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試第二
面試第一
總成績第一的好成績後
因懷孕無法做胸透項目
鄒小林(化名)與其他5名孕婦
被當地教體局以體檢項目缺項不合格為由「拒之門外」
無法通過去年的教師公開招聘上崗
維權未果後
許女士選擇將此事訴諸法院
該案將於12月11日開庭
筆試面試資料審核均通過 入職體檢因懷孕未做胸透
今年31歲的鄒小林因為對教師行業的熱愛,2019年暑期她決定參加新鄉市平原新區第二批中小學教師公開招聘,報考崗位是祝樓鄉卞莊小學的語文老師。
鄒小林說,當時她已懷孕四個多月,剛剛做過四維彩超,注意到教師公告中對於崗位的招聘條件年齡限制在30周歲以下,她決定抓住機會嘗試一下。
對照招聘公告,許女士發現自己完全符合條件。「6月份公告發出,7月份參加了考試,8月份體檢。」許女士說,自己在考試中取得了筆試第二,面試第一,總成績第一的成績。
在這期間許女士了解到,此次通過考試的人中,一共有10名孕婦,「招聘公告裡並沒有提到孕婦不能應聘。」
不過為了保險起見,許女士和其他通過考試的孕婦還是在體檢之前,向招聘單位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打電話詢問,「對方說孕婦並不會影響錄取結果。」聽到這個答案,許女士放心參加了體檢。
因為是孕婦,許女士不能參加有輻射風險的胸透項目。許女士曾就此詢問體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只要提供懷孕證明即可。「帶隊老師也說,只要能提供懷孕證明就行。」
但體檢結束幾天後,許女士被告知,因為體檢結果不全,體檢不合格,她未能錄取。
因未做胸透導致體檢項目不完整 文教局拒絕錄用
據澎湃新聞報導,根據2019年6月6日新鄉市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發布的第二批公開招聘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公告,對於體檢的要求寫明,體檢按照《河南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7年修訂)》執行,此外規定招聘公告中強調,「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為體檢不合格。」
官網截圖
除了常規的體檢項目,體檢檢查標準並未提及孕婦體檢時的注意事項,此外第二十條規定,未納入體格檢查標準、有影響健康和教學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不合格。
鄒小林稱未等到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錄用通知後,她和當初一起參加體檢認識的另外5名孕婦成立為微信維權群。
2020年8月19日,澎湃新聞統計發現,6名孕婦當初參加體檢時孕期在13周至30周左右,6名孕婦均因當初處於孕期,未在體檢中心做胸透檢測,最終未被報考單位錄用。
鄒小林稱,有孕婦曾提議給當地12345反映歧視孕婦的問題,有孕婦曾發帖維權,但最終都無果。
曾有網友在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塊留言 來源:人民網地方領導留言板截圖
平原示範區回應稱,根據《平原示範區2019年第二批公開招聘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公告》,結合我區教師非常緊缺的情況,為滿足我區教師需求,特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編制完整體檢報告的考生,視為體檢不合格」。
體檢中心:胸透檢查確實會對胎兒發育造成影響
為孕婦提供入職體檢的新鄉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體檢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員稱,體檢中心確實有鄒小林2019年8月的體檢記錄。「但是孕婦是明確不能做放射科胸透檢查的,因為X射線會對胎兒發育造成影響。」
該體檢中心的院長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稱,平原示範區文教體衛局可能確實「會以體檢項目不完整為由卡孕婦入職,情況確實是存在的」。
代理律師:應暫緩體檢,待分娩後再進行
11月20日,許女士收到了原陽縣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和傳票,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時,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
據齊魯晚報報導,許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鍾蘭安認為,在這個案件中,兩個被告行政機關的行為嚴重違法。
《婦女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憲法》也規定了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就業的權利。
鍾蘭安說,具體到本案中,懷孕是婦女特有的生理特徵,懷孕後不能做胸透,否則會對胎兒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這種情況下,不能要求孕婦做這樣的體檢。「在現實中我們國家也有相關的政策規定,對於這種情況的處理,是暫緩體檢,等到分娩後可以做胸透時,再去進行體檢,根據體檢結果決定是否錄用。」
鍾蘭安認為,兩個被告行政機關沒有考慮到女性的生理特點,也沒有依據國家的相關政策辦事,單方面決定對於懷孕的女性不予錄取,這嚴重侵害了婦女權益,相關責任人應該受到行政處分。
在運用多種手段維權未果後
許女士已選擇將此事訴諸法院
據許女士提供的傳票信息
該案件將於12月11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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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自齊魯晚報、澎湃新聞、大眾網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