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河南永城,一女子酒後駕駛瑪莎拉蒂追尾一輛正在等紅燈的寶馬7系轎車,將其撞出數十米,寶馬瞬間起火燃燒。4日,永城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稱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月16日8時30分在永城市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譚明明等三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而為了給女兒保命,譚家人要用457萬元的賠償款和3位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但是,住院的寶馬車司機對譚明明求償1395萬,另外一位賈某的家屬對譚明明求償1200萬,加起來合計2600萬,大約是譚明明457萬賠償款的5倍。
譚明明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譚明明所犯罪行性質極其嚴重,後果極其嚴重。受害者家人提出高達2000多萬的賠償,如果譚明明家人賠償不足2000萬,譚明明會被判處死刑嗎?
譚明明屬於間接故意犯罪,且認罪悔罪,譚明明及家人願意賠償損失,即使被害人家屬不接受賠償金額,譚明明也不應該判處死刑,應該對譚明明判處無期徒刑。
一、譚明明應該判處死刑的理由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的性質極其嚴重、犯罪的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
判處譚明明死刑原因
1.犯罪性質特別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嚴重刑事犯罪之一。
2.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造成兩人死亡,兩人受傷特別嚴重後果。
3.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自己違法駕駛,在受到阻攔情況下,仍然開車,造成嚴重後果。
本案被告人酒後駕車,開著瑪莎拉蒂一路狂飆連撞8車,最後高速撞擊一輛BMW,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屬於犯罪情節極其嚴重,論罪應該判處死刑。
二、不判處譚明明死刑的原因
判處死刑的另外一個要求,就是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譚明明不屬於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罪犯。
1.主觀故意不是最最惡劣
雖然主觀惡性很大,但不是極端惡劣。
從刑法常識來說,本案對被害人死亡、受傷的後果,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沒有追求他人死亡故意,而是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和為了殺人,而駕車直接衝撞人群,造成嚴重傷亡案件有所區別。
2.自願認罪,真誠悔罪,接受處罰。
3.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根據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應該從寬處罰。本案屬於間接故意造成的,很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
因為譚明明不符合判處死刑條件,因此,法院不會判處譚明明死刑。
三、多個案例顯示,間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造成多人死亡,仍然不符合判處死刑條件,不能判處死刑。
案例一:安徽男子鬧市醉駕致6死,一審、二審均判其死刑,最高法未核准死刑發回重審改判無期
·最高法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
在安徽蚌埠鬧市道路上醉酒高速行駛,連續撞擊多人,致六人死亡,肇事司機陳運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認為量刑不當,撤銷二審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當晚23時10分許,陳運在血液內乙醇含量達266mg/100ml的嚴重醉酒狀態下駕駛自己的轎車,在蚌埠市限速50公裡/小時的工農路上由北向南行駛。
23時18分許,陳運以100-108公裡/小時的速度駕車行駛至工農路萬達廣場西門附近時,連續撞擊路上行人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李某甲、湯某甲、周某甲、胡某甲等人,部分被害人被撞拋起來後,再次與停在工農路東側路邊的轎車發生碰撞。徐某甲、徐某乙在被撞擊後當場死亡,胡某甲、李某甲、湯某甲、周某甲在被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陳運駕車駛入工農路東邊綠化帶,撞擊到路邊的治安崗亭後停止,致崗亭嚴重毀損。
陳運下車到萬達廣場西側的快餐店內,請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
當晚23時50分,陳運在家人陪同下到蚌埠市山香路派出所投案。
據安徽當地媒體《江淮晨報》報導,2015年5月18日上午,陳運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現場,對檢方指控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庭認罪。
2015年9月8日上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陳運醉駕致6人死亡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陳運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對陳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12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安徽高院對陳運案的重審終審判決文書。
