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不起訴權是檢察機關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職權,不起訴決定的作出意味著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犯罪嫌疑人也就不會被判定為罪犯和被判處刑罰。
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也稱酌定不起訴)三類。對前兩類不起訴情形,法律都規定了相對明確的標準,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為「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存疑不起訴的標準為「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但相對不起訴則標準相對模糊,即「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該類案件需要檢察機關酌情定奪,認為沒有起訴必要性,才可決定不起訴。
那麼,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判定有無起訴的必要性呢?下面結合三個案件予以具體分析。
相對不起訴案件三例
案件一:
2017年5月份,周某(男,1983年出生)以娛樂為目的,通過微信聯繫到販賣槍枝及彈藥的「小某」(另案處理),購買「禿鷹」牌氣槍一支與隨槍贈送鉛彈1000發;同年6月7日,周某在興隆礦快遞處接收裝有槍枝配件及彈藥的快遞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公安機關以非法買賣彈藥罪對其立案,並予以刑事拘留,後檢察機關決定不予逮捕,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
2018年6月19日,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周某雖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社會危險性小,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不起訴。
案件二:
桑某(女,1988年出生)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位於煙臺市萊山區的某超市,先後盜竊超市內商品7次,被盜商品價值共計人民幣399.28元。2020年4月3日,煙臺市公安局萊山分局以涉嫌盜竊罪對其立案,並予以取保候審。
2020年8月4日,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桑某雖然實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已經退贓,賠償被害單位並取得諒解,自願認罪認罰,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桑某不起訴。
案件三:
2020年4月1日21時許,姜某(男,1979年出生)醉酒後駕駛白色小型轎車,沿平度市區天津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贛州路路口南側時,被平度市公安局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檢測,酒精含量為108mg/100ml,後經對案發時提取的姜某血樣進行乙醇含量檢驗鑑定,為138.5mg/100ml。平度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駕駛罪對其立案,並予以取保候審。
2020年8月6日,平度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姜某雖實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又具有自首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姜某不起訴。
根據法律規定,相對不起訴案件之所以無起訴必要性,是因為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寬處罰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換言之,無起訴必要性的案件首先得是輕微犯罪案件,然後再根據刑事政策考量與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大小,確定是否需要判處刑罰。
一、案件事實情況
對一個刑事案件的處理,案件事實本身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包括行為人實施了什麼性質的犯罪,涉嫌哪個罪名,犯罪情節的輕重,以及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所以,能夠作相對不起訴的案件首先不能是嚴重犯罪,需是輕微犯罪,這是先決條件。
1、從犯罪性質來看,比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等都是性質嚴重的犯罪;從常見罪名的犯罪來看,如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等類型的犯罪屬於罪行嚴重的犯罪。這些類型的犯罪都是必須要起訴的案件。
從犯罪具體情節來看,相對不起訴案件需情節較輕,這主要從犯罪行為與損害後果方面進行分析,比如故意傷害罪中是否使用兇器、使用何種兇器、毆打次數、毆打持續時間、造成的傷害程度等;再如盜竊犯罪中盜竊金額、盜竊對象是否是老弱病殘、是否是入戶盜竊等。
案例二是盜竊案,該案嫌疑人雖然盜竊次數較多,但總金額才不到400元,所盜竊物品就是價值較低的普通生活用品,而且是在超市這種公共場所,罪行與情節都較輕微。
