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疫情時代下的國際仲裁在線庭審(下)|跨境顧釋

2020-12-14 天同訴訟圈兒

本文共計4,872字,建議閱讀9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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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席捲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意外催生了在線庭審在國際仲裁領域內的推廣和使用。在本文的上篇中,我們分享了天同團隊在曾代理的一起國際商事仲裁案件中組織在線庭審的經驗。本文的下篇將繼續從國際仲裁律師的角度介紹庭審中與庭審後工作的注意事項,並擬結合國際仲裁的實踐,簡要探討在線庭審中存在的正當程序問題。

一、在線庭審的注意事項

(一)庭審中的注意事項

如上篇所述,國際仲裁中的庭審流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開庭陳述、盤問證人、仲裁庭詢問以及總結陳述。為保證庭審質量,庭審參與者、特別是出庭律師需注意以下事項:

充分利用可視化工具:在線庭審最受詬病的缺點之一是其削弱了庭審中各方參與者之間信息傳遞的效率。例如,由於鏡頭視角的局限性,律師在「說故事」時常用的肢體語言和眼神交流等庭辯技巧在遠程視頻的狀態下難以完全發揮作用。為彌補這一缺陷,律師在進行開庭和總結陳述時更應充分利用各種可視化工具,儘量以圖表、照片、視頻等方式向仲裁庭梳理、展示己方的主張與觀點。但需注意的是,為避免「證據突襲」,律師在庭審中向仲裁庭展示的信息原則上應限於當事人雙方在庭前已提交的書面文件和證據材料,否則須及時向仲裁庭說明情況。

與各方參與者保持暢通的溝通渠道:受網絡條件和硬體設備所限,即使參與者在庭前已有過數次測試,但庭審中難免出現延遲、卡頓甚至掉線等突發情況。為應對此類突發情況,在線上平臺之外,雙方律師應保證與以下各方有至少一種以上的溝通渠道:

對方代理律師;第三方服務機構(包括技術支持人員和口譯員);仲裁庭;己方客戶法務;及己方事實證人和/或專家證人。

除此之外,雙方律師團隊內部也應建立各自的實時文字溝通渠道,如簡訊、微信、郵件、Whatsapp、Messenger等。

專人負責校對實時庭審筆錄:由於庭審筆錄是律師準備庭後代理意見和仲裁庭起草仲裁裁決的主要依據之一,雙方律師都應盡最大努力確保庭審筆錄準確、可靠。我們在本文上篇中提到,電子案卷平臺通常會為當事人提供實時庭審筆錄(Real-time Transcription)的服務。雙方律師可通過平臺同步監控庭審筆錄並對其進行批註、編輯等操作,這提高了出庭律師在庭審中、尤其是盤問證人環節的工作效率。目前市場上常見的實時筆錄服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通過筆錄員(Transcriber)將庭審語音人工轉錄為文字;另一類是通過語音識別軟體進行轉錄。但無論採用人工轉錄還是軟體轉錄,實時庭審筆錄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誤差。為避免當事人後續就庭審筆錄產生重大分歧,雙方律師團隊應指定專人負責在庭審期間實時校對筆錄,並儘量在每日庭審結束後的24小時內就當日筆錄交換修改意見。如筆錄出現重大誤差,例如文字與證人回答內容完全相反、可能損害己方主張的,有關成員應通過內部溝通渠道及時提示出庭律師,由其當庭要求予以糾正。

遵守在線庭審禮儀:為保障庭審高效、有效地進行,各方庭審參與者都應遵守在線庭審禮儀,包括但不限於:

著裝和環境符合仲裁庭的要求;不隨意打斷其他人的發言;在自己未發言時將麥克風靜音;在發言前表明自己的身份;及發言人在發言時應出現在視頻中。

對於出庭作證的事實證人和/或專家證人而言,除以上事項外,其還應做到:

在接受盤問前,向仲裁庭360°展示其所處環境內沒有其他人在旁協助,且其前方桌面上未放置任何有文字的紙質材料或除連線設備以外的電子設備;在接受盤問時,雙眼平視攝像頭,雙手平放在桌面上;以及盤問結束後,根據仲裁庭的指示退出線上庭審室或留在庭審室內旁聽。

