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4位男子在當地某一河段捕魚,在釣魚和炸魚都沒有成功後,便投了16瓶殺蟲劑入河,試圖毒魚。這次,他們成功了,撈走了3斤魚作為「戰利品」,然而代價卻是該段河流中的22萬尾魚全部被毒死,2.2公裡以內的魚類幾近滅絕。
近日,該案件在當地人民法院被公開審理,法庭認為這4名男子的犯罪手段惡劣且後果嚴重,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決,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其餘被告人各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案發後,這4人曾向社會公開道歉,共同出資11.4萬元,購買魚苗22萬尾在河流上遊投放,並製作了相關宣傳牌和宣傳畫。
據悉,涉事殺蟲劑為中等毒性的甲氰菊酯,對人的毒性較低,但卻能對水生生物帶來毀滅性打擊。這些男子除了購入殺蟲劑外,還攜帶爆竹用於炸魚。當時,他們在投入6瓶殺蟲劑無果後,又購入10瓶殺蟲劑。該河段在夜間漂浮大量的死魚,引起附近居民注意,並報了警。儘管4人做了補救措施,但到目前為止,該河流的生態平衡仍處於崩潰狀態。
浙江也有3位男子在當地某一河段非法捕撈,同樣也是往河道倒入殺蟲劑來試圖毒魚,在一人倒入殺蟲劑後,另外兩人便用抓魚網捕撈中毒的魚,三人捕完用以食用的魚後便離開。因為該河段在水庫的上遊且水源地被政府納為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工作人員發現並打撈中毒溪魚大約26.6公斤後,馬上報警。這3名男子被當地法院判決為非法捕撈水產品,並因侵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還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依法賠償生態修復費用74480元,並在市級以上媒體公開道歉。
在這些案例中,這些犯罪人員不了解相應的法律知識,把毒魚當做是小事,才敢於投入殺蟲劑。除了不懂法律外,這些犯罪人員也沒有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不明白投入殺蟲劑會帶來的生態破壞,才敢做出隨意毒魚的行為。此外,貪小便宜的心理也是他們犯下罪行的原因,因為想要省下買魚的錢,才有了不擇手段要抓魚的做法。
事實上,我國《漁業法》對毒魚行為有相關的規定,用毒和電以及炸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屬犯罪行為,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因此帶來的經濟等損失,也需承擔相應的生態修復責任。
這類毒魚行為不只是觸犯相關的法律,還是對生態環境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侵害。莆田某地的一處漁村就因為有人毒魚並販賣,造成附近曾購買該毒魚的三名孕婦難產,一位村民在食用後便中毒休克,萬幸該村民搶救及時。而該漁村原本因為三面臨海且海上養殖業較發達,有近1萬畝的養殖面積,每年可營收千萬元,在毒魚行為出現並屢禁不止後,該地的養殖生產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由此可見,毒魚行為帶來的危害極大,一方面容易造成水域汙染,致使河流的各種水生動物死亡和受損,不利於種群繁衍和造成滅絕性破壞;另一方面,還會對河流附近的居民帶來巨大財產損失和生命健康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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