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電話卡賣了能賺錢?後果你可能承受不起

2020-12-15 舟山網警巡查執法

不少人被騙後都有這樣的疑惑:我知道騙子使用的電話號碼和銀行卡,這些都是實名的,警察為什麼抓不到騙子?

的確,這兩年通訊、金融行業的實名制都落實得不錯,騙子用的也都是實名制的電話卡和銀行卡(簡稱「兩卡」),但大家要知道,沒有一個騙子會傻到用自己名下的兩卡,基本都是購買其他人實名註冊過的兩卡來使用。

所以,這就催生了龐大的黑灰產業——實名辦完電話卡、銀行卡後出售牟利。

然而,這種情況已經就有所改變了,從近期披露的一些案件來看,國家開始對買賣電話卡、銀行卡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3個真實案例

出售電話卡被刑事拘留

廣西南寧警方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過兩個案例:

一個是22歲的黃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5張手機卡,然後賣給了騙子,只賺了720元。但騙子用這些手機卡搞機票退款詐騙,騙了6萬元。最後黃某被刑事拘留。

另一個是24歲的李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實名辦理了7張手機卡賣給賓陽「QQ仔」,並且提供「售後服務」。

什麼售後服務呢?就是當電話卡的功能被限制之後,就去營業廳幫騙子換卡,前後累計達30餘次,每次100元酬勞不到,一共賺了3000元。但是騙子卻用這些電話卡詐騙了150餘萬元,李某也被刑事拘留。

收購銀行卡被判刑1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也有一個經典案例。

被告人江某通過網絡收購了其他人實名辦理的19張銀行卡以及配套的密碼、電話卡(俗稱四件套),然後賣給了搞詐騙、網絡賭博的嫌疑人。

結果,越秀區有個群眾被騙了4000塊錢,全部轉到了他收購的其中一張銀行卡裡。最後,被告人江某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刑1年。

看似只是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辦卡、辦帳戶,當把手機卡和銀行卡出售給詐騙分子時,這些人也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被收購的「兩卡」到底有什麼用?

前不久,公安機關偵破一個在境內辦卡、境外實施詐騙的特大買賣銀行卡犯罪網絡。

公安機關繳獲了銀行卡和對公帳戶,所有的帳戶都是「成套」出現,所謂「成套」,意味著不僅僅包括銀行卡本身,還包括了U盾、密碼、以及手機卡。

警方從犯罪嫌疑人查扣的「兩卡」及對公帳戶材料。

轉帳需要驗證碼,成套資料中的手機卡就實現了這個目的。

而這些被收購的銀行卡,都被大量運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行賄、受賄、逃稅等多類違法犯罪活動中:

1

為詐騙等犯罪活動貼上「護身符」

在電信詐騙犯罪中,被害人將錢款打進這些「幽靈卡」內,即使警方追查到此帳戶,由於是購買的銀行卡,犯罪分子的真實身份也難以核實。

2

為洗錢等犯罪行為披上「隱身衣」

此類犯罪中,犯罪分子先把資金存入其中,再與人勾結以虛構交易方式套取現金,實現資金的轉移。施展了一系列乾坤大挪移後,非法資金就這樣被「合法化」。

3

為逃稅行為撐開「保護傘」

部分企業收購銀行卡,通過轉移存款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4

網店刷信譽

網店店主在開店初期購買銀行卡進行虛擬交易,「刷」高網店信譽。雖然買卡人信守了承諾,這張卡確實是用來淘寶刷單的,但是淘寶刷單也是違法行為。

出售電話卡、銀行卡後患無窮

電線桿、廣告牌還有網頁邊角,微博、新聞評論或者微信陌生人消息,這些地方經常會出現「收購銀行卡」字樣。

銀行卡一旦被收購很可能會被用於不法行為。部分出借、出租、售賣個人銀行卡的人員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會給生活帶來極大的不便!

2019年12月16日,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帳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銀髮〔2019〕304號),聯手懲戒販賣個人銀行卡和企業對公帳戶行為。

《通知》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銀髮85號文要求,對相關個人實施5年內暫停其銀行帳戶非櫃面業務、支付帳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帳戶的懲戒措施。懲戒開始日期、結束日期將通過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發布。懲戒期滿後,對上述個人辦理新開立帳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

這意味著,該措施啟用後,相關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和手機銀行轉帳,不能刷卡購物,不能在淘寶快捷支付購物等等,同時也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寶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等等。

小偵在這裡提醒大家,銀行卡內存儲了很多個人信息,閒置銀行卡應當去發卡銀行進行銷戶或自行妥善保管,如因貪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銀行卡而被收卡人用來從事非法活動,那真是得不償失啊。

至於那些收卡的聲稱「收購的卡不會從事違法活動哦親」

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和身份證的犯罪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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