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繼續嚴肅查處各類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持續保持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高壓態勢,有力震懾教育各類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現將近期來嘉興港區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紹興華強機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對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案
2020年2月19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恆優化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紹興華強機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負責組織恆優公司聚酯乙醛裝置項目試生產時,未對乙醛回收裝置試生產條件進行確認,導致乙醛回收裝置DCS系統8個安全聯鎖和SIS系統4個安全聯鎖未正常投用。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2020年3月11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給予紹興華強機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浙江信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信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滷化裝置發生火情,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約20萬元。經調查,該滷化裝置在1月31日至2月1日期間由於機械密封洩漏進行檢修,信匯公司在檢修過程中違反公司《設備管理制度》,未經特護小組成員進行故障診斷;未召開專項會議並形成技術報告和會議紀要提交相關領導;設備檢修結束後未由屬地工程師籤字確認;在未有專管技術員、屬地工程師的參與下組織試車;未在運保部經理的領導下、未由屬地工程師在檢修工單上簽字確認完成試車驗收;未由檢修人員、操作人員、專管技術員、屬地工程師等共同參與試車並在工單上簽字,完成設備交接、投用;且檢修更換的密封膠為公司3個月前採購已過期的備件。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3月26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其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浙江聖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對「12·4」坍塌事故負有責任案
2019年12月4日,浙江聖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進行設備平臺拆除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鋼結構平臺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經嘉興港區「12·4」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聖泰戈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鋼平臺拆除工程未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未編制鋼平臺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針對規範要求對作業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導致工人在不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技能和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作業,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六)項的規定。2020年4月13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浙江聖泰戈新材料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嘉興捷翔潔具製品有限公司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案
2020年3月4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嘉興捷翔潔具製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危險化學品與一般貨物混放,現場未見危險化學品周知卡、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倉庫內電氣設備設施未防爆,且未做安全評價報告。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其在3月19日前整改完畢。限期屆滿前10日內捷翔公司未對整改指令提出書面延期申請。3月26日對捷翔公司的整改情況進行複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落實整改。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4月27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其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嘉興溪上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作業案
2020年4月26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嘉興金燕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汙水站改造施工中,其承包商嘉興溪上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人員未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進入汙水站水解酸化池(屬受限空間)內施工作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0年5月15日,嘉興港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嘉興溪上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