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說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係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那麼合同權利的轉讓的含義是什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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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權利的轉讓的含義是什麼,有哪些?
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樂治用律師解答:
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①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②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與物權轉讓有著本質的區別。
③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權利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當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關係消亡,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轉讓雙方的利益出發,《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合同轉讓的範圍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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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樂治用律師解析:
合同義務的轉讓包括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兩種形態。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其特點在於:
①它並不消滅原債務而成立新債務,只是由新的債務人承擔原債務人的全部債務;
②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新的債務人代替了原債務人的地位。所以,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屬於免責的債務承擔。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係,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並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合同義務的轉讓除遵守合同轉讓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外,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