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陳周旺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 要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一種全方位民主。全方位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徵,並且只有在無產階級統治下才具備實現的可能。西方國家以競爭性選舉為中心的政治民主只是一種有限的、狹隘的民主。全方位民主並不局限於政治領域的民主,具有廣泛性、全領域和全過程的特徵,是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生活民主的有機統一。全方位民主內生於中國自身的社會歷史文化之中,而非簡單的舶來品。一方面,全方位民主來源於人民政治,以人民為中心確立基本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全方位民主又是實現人民政治最理想的政治建構。全方位民主的價值來自於人民政治,同時它又是人民政治的實現。
民主是現代政治的本質要求。人民主權觀念在近代早期是新興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有力武器。然而資產階級只是有限地發展了民主,它們更青睞的是約翰·洛克保護財產權的自由主義政治思想。自由主義的憲政思想與人民主權的思想對立可以說一直延續到當代。此中,另一位約翰,也就是約翰·密爾,用「代議制」的發明,事實上是民主的退讓,換來了兩者權宜的調和,至此民主已經縮至極其狹隘的範疇。從民主的發展歷程來看,資產階級從未真心實意擁護過民主,相反它們更傾向於讓民主成為維護自身統治「最好的外衣」。正如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所指出的那樣,民主只有到了無產階級這個「並非市民社會階級的市民社會階級」那裡,才成為現實,因為無產階級統治必須以民主的方式表現出來。同樣地,無產階級建立的民主制度,必然與作為資產階級統治外衣的、有限的民主,存在本質區別:無產階級的民主,是一種全方位民主。全方位民主不僅是民主的本質特徵,更是只在無產階級統治下才具有了現實合理性,是無產階級統治的專屬。
一、全方位民主的基本特徵
全方位民主,是相對於西方局部、有限的民主而言的。民主與其說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正統,毋寧說它是對後者的反叛。盧梭恰恰是在反對個體自由主義政治觀念基礎上提出「人民主權」的。盧梭甚至認為,民主的前提是「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如果不是放棄一切關於物的佔有的權利,人與人之間就不會有任何共同性。建立在財產權承認基礎上的政治,只是「眾意」的統治,決不可能是「公意」的反映。建立在「眾意」基礎上的,只能是局限的、局部的民主,服務於某一個特殊利益階層或集團,不可能獲得真正廣泛的社會基礎。新興的資產階級豈可輕易放棄財產權,因此它們所接受的,只能是有限的、局部的民主,以此來篡奪盧梭的「公意」。
資本主義興起的歷史進程也印證了這一點。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指出了資本主義興起的「兩個集中」進程,即生產資料集中以及由這種經濟集中所決定的政治集中。儘管任何一個經濟體在工業化初期可能都要經歷資本集中化的進程,但是對於資本主義社會體制而言,集中是其本質。從這種集中根本不可能發展出民主。也正是在此意義上,馬克思指出「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在指出國家的工具性同時,也指出了資本主義民主的局限性,也就是說,即便資產階級試圖去推動民主,它們也會把民主嚴格局限於政治領域,以便於由資產階級在其內部控制政治權力的分配。
由此,西歐早期工業化國家的國家建設,便呈現出一種奇特路徑。在經濟、社會、文化諸領域,這些國家都以自由之名,堅持職業團體、社會群體的自治,從而保留了近似於中世紀傳統的專制制度。在這一自治堅甲的護衛下,團體內部便按照寡頭制模式進行治理。在這些寡頭制組織之上形成一種競爭性的政治市場和商品市場,表現為自由市場經濟與競爭性選舉的政治民主兩者的結合。這種政經社組合模式,發展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就形成了羅伯特·達爾和林德布洛姆等人所指的「多頭政治」。「多頭政治」絕不等同於通常意義所理解的「多元民主」,其重點不在於尊重多元價值,而在於多頭利益博弈,實際上是指那種由以商業機構為典型代表的內部寡頭制,與這些組織之間相互競爭制度相結合的政治模式。
考慮到西方社會「小政府、大社會」基本格局,市場社會終究是治理主體,所覆蓋領域,遠非政府權力所及,如果市場社會都以自治之名,拒斥民主化的安排,那麼也就不難推導出,決定性影響西方人民社會生活的大部分領域,都是非民主甚至是反民主的。政治民主是否能向這些領域延伸仍然是一個疑問。上市公司制度在一定程度緩和了私有產權的專制,但持份者「用腳投票」的規則,雖然也採取投票方式,但絕非原初意義上一人一票的民主。二戰之後隨著普選權擴大而形成的民主化,不僅被嚴格限定在政治領域,而且被限定在選舉民主這一制度形式上。選舉成為實現民主的,雖不能說是唯一、也基本上是決定性的制度形式。進一步而言,那些處於政治領域之外的社會力量,如果把官僚集團也算在內,由於它們的非民主甚至反民主的特徵,這些社會領域內部產生的權力,其實是很少受到社會大眾監督和制約的。倘若制度化成為權力約束的救命稻草,那麼體制的僵化幾乎是難以避免的結果。
