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財產保全如何精準實施,意見來了!

2021-01-10 澎湃新聞

7月7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精準實施民事財產保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相關情況。

據重慶高院執行局副局長蘇福介紹,財產保全是為防止利害關係人、當事人轉移財產,確保當事人勝訴權益順利兌現,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方式控制被保全人財產的措施,是審判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16年5月全市法院成立民事財產保全中心以來,在院黨組堅強領導下,全市法院持續創新和發展民事財產保全體制機制,著力建成集裁定、執行、複議於一體的集約化保全模式,建立健全規範完備的保全制度體系,獨立開發契合保全工作需要、與審判執行相互融通的保全辦案系統,有力地推動了民事財產保全工作科學有序發展,形成了可複製、能推廣的經驗,多次獲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市高法院執行局副局長蘇福通報相關情況

從國家司法政策的層面看,黨中央、國務院對保全執行工作的理念提出了新要求,先後印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依法有效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公民財產權,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增強各類經濟主體創業創新動力,保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貫徹落實上述意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年初印發《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要求在保全執行工作中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實質,進一步提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優質司法服務和保障。這是制定本《意見》的依據和目的。

針對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市高法院決定,研究制定關於精準實施保全的具體意見,嚴格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全工作的最新精神,把握公正善意文明保全的精神實質,推動保全工作換檔升級,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助力「六穩」「六保」,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優質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蘇福表示,《意見》是在「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指導下制定的,並著力於貫徹落實「平等善意文明」理念。從司法實踐的角度考慮,主要是引導全市法院準確把握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實質,依法處理好依法保全與善意文明的關係。

《意見》共十條,在對當前民事財產保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的基礎上,突出表達了以下五個方面的重點內容:

1

合理界定民事財產保全標的額

開展民事財產保全中,首要任務是合理界定民事財產保全標的額。這是開展民事財產保全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也是當前民事財產保全實踐中易混淆的問題之一。《意見》要求各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標的額,訴前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申請標的額,訴訟財產保全案件的保全標的額不得超過訴訟標的額。申請保全人申請的保全標的額高於訴訟標的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引導其在訴訟標的額範圍內合理確定;申請保全人堅持要求保全的標的額超過訴訟標的額的,裁定保全標的額仍應以訴訟標的額為限。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保全特定標的物的,要依法審查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確保裁定保全標的額不超過訴訟標的額,但該特定標的物系訴爭標的物除外。

2

嚴禁明顯超標的額保全

《意見》要求,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財產,一般以採取保全措施時為基準時點對保全財產進行估值。保全財產的範圍,原則上以其價值滿足保全標的額為限;對於財產價值受行情影響變化較大、財產整體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過保全標的額的20%。申請保全人以綜合考量財產未來價值變化、進入執行程序後財產變價折扣、實現債權費用等因素為由,申請保全更多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合理確定保全財產順位。保全部分財產即可達到保全標的額的,不得再對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已經採取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保全估值有異議,堅持認為系明顯超標的保全或保全明顯不足值的,應當引導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

3

準確估算保全財產價值

這是實現杜絕「明顯超標的保全」的必然要求和有力舉措。《意見》要求,各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應當按照本院《關於在財產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標的額的指導意見(試行)》要求,根據保全財產的權屬狀況、保全順位、權利負擔等情況,逐一估算價值。因情況緊急,未經事先估值逕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完成後及時對保全財產進行事後估值。事後估值發現保全財產價值與裁定保全標的額明顯不相當的,應當解除或追加相應的保全措施。

根據已有財產信息難以確定保全價值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議價;議價一致的,該議定價值為保全財產價值;當事人議價不能或不成的,可以再選擇通過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確定保全財產價值。當事人堅持要求評估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費用由評估申請人負擔。

