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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中國財經信息網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時間:2020年08月25日 15:35:29&nbsp中財網

原標題: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於2020年8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網(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發布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以通訊

方式召開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公告》。

為了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順利召開,現發布關於以通訊方式召開易方達生

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會議基本情況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5】675號文註冊募集的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於2015年6月3日正式生效。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法律

法規的規定和《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本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

司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本基金轉

型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並相應調整基金名稱、

基金運作方式、折算機制、配對轉換機制、份額分類方式、基金上市、申購贖回、

投資範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徵、基金費率、基金資產估值、收益分配政策

等條款。

會議的具體安排如下:

1、會議召開方式:通訊開會方式。

2、會議投票表決起止時間: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

點止(投票表決時間以本公告指定的表決票收件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

二、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持有人大會擬審議的事項為《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議案》及其相關說明《關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詳見附件

一。

三、權益登記日

本次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為2020年8月26日,即該日交易時間結束後在本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在冊的本基金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權參加本次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並投票表決。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會議接受紙質投票,表決票樣式見附件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

剪報、複印或登陸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載等方式獲取

表決票。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代表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部

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2、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其中: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簽字,並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

證件正反面複印件;

(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認可的其他印章,下同),並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

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

上加蓋本機構公章(如有)或由授權代表在表決票上簽字(如無公章),並提供

該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籤署的授權

委託書或者證明該授權代表有權代表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籤署表決票的其他

證明文件,以及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注

冊登記證明複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複印件;

(3)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根據本公告「五、授權」章節的規定授權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個人或機構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上投票。受託人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紙面方式授權代理投票的,應由受託人在表

決票上簽字或蓋章,並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權」中所規定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以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機構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

的複印件;

(4)以上各項中的公章、批文、開戶證明、登記證書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認可為準。

3、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將填妥的表決票、證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權

等相關文件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點以前(投票

表決時間以本次大會召集人指定的表決票收件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通過專人

送交、郵寄送達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

大廈40-43F

聯繫人:李紅楓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轉0

傳真:(020)38798812

郵政編碼:510620

請在信封表面註明:「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表決專用」。

五、授權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本次大會並充分表達其意志,基金份額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還可以授權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投票。根據法律

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上表決需遵守以下規則:

(一)委託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委託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表決權。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授權無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額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額的數

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登記為準。

(二)受託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機

構和個人,代為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授權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僅可通過紙面、網絡和簡訊等授權方式,授權受託人代為參

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紙面方式授權的,授權委託書的樣本請見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剪報、複印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載等方式獲取授權委託書樣本。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非紙面方式授權的,授權形式及程序應符合本公告的規

定。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非紙面方式授權僅限授權給基金管理人。

1、紙面方式授權

(1)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委託他人投票的,應由委託人填妥並籤署授權委

託書原件(授權委託書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二的樣本),並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正反面複印件。如受託人為個人,還需提供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件;

如受託人為機構,還需提供該受託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

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

(2)機構基金份額持有人委託他人投票的,應由委託人填妥授權委託書原

件(授權委託書的格式可參考附件二的樣本)並在授權委託書上加蓋該機構公章,

並提供該機構持有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

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

證書複印件等)。如受託人為個人,還需提供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正反面複印

件;如受託人為機構,還需提供該受託人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有權部門的批文、

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複印件等)。

(3)以上各項中的公章、批文、開戶證明、登記證書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認可為準。

(4)授權文件的送達

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文件的送達方式、送達時間、收件地址、聯繫方式等與

表決票送達要求一致。

2、網絡授權(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大會,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網

(www.efunds.com.cn)設立網絡授權專區,基金份額持有人可按網頁提示進行

網絡授權操作,授權基金管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

人官網網絡授權專區進行授權的,基金管理人將核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確

保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網際網路授權的方式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對機構持有

人不適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個人持有人網絡授權的開始及截止時間為自2020年8月26

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投票截止日前4個工作日)17:00點止(授權時間

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3、簡訊授權(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

為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與大會,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可通過簡訊平臺向

