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連公交客運集團有限公司的一則致歉聲明引發廣泛關注。
致歉聲明近日,我市一位防疫一線醫務人員通過自媒體反映,其乘710路公交車出行時,出示本人「防疫一線醫務人員證明」後,駕駛員拒絕按我市相關政策讓其「免費乘車」,且態度惡劣,本人迫於無奈只好刷卡乘車,此事令其內心受到極大侮辱。得知有關情況後,我集團高度重視,立即進行了調查核實。經查,該乘客反映情況屬實,我集團已按有關規定,對當事駕駛員及相關管理人員進行了嚴肅查處,涉事司機已按規定予以開除。我集團已及時向當事乘客反饋了查處結果,並向其本人真誠道歉!此事發生後,集團上下進行了深刻的反思,深感內部管理、員工教育等各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和薄弱環節。一是落實全市重大決策部署不到位。集團工作落實不嚴不細,市委市政府和全市人民給予抗疫英雄們的關心關愛政策沒有落到實處,不僅極大地傷害了醫務人員,也傷害了全市人民的感情;二是員工教育管理不到位。集團對員工的常態化教育管理偏松偏軟,個別員工政治站位不高、工作作風不實、服務意識不強,不僅嚴重損害了集團的形象,也損害了大連的形象。集團將深刻汲取此次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防微杜漸,切實加強幹部職工隊伍思想建設和教育管理,努力提升員工素質和服務質量,堅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交集團真誠向全市防疫一線醫務人員和社會各界道歉!並接受廣大人民群眾和乘客的監督!大連公交客運集團有限公司2020年4月25日
大連公交客運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大連本地從事公共服務的大型公司,在本地交通運輸業以及人們日常生活中很有影響力,其工作作風、服務意識的好壞,不僅影響集團的聲譽,也事關大連在全國人民心中的形象。尤其是疫情當前,抗疫醫務人員被全國人民視為時代英雄的背景下,公交公司經核實該案情況後,果斷開除涉事司機的舉動,無疑對維護公司以及大連的形象會起到積極作用。
但讀罷此條消息,人們不禁會問,涉事司機為此付出丟掉工作的代價,公交公司開除司機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
從該致歉聲明看,公交公司對涉事司機拒絕免費搭乘的行為進行了調查,該基本事實應已完成核定,基本不存在爭議。那麼即使涉事司機有此行為,公交公司有無法律依據開除涉事司機呢?
我們先看下公交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行使解除涉事司機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標準是很高的,範圍也是列舉式的,且無例外,這也就是說勞動者得具有相當程度的不適任行為或者違法違規行為才能導致被公司開除的不利後果。那麼本案中涉事司機拒絕醫務人員免費乘車的行為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的規定呢?
先看下一線醫務人員免費乘車的相關政策內容是什麼。
一線抗疫醫務人員免費乘車的政策依據來源於2020年3月6日大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關於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該通知規定:
(十三)採取專車接送解決定點醫院一線醫務人員通勤問題。在應急響應期間,一線醫務人員憑定點醫療機構工作證可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保證一線醫務人員乘車權益,堅決杜絕發生醫務人員乘車拒載情況,對出現的服務質量問題,從重從嚴從快處理。(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法律效力上,該通知是屬於政府的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執法的依據,社會成員應當遵守。但同時,該份文件因為在適用時間和範圍上具有臨時性特殊性,社會成員未必會像對法律和行政法規那樣及時了解,客觀上也造成社會成員執行該通知規定的滯後性。
因此,如果說涉事司機違反該通知第十三條規定,那首先需要搞清楚一個事實,就是涉事司機確實知道此規定的具體內容,而該項事實的舉證責任在公交公司。
從該通知執行的程序上,首先是市交通運輸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有義務將規定的內容向公交公司進行傳達宣講,並且對於違反規定的後果應向公交公司進行說明,然後是公交公司據此向公司員工包括司機進行說明。
違反前述通知的後果雖然是「從重從嚴從快」處理,但是否可以由公交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顯然該通知沒有這樣的規定。原因在於,《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嚴格限定,用人單位不能過度或任意使用該項權利。這也就是說,對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懲罰應該適度合理,不能動輒就解除勞動合同,以違背立法本意,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本案中,涉事司機即使違反該規定,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一是醫務人員沒有享受免費搭乘的待遇,損失了乘車費,並且司機的生硬態度也造成該醫務人員內心感受遭到很大侮辱;二是公交公司的聲譽遭受一定的負面影響。
那麼,公司直接開除涉事司機的行為是否合法、合理,就應該看司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有多大,如何補償或者賠償。
針對本案的醫務人員,財產損失是乘車費,可由公交公司給予補償,心理損失完全可以由涉事司機和公交公司公開道歉。正常情況下,醫務人員也會接受並諒解,且醫務人員也可能不會支持公交公司開除司機的做法。
針對公司的聲譽問題,很難用金錢量化,解決的辦法仍然是公司和司機個人都承認錯誤並做出真誠道歉,那麼公眾也不會揪著這事兒不放。退一步說,即使開除了司機,公眾該吐槽的也還會繼續吐槽,效果未必好,只是體現了公交公司的「堅決果斷」的執行力而已,對於改善公司和城市形象能有多大幫助?
對於涉事司機本人,很難判斷其故意找茬讓醫務人員不爽,雖然其行為違反通知規定、並可能違反公司管理制度,但其嚴重性難以達到足以直接開除、失去生活收入的地步。我們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看出,勞動者的行為得違反刑法規定,用人單位才能單方解除。反觀本案,公交公司的單方解除行為足以讓我們倒抽一口涼氣,這等於說涉事司機拒絕免費搭乘的行為嚴重性等同於刑事犯罪!顯然,公司開除的處理是不合理的。
另外,公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經過工會、是否有經過民主討論並公示公開的規章制度來支持單方解除涉事司機的勞動合同,我們在其致歉聲明中均無跡可尋。這些程序性問題都足以構成公交公司違法解除的理由。
因此,至少有一定理由認為,公交公司對涉事司機的開除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是存疑的。
我們從內心深處尊重咱們的一線抗疫醫務人員,他們的確是時代的楷模,對於英雄不懼生死的付出,咱們的社會理應給予充分實在的報答,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社會成員的合法權益應被不合理的犧牲。解決矛盾的手段方式仍然要在法律框架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