就此意義而言,在統治權方面,稱西方社會主體還是專制的,遠非民主,並不為過。政治領域的選舉只是解決了西方社會很小一部分民主問題。況且選舉既不是唯一的、也不是萬能的靈藥。政治民主觀念在初創之時,確實是人類政治文明的巨大進步,在反封建特權的鬥爭中具有強烈的感召力。它主要的政治功能,就是在非世襲條件下實現和平更換政治統治者。如果能夠設計出一種政治制度,在不採取西式選舉的情況下,同樣可以達到和平更迭政府的功能,就可以說,選舉並非實現政治民主的唯一方式。習近平同志指出:「評價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國家領導層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體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人民群眾能否暢通表達利益要求,社會各方面能否有效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國家決策能否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執政黨能否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權力運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儘管政治民主有不同的實現方式,但是很顯然,全方位民主相比單一依賴於選舉來實現的民主,更符合政治民主的本義和要求。總的來說,全方位民主具有三個最基本的特徵。
第一,全方位民主是最廣泛的民主。就其範圍而言,社會主義民主應覆蓋到最廣泛的人群,使廣大人民都擁有最充分的民主權利。「人民」的界定,對於全方位民主是至關重要的。根據憲法,「人民」包括了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這個涵括了一切愛國者的「人民」範圍,指出了社會主義民主的主體,就是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全方位民主的廣泛性,體現在人民享有民主權利的時候,不應該有排他性的社會條件或門檻,應該不分財產多寡,不分種族、性別、信仰等,都平等地享有民主權利。
第二,全方位民主是全領域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一種民主政治,不僅是政治民主,更是生活民主、社會民主。社會主義民主並不僅僅局限於政治領域,而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層面,是社會生活全面的民主化。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包括政治、經濟、日常生活領域,都應以民主方式來處理問題,加強民主決策、民主協商,完善相關制度,來達到切實有效的治理。通過各種社會性的民主制度支撐,社會主義民主就可以紮根於社會,擁有廣泛而深入的社會基礎,成為人們社會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全方位民主是全過程的民主。「全方位性」是指民主貫穿於決策和實施的全過程。習近平同志2019年11月在上海考察期間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種全過程的民主。民主不是僅僅停留於表決程序,通過投票一投了事,重點在於投票通過的政策是否能夠爭取到共識,以民主的、同心協力的方式,得到充分的執行,落到實處。正因為民主的全過程性,全方位民主是真正管用的民主。西方自由民主的缺點就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效率低下,互相扯皮。政治學者發現,能夠付諸投票方式來表決的議題,往往都是政治上不怎麼重要、行政上非專業的議題。進一步而言,哪怕是投票有了結果,也很難執行,因為執行者並非投票者。事實上,政客們根本不關心公共利益,只關心能不能在各自選區中有選票,事管得越多越細,就越容易惹爭議,他們更樂意將精力花在炮製各種花言巧語上,由此便暴露出西式自由民主最大的偽善性。社會主義民主之所以是管用的民主,在於它關心的是實效而不是形式,關心決策過程而不是表決。形式上的票數不是最重要的,多數的決策是否能有多數支持去落實執行,才是問題所在。中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實踐中,從人民代表大會,到基層民主,都強調民主的基本原則,必須經過反覆的討論、磋商和溝通,形成共識之後再來投票,表決只是在程序上對協商過程加以制度認可。高估表決的作用,輕視討論協商的意義,是對民主的嚴重曲解。
總而言之,民主雖然是一種政治生活,但決不可局限於單一的政治領域,採取單一的制度形式,這樣一來民主就徹底工具化,失去了政治生活的本來意義。民主政治不等同於片面的政治民主。就民主政治本身所應具有的公共性、普遍性而言,真正的民主應該是全方位民主,而全方位民主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當統治權掌握在廣大無產階級手中,由人民而不是少數精英寡頭來當家作主,才有實現的可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就是全方位民主,是政治民主、經濟民主、生活民主的有機統一。
二、全方位民主的內生性
作為一種全方位民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內生於中國自身的社會歷史文化之中,而非簡單的舶來品。如前所述,西方現代世界從來沒有產生過真正的全方位民主,而只有局限於政治領域的、單一依賴於選舉的民主。諸如盧梭這樣的先哲,曾經提出過理想化的人民主權觀念,但是在思想史上向來被斥為烏託邦,可想而知西方現代世界的社會政治文化並不與全方位民主相容。全方位民主只有到了無產階級作為統治階級的時代才成為可能。
