賽事糾紛、處罰違紀違規行為。
仲裁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員若干名。
2.2裁判
(一)裁判必須與廣場舞事業保持密切聯繫,不斷擴展自身的理論與實踐知識。
(二)從事該項目裁判工作的首要條件
(1)精通廣場舞競賽規則
(2)精通廣場舞競賽規程
(三)裁判員在比賽期間必須做到:
(1)參加裁判學習,賽前、賽中討論及小結會。
(2)按比賽日程安排在指定時間到達賽場。
(3)不離開指定區域或座位。
(4)不得與參賽人員(包括領隊、教練、運動員及工作人員)討論有關比賽裁判工作的相關內容。
(5)著裝:組委會指定服裝。
(女:深藍色西服套裝、黑皮鞋、白襯衫)
(男:深藍色西服套裝、黑皮鞋、白襯衫、領帶)
2.2.1裁判組組成
裁判組設裁判長1名、副裁判長1~2名、裁判員7~9名,檢錄長1名、記錄長1名。
設計時員1名、宣告員1名、放音員1名、記錄員1~2名、檢錄員若干名。
2.2.2裁判職責
2.2.2.1裁判長
(1)主持技術會議,制訂比賽程序和工作計劃,組織裁判員學習並進行工作分派,確保比賽規程、比賽規則得到正確執行。並在比賽中記錄各裁判員打分的偏差,如反覆出現偏差,裁判長有權予以警告和更換裁判。
(2)比賽中,指揮、協調各裁判組工作。有權對有不當行為的參賽隊員或參賽隊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比賽資格。檢查評分結果和成績記錄表(公告表)並籤名確認。
(3)協助仲裁委員會處理比賽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裁判工作的問題。
(4)依據規則,針對參賽隊伍(參賽人員)違規情況,進行裁判長減分。
(5)宣布參賽隊伍比賽成績,做好裁判工作總結以及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
2.2.2.2副裁判長
(1)協助裁判長工作,在裁判長臨時缺席時可代行其職。
(2)根據分工檢查檢錄、記錄裁判等工作。檢查各種器材、設施運行情況,確保比賽順利進行。
(3)深入比賽現場,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如遇到重大問題,報裁判長並研究解決。
2.2.2.3裁判員
(1)恪守裁判員職業道德,服從裁判長的指揮。
(2)參加裁判員學習,嚴格遵守裁判員紀律。
(3)精通廣場舞評分規則,熟悉廣場舞專業知識、技術技巧並能在比賽中公正執法。
(4)比賽中按規則規定對參賽隊伍進行認真評分。
2.2.2.4檢錄長
(1)召集參賽隊伍準時參賽。對參賽隊伍(參賽隊員)的參賽資格及著裝、服飾、手持輕器械等進行說明與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及時報告裁判長,參賽資格審查內容包括檢查身份證明、體檢證明、參賽級(組)別等。全部內容經審核合格後,方可進行比賽。
(2)發現無故棄權、參賽人數有變動、拒絕頒獎或因故不能到場領獎等情況時,需立即報告裁判長。
2.2.2.5記錄長
(1)準備廣場舞比賽用表和裁判用品;按規則規定對各比賽環節評分進行計算、統計;處理記錄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及時將每—級(組)別統計結果報告裁判長,比賽結束後請裁判長、記錄長在成績表上簽名,並及時送交上級部門。
(3)及時公示比賽結果,送達宣告員處及頒獎組並及時張貼。
(4)整理各種比賽資料,賽後編製成績冊,送交有關部門歸檔。
2.2.2.6計時員
準備、保管計時用具,記錄場上參賽隊伍持續停頓(相對靜止)時間,與放音員共同確認參賽隊伍音樂時長,如有違規情況需及時報告裁判長。
2.2.2.7放音員
(1)檢查音響設備,確保其能正常工作;收集參賽隊伍比賽音樂並進行檢查、整理、核對、排序等(賽前務必逐一試聽參賽隊伍提供的自選音樂,以防止比賽中出現故障)。
