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2446號
江門市惠佳五金塑料製品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東莞冠威綠之寶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門市惠佳五金塑料製品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權與競爭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2446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執行通知書內容為:責令你(單位)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向申請執行人東莞冠威綠之寶實業有限公司支付經濟損失40000元、合理費用33488.3元、案件受理費251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598.5元,共76586.8元(暫計);交納執行費1049元(暫計)。
報告財產令內容為:你(單位)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你單位)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限制消費令內容為:被執行人江門市惠佳五金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4407043148745604)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以上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本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本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或社會公眾發現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有違反本限制消費令行為的,可向本院舉報電話020-83211066進行舉報。
本限制消費令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時止。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O二O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