本文強調全方位民主的內生性,並不試圖一一對應指出中國社會文化傳統中存在哪些與全方位民主對應的因素,這種做法既不合理也無必要。雖然美國學者石約翰在研究中國革命與傳統的關係,斯特雷耶在研究歐洲現代國家的中世紀起源時,都嘗試過類似的做法,但都免不了一番爭議。畢竟中國傳統社會非但公認是非民主,而且還是相對落後、前現代的君主專制體制,與本文所指出的全方位民主,難免格格不入。勉強從中尋找這種對稱性,容易落入機械主義的窠臼。我們所指出的,包括全方位民主在內的當代中國政治制度,都應不同程度具有其內生性,其理論涵義主要在於,這些制度是從中國社會自身歷史變遷特別是中國近代以來革命和國家建設的現代化進程中,通過制度選擇生發出來的,形成了與中國發展道路相契合的理論邏輯和現實邏輯。在此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走的是自力更生、自我探索的道路,儘管不同程度上汲取了人類政治文明的共有成果,但更多是根據中國社會和政治的實際情況,通過去偽存真,發展出了自己的政治建構。全方位民主的形成和建設,正是基於這種制度內生性的探尋之上。
民主之區別於專制,在於民主不是一人一家的政治,而是人民的、公共的政治。只有社會主義民主才能體現民主這種本質。西方政治文明從馬基雅維利開始,就已經奠定了政治生活的個人主義傳統。自然權利學說一言以蔽之,就是從個體權利出發去構建政治秩序,政治的目的就是實現個體利益,權力鬥爭成為政治生活的全部內容。從這個意義上,這種政治生活無論冠以民主還是專制之名,歸根結底都是專制,區別只在於是一個人的專制,還是很多人的專制。這一點早在亞里斯多德那裡就已經發現了。正如盧梭早已經洞悉的那樣,只要是從個體權益出發構建政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換言之,只有在社會主義社會,才可能內生地發展出全方位民主。一方面,全方位民主來源於人民政治,以人民為中心確立基本價值取向;另一方面,全方位民主又是實現人民政治最理想的政治建構。
新中國成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創設了新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國體性質決定了當代中國政治的根本特徵,就在於建立了人民政治。人民政治為中國政治確定了基本性質,就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民性」。正是這種人民政治,為全方位民主提供了最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憲制基礎。習近平同志指出:「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決定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根本力量。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依靠人民創造歷史偉業。」人民政治的內涵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政治必須體現一國領土範圍內民眾最普遍的意志。普遍意志不僅要求對當下的人是普遍的,同時它應超越當下,將過去、現在和未來構成一個政治存在的整體,賦予生活於其中的人共同的意義。第二,政治必須是一種整體性政治,真正體現公共權威性質。政治權力的運用,必須從最具公共性、普遍性的整體利益出發。從個體利益出發無法構建真正的公共性,那種政治終究只是一種局部政治,是由不同部分利益的代表相互競逐權力的遊戲。第三,政治必須具有引領性、前瞻性和全局性,政治不是用來進行利益分配和權力鬥爭的,而是用來引領社會進步、國家發展的,政治的終極目標是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總之,人民政治是從整體出發、以共同的美好生活為目標的政治。如果西方政治傳統在於強調政治是一種「必要的惡」,那麼人民政治的要義,就在於它追求「共同的善」。人民政治必須構建一個理想圖景,這個理想圖景是一種美好生活的願景,引導人民通過一代代人的努力去實現,並由此形成一種整體利益觀、一種根本性的價值判斷標準。「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主張從整體、全局、根本上去理解、認識和從事政治,打破那種局限在統治階層內部進行利益分配的狹隘政治格局,還原政治生活應有的公共性、共同善,使一切政治行動都以人民整體利益為基本取向,承擔治國理政、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使命。可見,民主理論雖然發源於西方世界,但是全方位民主的實踐,卻是內生於中國的歷史社會和革命的傳統之中的。就此意義而言,全方位民主是中國人民對於人類政治文明的重大創造發明。
如前所述,全方位民主的價值來自人民政治,同時它又是人民政治的實現,因此全方位民主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它的實用性。換言之,我們建設的社會主義民主,是以實現良好治理為導向的民主。這就是習近平同志所反覆強調的,社會主義民主必須真正「管用」。習近平同志指出:「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反觀西方國家的民主,由於被嚴格局限於政治領域,而國家僅僅是與市場社會平起平坐的治理單元,這就嚴重局限了民主的功能,使民主與治理脫節。這就是為什麼某些簡單從西方國家拷貝選舉制度的第三世界國家,始終處於治理失效的狀態。政治領域通過一人一票的選舉所實現的有限民主,制約了國家權力,卻放任了社會權力,而在這些國家中,後者對社會資源的控制更加切實和嚴密。這些領域根本就是政治民主所不及之處。甚至可以說,所謂政治民主,更多是為這些強勢社會權力控制政治權力、擺脫政治權力的束縛提供制度空間,使國家權力徹底淪為「統治階級的工具」,其結果就是社會權力一家獨大,並且很少受到監管和約束。片面追求以選舉為目標的政治民主化,不僅不能解決,甚至可能劇化這些國家本來就已經蘊藏的治理危機。