(2)準備好各種比賽相關音樂(背景音樂、頒獎音樂、入場音樂、參賽音樂等)並適時播放。
(3)比賽期間不得向任何人出借放音設備,不得擅自複製參賽隊伍比賽音樂私用,比賽結束後及時歸還參賽音樂和其它借用物品。
2.2.2.8宣告員
(1)在裁判長指導下進行賽前準備,收集比賽相關資料、宣告比賽注意事項、宣傳比賽專業知識、提醒比賽人員注意比賽禮儀等。
(2)宣布單元比賽開始,介紹仲裁委員會和裁判組成員,宣告出場隊伍,宣讀最後得分。
(3)了解比賽環節、評分結果與最新情況,控制比賽節奏。
第三章成套動作評分
3.1評分方法
(1)成套動作滿分為100分,裁判員的評分精確到0.1分。
(2)裁判員的評分去掉一個最高分,去掉一個最低分,其餘裁判員的平均分即為裁判員評分,再減去裁判長減分即為最後得分,保留小數點後三位數。
(3)最後得分以及排名必須公示。
3.2成套評分
3.2.1規定套路
3.2.1.1評分因素
完成(70分)、藝術(30分)。
3.2.1.2評分標準
3.2.1.2.1完成(70分)
完成:是指整套動作的完成必須準確無誤。包括:一致性40分、動作質量30分。
(1)一致性:是指團隊完成動作整齊劃一的能力。
A動作的一致性(20分)
B動作與音樂的一致性(10分)
C動作與成套風格表現的一致性(10分)
(2)動作質量:是指在動作完成過程中,通過自身能力表現出優美的身體姿態和正確的技術動作。
A動作的規範性、準確性(10分)
B動作的熟練性、流暢性(10分)
C身體姿態與控制能力(10分)
3.2.1.2.2藝術(30分)
藝術:是指完整結構成套動作的藝術性表現能力。
A隊形變化新穎多樣,變化次數不得少於5次。(10分)
B尊重原創,展示良好的藝術素養及舞臺效果。(10分)
C服裝設計和輕器械的使用與表演風格一致。(10分)
3.2.1.3錯誤減分
3.2.2自選套路
3.2.2.1評分因素
編排(50分)、完成(50分)。
3.2.2.2評分標準
3.2.2.2.1編排(50分)
編排是指:採用藝術手法展示成套中風格、動作、音樂、隊形變化等元素。包括:健身的科學性30分、藝術的表現性20分。
(1)健身的科學性:成套編排遵循科學健身的原理,體現科學性、健身性、創新性等特點,不得出現對身體造成傷害的動作;動作的難度適合參賽者的年齡特點、身體能力和運動水平。
A 動作編排全面合理,全方位鍛鍊身體。(10分)
B操類與舞類動作等適當結合,動作元素豐富多樣。如使用輕器械,充分挖掘輕器械的健身屬性。(10分)
C動作編排的難易程度適當,適合參賽者的年齡特點、身體能力和運動水平。成套動作運動負荷的調節(運動量和運動強度)科學合理。(10分)
(2)藝術的表現性:是指完整結構成套動作的藝術性表演能力。
A 成套動作風格突出、形式多樣。(5分)
B隊形變化新穎,場地空間運用均衡合理。(5分)
C音樂與動作協調一致,音質清晰、製作專業。(5分)
D服裝與表演風格一致,體現藝術性。(5分)
3.2.2.2.2完成(50分)
完成:是指整套動作的完成必須準確無誤。包括:動作質量20分、一致性30分。
(1)動作質量:是指在動作完成過程中,通過自身能力表現出優美的身體姿態和準確的技術動作。
A動作的準確性、規範性、熟練性(10分)
B身體姿態與控制能力(10分)
(2)一致性:是指團隊完成動作整齊劃一的能力。
A動作的一致性(10分)
B動作與音樂的一致性(10分)
C動作與成套風格表現的一致性(10分)
3.2.2.3編排減分
3.2.2.4完成減分
3.3裁判長減分
裁判長對比賽的過程進行監控,並對下列情況酌予減分。
第四章違規處罰與特殊情況處理
4.1違規處理
4.1.1紀律違規處理
(1)參賽隊伍在被叫到後60秒未出場視為棄權;
(2)檢錄3次未到者,可取消該參賽隊伍該項比賽資格;
(3)不服從裁判者,可取消該參賽隊伍該項比賽資格;
(4)有不文明、不健康的動作設計,取消比賽資格;
(5)拒絕領獎者,取消所有比賽成績與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