(二)庭後工作的注意事項

對於雙方代理律師而言,庭審的結束僅僅是案件代理工作的階段性勝利。在經歷了緊張的數日庭審後,等待著律師團隊的還有以下幾項重要工作:

校對並提交正式庭審筆錄:一般而言,為保證當事人能在程序時間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庭後代理意見,當事人應在庭審結束後兩周左右將雙方一致認可的正式庭審筆錄提交給仲裁庭。這要求雙方律師團隊在庭後儘快根據庭審錄音校對筆錄並向電子案卷平臺方反饋修改意見。在校對過程中,律師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點內容:

雙方律師在盤問證人時所引用的庭審案卷編號;證人在回答中引用的專用名詞、數字、人名、文件名稱等;如庭審中使用了口譯,口譯員的翻譯是否與原文表述一致;及仲裁庭在庭審中下達的程序指令和相應截止日期。

與第三方機構結算服務費用:國際仲裁中,如當事人無明確約定或仲裁規則未明確禁止,仲裁庭通常有權決定由當事人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擔仲裁費用。因此,仲裁庭一般要求當事人在提交庭後代理意見的同時提交各自的仲裁費用明細(Cost Submission),其中包括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庭審開支和其他為參加仲裁程序而產生的合理費用。因此,雙方律師團隊應在庭後儘快與參加庭審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結算,以明確各項支出的金額和獲取支付憑證。

二、在線庭審的正當程序之爭

(一)國際仲裁中的「正當程序(Due Process)」

「正當程序」的概念在國際仲裁領域主要表現為當事人受到平等待遇的權利。例如,《聯合國貿法委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示範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受到平等待遇,並應當被給予充分的機會陳述其案情」,並在第34條第2款中將一方當事人未能陳述其案列為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之一。同樣地,《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第5條第1款也將被申請執行人在仲裁程序中未能陳述其案列為不予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情形。

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一方當事人濫用仲裁規則所賦予的「正當程序」權利,惡意拖延仲裁程序的情形。早在1994年,國際商事仲裁委員會(ICCA)第一工作小組就討論了日趨細化的仲裁規則是否會導致不必要的程序遲延和費用。[1]這次會議得出的結論是,國際仲裁的未來發展應以簡化仲裁規則、提高程序效率為導向。[2]

對於在線庭審而言,一方面,採用在線方式開庭使仲裁程序得以按原定的程序時間表推進,避免不必要的程序遲延;另一方面,考慮到庭審各方參與者所處地區之間的時差、網絡條件以及硬體設備等方面的差異,採用在線庭審可能對當事人陳述其案造成一定影響,尤其在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在線庭審的情形下,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就有一定的風險因違反「正當程序」而被撤銷或不予執行。但這並不意味著仲裁庭在當事人對庭審方式未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無為而治」。相反,主要國際仲裁機構都鼓勵仲裁庭在程序受疫情影響時充分併合理地運用其程序權力。

(二)主要國際仲裁機構關於在線庭審的規定

結合上述仲裁規則,我們似乎可以得出結論:鑑於仲裁庭有義務以公正、高效和快捷的方式進行仲裁,在當事人無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是否進行在線庭審屬於仲裁庭可自由裁量的事項,前提是仲裁的正當程序必須得到保障,即仲裁庭須給予當事人平等的機會陳述其案。事實上,各大仲裁機構在2020年內陸續推出的針對新冠肺炎疫情的實踐指引也證實了該等結論,例如:

ICC在其發布的《國際商會關於減輕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若干可參考措施的指引》[3]中建議,仲裁庭在決定採用何種程序進行仲裁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新冠肺炎疫情所導致的後果;庭審性質及時長;案件複雜程度和出席人員的數量;是否存在不得推遲程序的特別理由;重新制定庭審時間表是否導致不必要或過度遲延;以及當事人是否需要為庭審做適當準備。