之所以要反覆強調全方位民主的管用,在於全方位民主建設是一個整體,絕不能將民主與治理割裂。民主政治必須產生治理績效,良好的治理將為民主政治提供穩定的支持,兩者相輔相成。民主與治理的有機統一,不僅是全方位民主內生性的重要體現,也是基於全方位民主固有的特徵。首先是基於全方位民主的全過程特徵。全方位民主強調政策制定與政策執行的過程必須貫穿統一,在決策過程中形成相應的執行機制,確保任何民主決策都能落到實處。這與那種以投票表決為中心、一投了事的片面政治民主,存在根本差別。如前所述,投票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例如政治上過於重大的議題,比如戰爭還是和平,往往不能靠投票來決定;過於專業的決策,比如尖端武器的開發,航天計劃的投入,那些有權力投票的人根本不掌握相關信息和知識,投票只能是草率的、甚至是盲目的。進一步而言,哪怕是投票形成了多數決策,這一表決結果到了執行機構那裡又是另一番程序和爭拗,是否能夠或者徹底被執行,始終是未知數,極易成為爛尾工程。這種不問落實的政治民主,更多是決策者的政治意識形態宣示,而非對治理的負責任。
其次是基於全方位民主的全領域特徵。全方位民主不可能將政治民主與社會民主、生活民主割裂。由於政治民主、生活民主和社會民主是統一體,政治民主不能以社會為代價,相反民主應促進、帶動社會成長,成為社會團結和諧的推動力。同樣,只有最大程度實現社會和諧,民主才是可欲、可行的。簡單的競爭性投票,往往製造社會撕裂,而那種破壞社會、分裂社會的民主,是不可持續的,最終都將淪為不同政治勢力的工具。這正是西方國家所標榜的競爭性選舉的最危險之處。片面強調選舉的重要性,將競爭性視為民主的應有之義,極易陷入嚴重的理論誤區。事實上,競爭性只有在社會分化程度極低的社會才有可能是良性的,但也不必然是良性的。通常來說,競爭性選舉造成的是分裂而不是團結,特別是在兩黨制,執政黨與在野黨完全沒有合作動機的條件下。反觀全方位民主,不是以競爭而是以合作為目的,強調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都通過集體協商討論來形成關於公共事務的決策,凝聚社會共識,強化社會團結,使民主觀念和民主程序紮根於社會生活之中,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民主才能獲得深厚牢固的社會基礎,才能形成可持續的創造性發展。
三、全方位民主的制度選擇
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是維護人民根本利益的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民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就是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活力,用制度體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通過制度來實現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在制度選擇上也體現出全方位民主特徵。習近平同志指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儘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在中國,這兩種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補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構成了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一方面,社會主義民主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結合,共同作為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形式,而不是將兩者對立。選舉民主中有協商,協商民主中有選舉,兩者合二為一,體現出對民主的全方位理解;另一方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不僅對久以有之的選舉民主,按照全方位民主的要求進行了優化,而且創造性地發展出了協商民主,作為社會主義民主的獨特製度形式。
首先看選舉民主。中國不是沒有選舉,相反,中國的選舉不僅具有原創的實踐智慧,起步也比較早。抗日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根據地人民開展了「豆選」。「豆選」由於條件有限,只能使用豆子作為選票,儀式也比較簡陋,但是「豆選」所體現的民主精神是非常超前的,與西方國家同期的選舉相比毫不遜色。一者「豆選」是不設社會門檻的真正普選,年滿18歲的人口,無論男女、貧富、出身,都有投票權;二者「豆選」採取秘密投票方式,確保了選舉的公平公正,其中對投票規則設計之縝密,令世人嘆為觀止。
新中國成立之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選舉民主得到了全面的開展,主要貢獻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選舉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全面推廣。按照全方位民主的要求,中國的選舉民主達到了全領域的覆蓋。從基層城鄉社區、工青婦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到行政機構內部管理等不同領域,都形成了以投票為主要決策方式的選舉制度,將民主原則貫徹到了社會生活各領域之中,達到社會民主、生活民主,使民主觀念和民主精神深入人心。第二是真正實現了選舉的廣泛性。通過各種方式降低選舉門檻,達到了最大程度的廣納性。在不同層次的選舉中,都為少數群體提供超出人口比例的席位和當選名額。《選舉法》第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做到這一點,就要通過直接在代表名額的分配上給予制度性傾斜,來確保不同社會群體、階層都有其代表。