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工作報告後,今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涉及未成年人司法部分仍然主要圍繞最高檢於2018年10月19日向國務院組成部門(教育部)發送的「一號檢察建議」進行。
可以這麼說,自2018年「一號檢察建議」發布以來,檢察系統對於未成年人保護和未成人司法的主要工作都以「一號檢察建議」為引領,也是對該建議的具體落實和展開。
最高檢的工作報告中涉少因素主要有:
一、延伸檢察部門法律監督職能,督察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與教育部門聯合查訪學校安全,動員檢察官擔任中小學法治副校長;
二、推廣教職人員入職記錄查詢制度,嚴控教職人員從業資格條件;
三、共建未成年人被害強制報告制度,從源頭增強未成人保護工作;
四、立足公訴職能,一方面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寬容而不縱容,另一方面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嚴懲;
五、回應社會熱點,對於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觸法未成年人依法轉送收容教養或專門學校。
相比最高檢的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涉及未成年人保護和少年司法元素主要集中在:
一、堅持圓桌審判的方式,突出少年法官的特殊角色;
二、加強法治教育,讓未成年人參與和體驗司法;
三、嚴懲侵犯未成年人犯罪;
四、多部門合作,保護困境兒童、留守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合法權益;
五、懲治校園欺凌,關注校園安全,推進司法保護與家校社區等聯動;
六、深化家事改革,保護家事審判中未成年人利益。
近年來,檢察系統在未成年人司法方面已經體現出了立足國家公訴和法律監督職能,但又遠遠超越傳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範疇的「大少年司法」局面。
實際上,檢察系統的一系列「呵護少年的你」措施猶如一套套組合拳已將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延伸到公訴之前和審判之後,從刑事訴訟延伸到民事訴訟,從司法機關延伸到學校社區。
特別是從最高檢第九廳到各級檢察機關內部未成年檢察部門的設立,以專門機構為依託,達到「以事定機構,以機構定人」的改革效果,穩定了未成年人檢察隊伍,延續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有益探索和改革成果,檢察系統在未成年司法方面恰有一番從上而下「好風憑藉力」的風貌。
例如有的基層檢察院在變更撤銷監護權案件中,主動介入,支持訴訟,有的檢察院創設性地開展「監護考察」的監護撤銷猶豫制度,有的檢察院在撤銷監護權案件中涉刑事犯罪公訴和支持民事訴訟全程式專人專辦。
檢察系統在涉未成年人司法案件中,以特有的定位和職能,把握未成年人司法案件的熱點性,回應了民眾呼聲,進一步提升了檢察系統國家監護人和法律監督機關的形象,不僅在傳統的捕、訴、防一體化方面打通整合,更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融合貫通,增強了檢察系統在未成年人綜合保護和犯罪預防的作用。
可以這麼說,「一號檢察建議」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近幾十年來發展中的標誌性事件,稱其為裡程碑似乎亦不為過。
以2018年「一號檢察建議」為標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推進似乎已經逐漸轉移到檢察系統的引領和主導上來,檢察系統的諸多創新和制度成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繼續推進完善的突破點。
由於我國檢察機關在司法體系中特有的作用和角色,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路徑必然會與國外主要以少年法庭或者說少年法院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構建產生差異。檢察機關在少年司法中的功能尤其獨特和重要,可謂起到了承上啟下的「託舉」擔當。當審判部門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發展遇到瓶頸和困難障礙甚至停滯的時候,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接力」而上,成為未成年人司法新的增量動力,為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續航增勁。
對於審判部門來說,在機構改革背景下,一部分法院的少年法庭被撤銷整合,短時間內涉少審判人員的流失,會帶來陣痛。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回少數法院集中管轄情況下,也可以集中優勢資源做好刑事審判工作,為今後少年法院的建立奠定基礎,特別是在探索罪錯少年保護處分一體化、多樣處遇化方面進行集中探索,堅固已有的少年司法改革成果。更重要的是,對於涉少民事審判而言,如何在脫離專門機構的背景下「逆勢而上」,進一步挖掘涉少民事案件審判的專業化潛力,也並非沒有機會,例如有的法院在涉少民事審判中探索的未成年人財產代管制度、未成年人(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等,令人深感必要,值得從上而下推廣,更需要要進一步的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檢察和未成年人審判之於少年司法制度而言,需要雙管齊下,互補優勢,你追我趕,從而進一步帶動未成年人警務及未成年人司法行政等諸項制度,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未來可期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