4

推進保全措施的類型化精細化

司法實踐中,保全財產的種類繁多,中、基層法院經常反映財產價值難以估算、保全措施難以實施。為此,市高法院立足當前保全工作形勢,大力推進保全措施的類型化精細化,通過分析梳理常見的十二大類保全,分門別類規定了相應的估值方法和保全方式,為中基層法院辦理保全案件提供指南。《意見》規定,各法院辦理民事財產保全案件,應當區分不同的保全對象、財產類型,準確估算保全財產價值,有針對性地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確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財產防止轉移;又活封活凍,儘可能不影響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5

依法妥善採取變更財產保全措施

一直以來,保全置換是民事財產保全司法實踐中的操作難題、矛盾比較集中。從當前的經濟形勢來看,被保全企業出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又有迫切的置換需求。依法妥善辦理好保全置換案件,對於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服務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意見》對保全置換的裁判標準和辦理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意見》規定,在當前形勢下,各法院辦理變更保全措施案件,應當客觀把握履約基礎發生情勢變更因素,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變更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保全完成後,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申請變更財產保全措施的,可以區別情形分別處理。

與此同時,各法院辦理變更財產保全措施案件,嚴格遵循變更保全案件辦理程序。應當事先徵求申請保全人意見,申請保全人同意的,直接裁定變更保全措施;申請保全人不同意的,應當嚴格審查變更保全理由的合理性、擔保財產的等值性以及對當事人權利實現的影響等因素。擔保財產等值的舉證責任,由變更保全申請人承擔。第三人提供實物擔保的,在採取變更保全措施之前,應當首先保全擔保財產。決定是否準予變更保全財產,應當由合議庭研究決定,並報請分管院領導審批。

新聞發布會現場

市人大代表朱炳清、林必忠、周琦,市政協委員李黔川,中央駐渝及市內主要媒體應邀參加新聞發布會。重慶高院執行局民事財產保全中心法官王紅君現場回答記者提問。

代表委員建言獻策

朱炳清(市人大代表,重慶瑞恩醫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渝北區工商聯副主席):

一是亮點紛呈。在關係企業生死存亡的關鍵點,特別是在疫情期間,法院能夠將如何服務經濟發展和抓好執行工作結合起來,出臺《意見》,抓得及時。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很有必要,契合政策形勢。二是在抓執行工作上,很多方面都卓有成效,有許多的方式、方法、手段,在智能化運用方面很超前,工作推進力度大。本人也一直十分關注全市執行工作,也曾多次提出打擊拒執罪的意見建議,比如渝北區去年在打擊拒執罪方面就成效顯著,在此,感謝全市法院執行幹警的辛勤付出。

李黔川(市政協委員,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業務六處處長):

市高法院出臺《意見》可以說是與時俱進。核心是「平等善意文明」的理念,在申請人和被保全人的關係處理上做的好,沒有將兩者對立起來。在企業有重生機會的情況下,給予救助機會,力求實現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雙贏。《意見》的出臺非常及時。接下來,希望法院重視實施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如,遇到財產不能分割的情況,其他機關是否配合辦理分割登記;法院在控制融資款的前提下監督被保全人對用保全財產開展融資,此時,申請人是否會提出監督控制等。

林必忠(市人大代表,民革市委會常委,文社委主任,市文化遺產研究院院長助理、研究館員,市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

民事財產保全是執行工作乃至訴訟的重要環節,廣大民眾對此非常關心,擔心「贏了官司輸了錢」。從最高法院到各級法院在執行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過老百姓對執行難和執行不能仍不能完全理解。市高法院出臺《意見》推動精準實施民事財產保全很有必要。希望繼續加大宣傳力度,使之深入人心。全市各級法院在財產保全和執行變現環節應該加強銜接,發揮積極作用。

周 琦(市人大代表,沙坪垻區渝碚路街道沙楊路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主任):

建議擴大宣傳,全市三級法院開展了很多普法宣傳,要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當前疫情對中小企業影響很大,市高法院出臺《意見》很及時,也做了很多創新,值得肯定。希望自加壓力,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使《意見》中關於保全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制度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原標題:《民事財產保全如何精準實施,意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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