《選舉法》規定在代表名額總體按人口比例分配的條件下,應給與少數民族地區、人口少的地區一定的超出比例的名額,比如規定:「自治區、聚居的少數民族多的省,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數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縣、自治縣、鄉、民族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代表名額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一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又規定:「聚居境內同一少數民族的總人口數不足境內總人口數百分之十五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適當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但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縣,經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少於二分之一。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等等。這就使中國的選舉民主具有了全方位民主的充分廣泛性。
再來看協商民主。協商民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偉大發明。將中國協商民主與國外「協商民主」理論對接基本上是一個誤會。基於哈貝馬斯「商談倫理學」的「協商民主」其實是一個誤譯。最初一些國內學者嘗試將deliberative democracy譯為「慎思的民主」「審慎的民主」。但是這個譯法不能讓人滿意,因為無法傳遞出與自由主義民主的區別。於是其他一些學者便將其譯為「協商民主」,本意是希望在中國語境下能夠找到與deliberative democracy對接的內容,以便於理論對話。但是這樣一來,就將中國的協商民主實踐,與國外所謂「協商民主」理論混淆不清了。更嚴重的後果,就是讓人完全忽視了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生性,以為協商民主只是一個舶來品。就此而言,有學者主張將deliberative democracy譯為「審議民主」,也許更貼切些。
「協商民主」是中國內生的民主實踐。建國後中國的協商民主,主要是圍繞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來落實,在理論上也是聚焦於政治協商會議相關的制度和運作來展開。事實上,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實踐,並不僅僅局限於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而是全方位地落實在中國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層面、各個領域。就此而言,過去的研究僅僅從政治協商角度來概括中國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顯然是不夠的,無法揭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豐富內涵,特別是無法理解協商民主作為全方位民主基本制度形式的重要意義。
誠然,不同國家的制度選擇有所不同。西方國家過分倚重於選舉民主是明顯的事實。熊彼特倒退到只以競爭性選舉作為民主的單一標準,並被西方學者廣為接納。然而眾所周知,選舉並非理想設計,也不適合所有國家的情形。從理論上說,選舉並不是「公意」的充分條件,選舉更可能是「眾意」的反映,極易形成一種「多數專制」。從現實上說,選舉也不是無條件的。只有社會分化程度比較低的國家,選舉才是可行的,因為只有達到這樣的社會狀況,選舉各方才能「願賭服輸」。如果社會分化程度加劇,敗選的風險就會增加,催化「輸打贏要」心理,選舉就失效,民主就容易出現危機。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最重要的經驗,就是不能單一依賴於選舉來發展民主,而必須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共同加以推進,實現全方位的民主,強調在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重大決策,都必須進行集體討論決定,專人負責,這樣既有協商討論,又有責任落實機制。唯其如此,民主才具有可操作性,並且紮根於中國社會生活之中。我們並不汲汲於對投票制度的煩瑣設計,而側重於如何通過制度化方式確保決策過程與執行過程的高度統一,達到公共權力運用的民主化和集約化。
正如我們之前反覆強調指出的,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全方位性,同樣主要體現在它的全領域、全過程特徵上。習近平同志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而不是做樣子的,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面的,應該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協商就要真協商,真協商就要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從制度上保障協商成果落地,使決策和工作更好地順乎民意、合乎實際。」協商民主已經融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相應地形成了豐富的、多層次的制度體系和運作機制。