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其中,提到了「住宅被非法侵入時可實行防衛」,本文就結合徵拆的情況,來帶大家看一下,什麼情況下屬於「正當防衛」。
拆遷中要正當防衛?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才可以?
根據日常被拆遷人後臺留言和諮詢中,以及案件受理中了解到,有些被拆遷人在面對拆遷時,會遇到「住宅被非法侵入」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被拆遷人能正常防衛嗎?
這時候,有些被拆遷人不敢實行正當防衛,害怕被冠之以「妨礙公務罪」或「尋釁滋事罪」,這種罪名確實經常會落到被拆遷人頭上。
這個意見的出臺,對於被拆遷戶依法掌控防衛力度、防衛方式給了方向性知道。
最高院的《意見》到底規定了哪些被拆遷人適用的內容呢?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大家做出分析:
一、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權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的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
由此可見,對於被拆遷戶,如果拆遷方或者他人存在強行進入居民住宅、故意毀壞財務、強行拆除房屋、限制居民人身自由的行為時(一開始未結束),被拆遷戶可以實行正當防衛。
二、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意見》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三、要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誰才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是「正對正」,也就是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但是,不能狹隘的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在違法強拆過程中往往除了實施強拆的人員之外還包括其他的組織者,而人員也只是聽從組織者的安排進行工作。
四、準確理解並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是什麼,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對於被拆遷戶來說,這一點大多不存在疑問,均是為了正當的保護自己房產財產的意圖。
五、要準確節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而且要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互相鬥毆對於被拆遷戶的弱勢地位發生的可能性很小,而濫用防衛權需要被拆遷人提起注意。
六、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有哪兩項?「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在被拆遷人面臨不法侵害進行正當防衛時,要掌握好限度,達到制止就足夠,不可以造成對方重大損害,需要理性掌握防衛的「度」。
七、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被拆遷人本來是基於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圖去使用防衛,千萬不可防衛過當,讓自己面臨刑罰。
《意見》的出臺對於被拆遷人合法使用「正當防衛」武器去維護自己的權益有了更明確的指導。正當防衛時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在《刑法》中對於這部分內容一直都比較關注,同時根據社會發展進行修改和完善,但是具體適用過程中,對於被拆遷人來說依舊是無所適從,尺度難以把握。
本《意見》的出臺,使得在今後被拆遷人面臨違法強拆時可以更準確的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正確處理正當防衛,依法維護自己的利益,保護自己合法的財產。
同時,被拆遷人也要避免《意見》中提到的「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做合法權益的被拆遷戶,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