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爾濱一法官休庭時被男子刺死案在網上持續發酵,引發廣泛討論。
11月17日,哈爾濱市雙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了該院法官郝劍遭報復殺害情況的通報,基本還原了引發報復離婚案的證據及判決情況,對遇害過程進行了通報。
看了案件詳情之後,再給兇手「洗地」就顯得十分荒謬。
之前,有部分網友稱法官被殺是因為離婚案判決不公。
我們必須注意以下三點:
1.在吳德仁將妻子毆打至鼓膜穿孔之後,妻子起訴離婚,吳德仁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有不同意見。雙方的矛盾點在於養豬收益如何分配,賣豬所得53萬,現有豬價值50萬,養豬也有兒子、兒媳的參與,法院一審判決給妻子20萬,偏向妻子一方了嗎?
2.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夫妻共同債務。男方主張20萬,卻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女方認可10萬,最終一審確定為10萬,一方各承擔5萬債務。俗語有云:空口無憑,法院判決並無不當。
3.房產的價值雙方無異議,16萬,一審將房子判給了吳德仁,但要求吳德仁給妻子8萬房款。請注意,這套房子是夫妻共有,並不是吳德仁單方所有。
那麼,請問那些聲稱司法不公的人,一審判決有問題嗎?那些指責遇難法官的人,是不是欠逝者一個道歉?
總有人信奉「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一個巴掌拍不響」,在兇殺案發生之後,百般尋找受害者的不當之處,進而為兇手殺人找到「合理性」。
在這起案件中,就有不少網友認為是當事法官扣留房產證的行為引發了本案的發生,「也是這次激發矛盾的主因」,但在遇害法官明確向對方說明「房產證需在案件二審結束後方能返還」,請問還有一點必要為此殺人嗎?
更何況,一審判決已經明確將該房產判給了吳德仁。
為什麼要為兇手尋找理由和藉口?這除了助長某些人的暴戾之外,有何益處?
近年來,針對司法辦案人員的兇殺案件層出不窮。在網上一搜,刑滿釋放人員刺死獄警、離婚男子捅死法官的案例讓人心驚。
如果找到一點過錯(甚至可能不存在過錯),就認為法官是自身原因引發兇案,這對遇害當事人公平嗎?
動輒給判決離婚的法官戴上「毀人家庭」的帽子,道德綁架法官,讓法官在判決離婚時有所顧慮,這對其他人公平嗎?
其他人沒有理由為某些人的暴力買單。
無論什麼理由,殺人就是殺人,不要再拿著顯微鏡尋找被害者的過錯,我們應該倡導理性解決問題、使用暴力可恥的社會風氣。
我們必須為司法審判營造安全環境。
法官判決,應基於事實和法律,不應考慮不當幹涉。如果處於在暴力陰影之下,法官判決不得不考慮後果,那麼,這必然會影響司法審判的公平性。
為殺人尋找正當性,是對殺人行為的一種「聲援」,已經不自覺地站在了受害者的對立面上,特別是受害者沒有明顯過錯的情況下,強行尋找理由,這既不合理,也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