除了傳統上所理解的各級政治協商會議,協商民主的制度,還貫穿在各領域、各行業、各地區、各群體內部和跨領域之間處理問題、制定決策的全過程之中。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堅持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統籌推進政黨協商、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以及社會組織協商,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完善協商於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的落實機制,豐富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的制度化實踐。」這就指出了中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制度體系,是由政治性協商制度、行政性協商制度、治理性協商制度和社會性協商制度四種基本協商制度所構成,具有複合、立體和跨域諸多特徵。
第一,政治性協商制度。政治協商制度是指政治制度運作中的各種協商制度和協商機制,主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政治協商會議制度來體現。無論是人民代表大會還是政治協商會議,目的都在於體現黨的領導下各族各階級人民最廣泛的聯合,通過吸納不同階級、民族、區域的代表參政議政,對重大政治問題進行協商決定,形成國家意志。
第二,行政性協商制度。學者們常常把中國行政體系視為一個自上而下、高度集權的科層體系,這些觀點都缺失了一個認知前提,那就是中國行政體系除了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集中體系,還為縱向和橫向的協商留下了大量彈性空間。中國是一個超大規模的國家,中央政策要求落實到底,地方則存在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問題。與權力簡單收放相比,加強中央與地方在具體政策上的協商是更常見的做法,也更為合理有效。此外,跨區域、跨部門之間所面臨的共同治理事務,涉及流域、交通、旅遊、治安等需要協調合作的事務,催生各種不同形式的橫向協商機制,諸如各類型以問題為導向的工作協調小組、聯席會議、跨區域合作協議等。
第三,治理性協商制度。除了正式機構內部的協商,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協商民主已經成為日常治理模式,制度化水平越來越高,方式也多樣化。針對社區共同事務,通常採取協商投票方式來引導全體利益相關者達成眾人樂意接受的結果。針對個人利益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只要在法律上沒有達到違法犯罪地步,通常是由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基於情理法統一的方式來尋求最終解決方案。針對個人之間的利益糾紛,則通過各種方式的人民調解來尋找最大公約數,爭取和解。
第四、社會性協商制度。在社會組織、職業群體領域建立相應的協商關係和協商制度,已經成為越來越迫切的任務。當前在這一領域發展最迅速的當屬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這是基於整體上能夠有利於社會、工人和出資方三方利益的標準來進行的工資協商,工會常常在其中扮演決定性的角色。隨著社會的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諸多法律之外的社會糾紛處理,都應由社會組織按照行業規範、基於專業標準去加以調解,加強制度化協商,達到整體利益平衡,促進社會團結和社會和諧。
從制度選擇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一種全方位民主,最顯著的制度優勢,就是能夠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有機結合,不僅兩者兼顧並重,更重要的是選舉民主中包含協商民主因素,協商民主中也不排斥選舉民主的運用。比如在基層選舉中,包括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基層黨組織選舉和村居委會選舉,推薦候選人環節都特別強調了協商的重要性,以確保選賢任能,通過選舉來實現良好治理。協商是對選舉民主重要的補充,也是讓選舉與治理相統一的重要方式。同樣,在協商民主中,存在一些共同事務需要討論,經過協商之後以投票表決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來形成最終方案,使協商結果產生權威性和認可性,這也有利於協商成果的最終落實,實現民主的全過程性。
全方位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應有之義,中國也將通過自身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進一步推動全方位民主的發展。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國家治理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激發人民創造,確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作為一種全方位民主,具有巨大的理論和制度優勢,是中國人民偉大的制度發明,也是對西方民主的全面超越,代表了民主政治發展的根本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