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因為路上有坑造成造成兩個輪胎報廢,這種情況高速要不要賠?哥們你在編故事吧?能造成兩個輪胎報廢的坑,得有多大啊?這樣的坑怎麼可能在高速公路上存在呢?真有這樣的坑,一天得造成多少起事故?高速管理部門早就採取措施了,所以你說的故事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不過,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由於異物造成輪胎損壞的事故還是很多的,那麼這種情況我們可不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索賠呢?關於這方面,我先給你講一個小故事。
我一個朋友,前段時間開車出了趟遠門,在瀋海高速某個路段,輪胎被一個釘子扎爆了。還好他駕駛經驗比較豐富,處理得比較得當,沒有發生連鎖事故,把車穩定的停在應急車道上了。停車後他沒有急著換備胎,而是打高速公路應急電話報警,說自己的輪胎被扎爆了。然後高速公路搶修車就來了,看了他的情況,認為是可以現場處理的故障,不必拖車。就在現場替他換了備胎,收費180元。這個哥們全程拍照、錄像,並要求開具發票,在故障事由上註明:輪胎被釘子扎破。
下了高速後,這個哥們就直接去找當地的高速公路管理處了。具體是哪個部門接待的我就不知道了,反正是把他的相關資料都複製了一份,要了他的銀行卡號,然後就讓他聽消息。一個星期後,他的銀行卡上轉來一筆錢,正好是一條輪胎的價格加上換備胎的180元費用。
看明白了嗎?事實上這是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明規則」:在高速公路上,由於路況原因導致的車輛損壞,是可以向高速公路索賠的。這也符合國家《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是很多人不知道這一條規則,或者嫌維權過程太麻煩,或者是自己的維權過程不合理合法,所以無法合理的使用這項權利。
高速公路屬於一種收費的公共運輸道路,它的管理部門屬於公共場所管理人,有義務保持道路的完好,對進入高速公路行駛的車輛,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如果由於管理不善、安全保障措施缺失等造成的車輛事故,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比如比如常見的輪胎被釘子等異物扎破、道路上有樹枝、碎石、破損造成車輛失控等。
那麼我們在這種情況下索賠需要哪些手續呢?首先你必須證明車輛是損壞是由於道路異物或者破損導致的,這方面你可以拍一些實地的照片證明;其次你必須處理過程合理合法,不能擅自處理,比如爆胎後你要報警、讓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派人維修或拖車,而不能自己換輪胎後再向高速公路索賠;最後我們要保留好相關的證據,比如照片、錄像、收據、報警證明、事故原因說明等。然後你就可以拿著這些去找相關部門了。
當然,如果是其它車輛掉下來的物體,我們撞上去了,造成車輛損壞,我們就不能向高速公路索賠了,而是應該向其它車輛索賠。比如前面的車掉下來一塊鐵片,我們在後面壓上去,造成輪胎爆胎,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只能向前車索賠。這個在《侵權責任法》中也是說過的: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果我們是在非高速公路上(省道、縣道、城市道路等)行駛,由於路況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壞,一般是無法索賠的。因為這些道路屬於開放式的非收費公路,每年的維修都是有計劃的,費用來源於國家稅收,日常管理也有限,無法做到時刻保持道路的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