SIAC在其發布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關於遠程仲裁庭審的指引》[4]中建議,當事人和仲裁庭在決定採用在線庭審前,需要考慮以下因素:遠程庭審是否比線下庭審更有效率;是否可能採用遠程庭審與線下庭審相結合的方式;涉案合同或案件適用的實體法律或程序規則是否對在線庭審作出約定或規定;仲裁庭、當事人、證人和專家是否具備參加遠程庭審所必須的硬體、軟體及穩定的網絡連接等。

維也納國際仲裁中心(VIAC)在其發布的《維也納協定:遠程庭審的實踐清單》[5]中建議,仲裁庭在決定是否採用遠程庭審時,除考慮旅行限制和健康因素外,還應考慮庭審的性質與時長;庭審延期對當事人的影響;庭審參與者的數量及其所處的地理位置;庭審參與者所處地區之間的時差及庭審參與者能使用的技術水平等。

由此可見,即使當事人雙方未能就在線庭審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庭自行決定採用在線方式開庭也並不當然與「正當程序」原則相悖,關鍵在於仲裁庭在這一過程中是否損害了當事人得到平等、合理機會陳述其案的權利。對此,各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判斷標準不盡相同。

(三)有關在線庭審的外國司法實踐

目前各國實踐中涉及國際仲裁中的在線庭審的案例較少,暫未形成統一的裁判觀點。但從現有案例來看,在部分國際仲裁較發達的司法區域,當地法院對於適用在線庭審等同於破壞「正當程序」原則的這種觀點,持謹慎態度。

新加坡上訴法院(即新加坡終審法院)在China Machine New Energy Corp v Jaguar Energy Guatemala LLC and another一案[6]中認為,《示範法》第18條賦予當事人受平等待遇並充分陳述其案的權利應限於合理、公平的範疇,因此,法院在判斷仲裁庭是否以公平的方式進行仲裁時,應以一個「理性、公正」的仲裁庭在相同情形下可能作出的決定為標準。此外,新加坡上訴法院在另案中還認為,當事人以違反正當程序為由申請撤裁的,應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違反正當程序的情形與仲裁庭作出的裁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對其造成了實際損害。[7]

從上述裁判觀點可推知,在適用《示範法》的司法區域內(例如:新加坡、中國香港和澳門、澳大利亞、奧地利、德國、日本、印度等),國際仲裁中的一方當事人僅以仲裁庭未經其同意而進行在線庭審為由請求當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其請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除非申請人還能證明,仲裁庭在庭審過程中存在不平等對待當事人雙方的情形,且該等不平等的情形對裁決的作出產生了實質影響。

三、結語

新冠肺炎疫情改變了人們跨境出行和線下集會的方式,在新冠疫苗得到普及推廣之前,國際間的線下交流很難在短時間內回到之前的暢通狀態。在這種時代背景下,國際仲裁的當事人和律師不應視在線庭審為「洪水猛獸」,延誤仲裁程序;更不應以疫情為藉口,惡意拖延程序。雖然在線庭審存在其局限性,但如雙方代理律師能夠遵循仲裁機構的實踐指引,充分調動相關資源,還是能夠在保障仲裁正當程序和提高仲裁效率之間找到合理的平衡點。

注釋:

[1]International Councilfor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CCA), Working Group I, Planning Efficient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ICCA Congress, Vienna 1994.

[2]Marriott, AL, 「Pros and Cons of More Detailed Arbitration Laws and Rules」 in van den Berg, AJ, ed,Planning Efficient Proceedings: The Law Applicabl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ICCA Congress Series No7)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eiden, 1996).

[3]https://iccwbo.org/publication/icc-guidance-note-on-possible-measures-aimed-at-mitigating-the-effects-of-the-covid-19-pandemic/

[4]https://www.siac.org.sg/images/stories/documents/siac_guides/SIAC%20Guides%20-%20Taking%20Your%20Arbitration%20Remote%20(August%202020).pdf

[5]https://www.viac.eu/images/documents/The_Vienna_Protocol_-_A_Practical_Checklist_for_Remote_Hearings_FINAL.pdf

[6]China Machine New Energy Corp v. Jaguar Energy Guatemala LLC and another. [2020] SGCA 12.

[7]Soh Beng Tee & Co Pte Ltd v Fairmount Development Pte Ltd [2007] 3 SLR(R)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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