另兩個案件一個是危險駕駛罪,一個是買賣彈藥罪,雖然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都不屬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險駕駛罪對法益的危害只是抽象的危險,還沒有造成實際損害,而且本案中行為人沒有造成交通事故、在高速上駕駛等從重處罰情節。買賣彈藥罪乍一聽比較唬人,但本案行為人是以娛樂為目的,而且購買的還不是火藥槍而只是氣槍和氣槍鉛彈,根據司法解釋購買2支以上氣槍才構成犯罪,行為人因此都不能被認定為「非法買賣槍枝罪」,只是因為所購買槍枝配送了1000發鉛彈才被認定為「非法買賣彈藥罪」(買賣500發氣槍鉛彈構成犯罪);另外,槍枝和鉛彈還未到手就被公安機關查獲,行為人因而都未能持有、使用,所以社會危害更小。所以,這兩個案件從罪行和犯罪情節來看,也屬於較輕微案件。
2、從可能判處的刑罰來看,最高刑罰應是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2006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三條規定,適用快速辦理機制的輕微刑事案件的條件之一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
上述三個案件可能判處刑罰均較輕,案例三涉及的危險駕駛罪法定刑罰就是處拘役,並處罰金。案例二,根據盜竊罪處罰規定,該案應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檔次。案例一,從刑罰來看,周某買賣彈藥案比較特殊,該罪規定的最低量刑檔次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該案案情,如果訴至法院,一般會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執行,但該案的犯罪情節確實較輕,根據早期刑法,購買氣槍和鉛彈都沒有入罪,所以儘管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刑罰,但仍可認定為輕微刑事案件。
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
反映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的情節有多個方面,包括到案前與犯罪有關的情節、犯罪後的到案情節及到案後的認罪表現等情節,應綜合各方面情節全面分析嫌疑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並推斷是否有再次犯罪危險。
首先,從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原因及作案手段等方面,分析其主觀惡性大小。其次,嫌疑人是初犯、偶犯還是慣犯、常習犯等,是否有犯罪前科,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犯罪。再次,嫌疑人犯罪後的認罪悔罪態度,是否有逃跑、掩飾犯罪等逃避查處的行為,是否有自首、坦白,是否積極退贓退賠,向被害人賠禮道歉,是否認罪認罰。
另外,在有受害人的案件中,考慮到辦案的社會效果與社會矛盾化解,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受害人一方諒解,是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重要參考因素。
上述三個案件,嫌疑人均主觀惡性較小,都沒有犯罪前科,到案後均能積極認罪、悔罪,案例二桑某盜竊案嫌疑人也賠償了損失並取得受害人諒解,從各方面情節綜合分析,人身危險性不大。
三、刑事政策傾向
2006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第8條專門要求「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條件,依法適用不起訴」,規定 「在審查起訴工作中,嚴格依法掌握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一刑事政策貫徹地還不夠好,影響了相對不起訴案件的適用。
1、受舊的司法理念影響,很多地區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情形還較少。
受習慣思維和打擊犯罪優先理念的影響,有些地方較少適用相對不起訴,各地對不起訴制度實際執行情況差別也較大。比如對於輕微盜竊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有些地方不起訴率比較高,有些地方則非常低,甚至幾乎不用相對不起訴。
2、出於特定時期治理某類犯罪需要,嚴格限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
比如對於醉駕案件,因前些年處於高發狀態,為嚴厲打擊該類行為,司法機關一直嚴格限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以濟南地區為例,早些年幾乎是每案必訴,很少考慮相對不起訴。近一兩年各地對於醉駕案件的處罰則呈現逐步放寬趨勢,不起訴案件逐年增加。2019年底浙江省出臺規定,更是把相對不起訴的上限放寬到了乙醇含量170 mg/100ml(立案標準為80 mg/100ml),但要求對醉駕案件嫌疑人予以先行刑事拘留,體現了重懲戒輕刑罰(以短期拘留予以懲戒,避免犯罪和刑罰標籤影響一生)的刑事政策傾向。
案例三中,嫌疑人姜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8.5mg/100ml,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8月6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一乙醇含量的案件,前兩年在山東省範圍內幾乎則不會作不起訴處理;但目前在有些地區就這一乙醇含量的醉駕案件而言也還是要起訴判刑。
綜上,積極適用相對不起訴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當前刑事司法政策也大力提倡犯罪處罰寬緩化。檢察機關積極發揮職能,擴大適用相對不起訴,使更多輕微刑事案件嫌疑人免除犯罪和刑罰標籤,是社會發展和法治進步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