判決文書顯示,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於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核29487065號刑事裁定,不核准安徽高院維持一審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陳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並撤銷該刑事裁定,發回重審。
2017年11月27日,安徽高院對該案作出重審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死刑判決,陳運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安徽高院認為,上訴人陳運明知酒後駕車具有危險性,仍然在醉酒後駕駛車輛,且在城市繁華區域道路上高速行駛,從而連續撞擊多人,致六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徽高院表示,陳運案發後在親屬的勸說陪同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鑑於陳運系間接故意犯罪,肇事後立即採取制動及避讓措施,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其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後果的發生,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且陳運的親屬也能盡力代為賠償,其悔罪態度較好,故依法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案例二:長安街英菲尼迪車禍案
2010年5月9日5時36分,一場飛來橫禍拆散了一個幸福的家庭,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王輝丈夫及其6歲女兒死亡,王輝多處粉碎性骨折。
2011年5月17日上午,「長安街英菲尼迪車禍案」肇事者陳家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市二中院出庭受審,2011年5月20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肇事司機陳家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0年5月9日凌晨5時35分,陳家飲酒後超速駕駛「英菲尼迪」牌轎車,在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裡路口,撞上前方等候紅燈的陳偉寧駕駛的「菲亞特」轎車,後又撞在正常拐彎的639路公交車上。事故發生後,陳偉寧及妻子王輝和6歲的女兒被送往醫院救治,公交車上乘客劉某也受了傷。事發後,陳家棄車逃逸。10小時後被警方控制。
案例三 雲南玉溪毒駕肇事案一審宣判 司機被判無期徒刑
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玉溪首例毒駕案一審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永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永全在2011年8月29日15時至30日3時期間,先後3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興奮未睡眠,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於8時許駕駛朋友租來的本田轎車上道路行駛,並在中餐時喝了一杯啤酒。
2011年8月30日12時許,被告人周永全駕車從玉溪市中衛行駛至民富街14號旁街道時,車輛向對向車道行駛,撞上正常停放在路邊的一輛人力三輪車後,又撞上放學行走在路上的小學生李彬、何遠怡,把李彬撞入正常停放於路邊的長安微型車內,並撞擊該微型車使其與行人杜玉成相撞,被告人周永全駕駛的車輛又將行人程汝智撞倒並從其身上軋擦而過,後車輛行駛到民富街6號葫田賓館門口撞擊路邊行道樹才停下。造成被害人李彬和程汝智二人當場死亡,被害人何遠怡和杜玉成受輕傷,黑色本田轎車車頭嚴重變形、三輪車車體嚴重變形、微型車前後擋風玻璃缺失、車體變形的嚴重後果。
經鑑定、檢查,被告人周永全所駕駛車輛性能正常,肇事碰撞時速約為75公裡每小時,被告人周永全駕駛車輛肇事前後相距71.55米,僅在起點有0.95米的制動印。
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周永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四 成都醉駕入刑第一人孫偉銘 從死刑到無期徒刑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四川省成都某技術公司員工孫偉銘駕駛別克轎車搭載其父母去成都市東郊一酒樓為親屬祝壽。在大量飲酒後,孫偉銘先是駕車送父母到成都火車北站乘坐火車,而後又駕車返至市東郊的成龍路往成都市龍泉驛區方向行駛。
當日17時許,孫偉銘在一路口從後面撞上與其同向行駛的一輛比亞迪轎車。事故發生後,孫偉銘並沒停車處理,而是駕車逃離現場,繼續往龍泉驛方向行駛,並呈「S」形高速前行約2公裡,至限速為60km/h的「卓錦城」路段時,其又以超過兩倍以上的車速越過絕對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後撞向對面正常行駛的長安奔奔、奧拓、蒙迪歐及奇瑞QQ共四輛轎車,直至其車不能動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及公私財產損失5萬餘元的嚴重結果。
案發後,孫偉銘被接到群眾報案後趕至現場的公安人員擋獲。後經鑑定,孫偉銘駕駛的轎車在連續碰撞四車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至138km/h,孫偉銘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按國家標準血液中乙醇濃度超過80mg/100ml為醉酒)。
2009年5月2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孫偉銘的辯護人以其不存在主觀故意應構成交通肇事罪進行辯護。成都中院於同年7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
