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劉某英讓方某洋刷鍋......張某林聽到聲音後,用兩隻手抓住方某洋的肩膀往前拽,方某洋倒地的時候張某林聽到她頭部、膝蓋和手磕到地面的聲音.....在公公張某林的反覆毆打中,加之一家人對方某洋長期持續的虐待,方某洋再也沒能起來,結束了她年輕的生命。
此案一經報出,引發人廣泛關注和討論,這不得不說發達的網絡資訊時代,給人們提供了更多依法發表自己看法的機會,也為法治文明起到監督和助推作用。本案因法院量刑畸輕,上級法院業已將該案發回重審。本案中,方某洋的死亡,娘家中有責任嗎?
2020年11月18日,張某林的四叔稱,被告人家貧,因拿不出高額彩禮,置辦不了樓房、車輛,其子一直無法娶親,而方某洋家只需彩禮就肯嫁過來。檢察院起訴書顯示,婚後張家人發現方某洋智力低下,且不能生育。為此,張某曾上門要求退還彩禮被拒,並遭到毆打。自2018年7月以來,被告人一家開始對方某洋實施餓飯、毆打等虐待行為。2019年1月31日,方某洋被毆打致死。
根據張某林四叔的說法,張家虐待並打死方某洋的原因大概為,婚後發現方某洋不能生育,要求退還彩禮方家拒不退還。這些理由都不能成為張家虐待並打死一個智力低下弱女子的理由,也不能成為方某洋娘家責任的依據,更不能成為刑法中一方過錯而酌定從輕處罰張家的依據。本起慘案的發生根源,歸根結底就是張家法律意識淡薄,漠視法律,草菅人命。
方某洋的智力情況,張家婚前應有所了解
張某林的四叔稱,被告人家貧,因拿不出高額彩禮,置辦不了樓房、車輛,其子一直無法娶親,而方某洋家只需彩禮就肯嫁過來。
從張某林四叔的話中,可以推斷,張家在娶方某洋前,對方某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
如果方家故意隱瞞方某洋精神狀況,張家可依法主張婚姻無效
《婚姻法》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婚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另根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意味著張家與方家根本沒有過婚姻關係,方家依據婚姻關係收取的張家的彩禮應依法予以返還。即方某返還彩禮,方某洋自行回娘家,張家兒子也不曾有過婚姻。
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包括以下疾病:1、有關精神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的人群,既沒有自理能力,也沒有婚姻能力。2、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其子代再現的風險較高,系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該人群很有可能無法生育,若不計劃要孩子,也是可以結婚的。3、愛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這類疾病的人是不能結婚的。4、其他與婚育相關的疾病主要是指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疾病。
其中的第1、4種情況與本案相關,如果方某洋的精神狀況達到沒有婚姻能力的程度,張家可依法主張婚姻無效;如果張家能確定,方某洋系婚前與他人發生關係而流產導致婚後不育,當屬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4種情況,因方某洋本身的過錯導致婚後不能生育,當屬與婚育相關的生殖系統疾病。
本案中,張家本可以依法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卻因法律意識淡薄,漠視法律,將方某洋虐待毆打致死。
張某林涉嫌故意傷害,具有致人死亡的加重處罰情節,另兩人涉嫌虐待罪
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理論,是違法與有責為支柱犯罪構成理論中關於共同犯罪的理論,該理論認為,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因此,該理論下,共同犯罪各參與人的罪名可能不同,但都應對違法結果負責任。共同犯罪理論只解決違法結果的歸屬問題,將違法結果歸屬於各共犯人之後,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和單個人犯罪一樣,根據每個人的責任狀態分別定罪。
本案中,張某林、劉某英及張某三人為共同犯罪,三人均應對方某洋的死亡結果負責,其中,張某林具有傷害方某洋的故意,應負故意傷害致他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劉某英及張某有虐待方某洋的主觀故意,因此,應負虐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結語:至於說方某洋娘家什麼責任,一是有隱瞞方某洋病情的可能,二是收取了張家彩禮,但是這些都不能成為張家長期對方某洋實施虐待行為,並將其毆打致死的理由。通過以上分析,本案中,張家本有多種救濟途徑可依法追回方家收取的彩禮,並將方某洋退回娘家,可是張家人卻無視法律,無視生命,把方某洋作為要回彩禮的手段,當無法達到目的時,遷怒於方某洋,長期對其實施凍、餓、禁閉及毆打等虐待和傷害行為,最終導致方某洋死亡。生命權是刑法最值得保護的法益,侵犯生命權的行為必將受刑法的嚴懲,人是目的是歸屬,人不是手段不是工具。
來源 :身邊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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