成都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孫偉銘在無駕駛證、醉酒駕駛發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後,仍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繼續高速駕車逃逸,後又衝過絕對禁止超越的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以超過限定時速一倍以上的車速撞向正常、相向行駛的多輛車輛,造成四死一重傷、公私財產損失達數萬元的嚴重後果,這些事實充分證明,其無視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故意(間接故意)非常明顯,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孫偉銘的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孫偉銘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孫偉銘不服判決,當庭表示要上訴。
2009年9月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判處孫偉銘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四、為洩憤故意駕車衝撞人群,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應該判處死刑。
案例一
湖南一男子為洩憤駕車衝撞人群致3死3傷,被執行死刑
紅網時刻8月28日消息,8月2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發執行死刑。
2016年9月,曹再發在位於汝城縣盧陽鎮江頭村曹家二組的國有徵收土地上違規建房,汝城縣國土局、盧陽鎮政府兩次下達停工通知書,曹再發均拒籤並繼續施工。9月13日,汝城縣打非治違聯合執法大隊、國土局、盧陽鎮政府等部門聯合執法對曹再發違規建築進行拆除。曹再發駕駛越野車到現場強行阻攔,阻工過程中雙方車輛發生刮擦,致曹再發駕駛的越野車引擎蓋凹陷、前擋風玻璃破裂。曹再發為洩憤駕駛越野車駛入汝城縣城,相繼在東泉路與汝城大道交匯路口、汝城大道與神農大道交匯處、神農大道與濱河路交匯路口、盧陽大道上從後方或者逆向行駛正面撞擊五輛摩託車,致被害人曾某、何某、顏某當場死亡,被害人李某梅、李某彬、袁某輕傷。後因其越野車被受撞摩託車卡住,無法繼續行駛,曹再發遂棄車逃離現場。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再發為洩私憤,駕駛機動車在汝城縣主要街道故意撞擊五輛摩託車,致3人死亡,3人輕傷,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再發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法庭以曹再發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曹再發不服,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依法對曹再發核准死刑。
案例二:河南退休檢察官因借貸糾紛駕車撞學生致1死11傷被執行死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對被告人馬高潮執行死刑。
南陽中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12時許,被告人馬高潮趁南舊一中放學之機,駕車加速衝入校內,繞辦公樓前花壇衝撞學生人群,先後將學生李某某等6人撞傷。之後,馬高潮駕車衝出校門,向南行駛至建設路與孔明路交叉口西南角處,又加速衝向過馬路的學生人群,致南陽一中學生王某某當場死亡、朱某某等5人受傷。被告人馬高潮在駕車逃離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南陽中院認為,被告人馬高潮因為借貸糾紛,為洩私憤,故意駕車衝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馬高潮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法庭遂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馬高潮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馬高潮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五、刑法不允許花錢買命,也不會縱容以命要錢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允許花錢買命,那就嚴重破壞了刑法的公平公正。因此,符合死刑條件的,應該判處死刑。
但是,被告人或者家屬,悔罪認罪,願意賠償被害人,並積極賠償受害人的,可以視為主觀上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判死刑考慮的因素之一。
法律不允許以命要錢
該判死刑要判死刑,不該判死刑堅決不能判處死刑。
雖然被害人及被害人家人是否諒解,是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但是,在死刑判決中,被害人及 家屬是否諒解,對於死刑判決影響甚微。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死刑覆核的時候,被害人及其家屬是否諒解,最高法院很少參考這個因素。
即使考慮,也會參考以下情況:
1.被告人及家屬是否願意賠償:有的被告人就明確表示不賠償,絕大多數被告人和家屬願意賠償。
2.依法應該賠償多少錢:比如本案,如果加上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死者家屬應該所得賠償不超過一百萬。至於傷者,需要治療的費用,尚沒有確定數字。
3.被告人及家屬家庭情況,能夠賠償的數字:家庭條件好,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多賠償,條件不好,只要賠償意願強烈,有賠償,也可以。
4.被害人及家屬要求:要求應該是在法律範圍內的要求,超過法律範圍,法院不會支持。比如本案,死者家屬要求賠償一兩百萬屬於正常範圍,要求賠償上千萬,法院不會支持。
法律不支持漫天要價,如果支持,就很有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有的家屬,得到三五十萬賠償,就願意諒解,如果真的支付一兩千萬才諒解,那也會鼓勵其他人漫天要錢,給其他案件的調解判決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法律不允許花錢買命,也不允許以命要錢。
瑪莎拉蒂譚明明案的結局也許難「讓人滿意」,譚家人的話讓人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