預留手機號碼的個人持有人發送徵集授權簡訊,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徵集授權短

信的提示以回復簡訊表明授權意見。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簡訊授權的方式僅適用於個人持有人,對機構持有人不

適用。

基金管理人接受個人持有人簡訊授權的開始及截止時間為自2020年8月26

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投票截止日前4個工作日)17:00點止(授權時間

以系統記錄時間為準)。

4、授權效力確定規則

(1)如果同一委託人存在包括有效紙面方式授權和其他非紙面方式有效授

權的,以有效的紙面授權為準。多次以有效紙面方式授權的,以最後一次紙面授

權為準。如最後時間收到的授權委託有多項,不能確定最後一次紙面授權的,以

表示具體表決意見的紙面授權為準;最後時間收到的多項紙面授權均表示一致的,

以一致的授權表示為準;若授權表示不一致,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

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2)如果同一委託人無有效紙面方式授權,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紙面方式

授權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紙面方式的授權為準;

(3)如果同一委託人以非紙面方式進行多次授權的,以時間在最後的授權

為準。如最後時間收到的授權委託有多項,以表示具體表決意見的授權為準;最

後時間收到的多項授權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權表示為準;若授權表示不一

致,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4)如委託人未在授權委託表示中明確其表決意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

託人按照受託人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在授權委託表示中表達多種表決意

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5)如委託人既進行委託授權,又送達了有效表決票,則以有效表決票為

準,授權視為無效。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意見代表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

部基金份額的授權意見。

六、計票

1、本次通訊會議的計票方式為:本公告通知的表決截止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2020年10月29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

程及結果予以公證。

2、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表決票效力的認定如下:

(1)表決票填寫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規定,且在規定時間之

內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為有效表決票;有效表決票按表決意見計入相應

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

份額總數。

(2)如表決票上的表決意見未選、多選、模糊不清或意願無法判斷、相互

矛盾,但其他各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視為棄權表決,計入有效表決票,並按「棄

權」計入對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3)如表決票上的籤字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規定時

間之內送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均為無效表決票;無效表決票不計入參加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重複提交表決票的,如各表決票表決意見相同,則視

為同一表決票;如各表決票表決意見不相同,則按如下原則處理:

①送達時間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後送達的填寫有效的表決票為準,先送達的

表決票視為被撤回;

②送達時間為同一天的,視為在同一表決票上做出了不同表決意見,計入棄

權表決票;

③送達時間以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時間為準。

七、決議生效條件

1、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基金代碼:161122,場內簡稱「

生物分級

」,

包括場外份額、場內份額)、易方達

生物分級

A類份額(基金代碼:150257,場

內簡稱「生物A」)、易方達

生物分級

B類份額(基金代碼:150258,場內簡稱

「生物B」)各自基金份額分別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的50%

(含50%);

2、《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由

提交有效表決票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生物A、生物B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

理人自表決通過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自決議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

規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次大會相關機構

1、召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會專線/客服電話:400 881 8088 轉0

聯繫人:李紅楓

傳真:020-38798812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郵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中國

建設銀行

客服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3、公證機關:北京市方圓公證處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內大街東水井胡同5號北京INN大廈5層

聯繫人:原瑩

聯繫電話:010-85197530

郵政編碼:100010

4、律師事務所: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16號高德置地冬廣場G座24樓

聯繫電話:020-83338668

九、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成功召開或議案未通過,基金管理人將根

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

要求於2020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級運作機制,將生物A與生物B按

照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轉換為

生物分級

份額。屆時,基金管理人將相應變更基金

名稱、修改基金合同並就取消分級運作的安排進行公告。敬請投資者合理安排

投資計劃。

2、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郵寄表決票時,充分考慮郵寄在途時間,提前寄出

表決票。

3、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公證費和律師費用

等可從基金資產列支,上述費用支付情況將另行公告。

4、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生物A與生物B自本公告發布之日

(2020年8月25日)開市起至當日10點30分停牌。此外,基金管理人將向深

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生物A與生物B自於2020年10月29日(計票日)開市起至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公告日10點30分停牌。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生效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下一交易日開市恢復交易。敬請基金份額持有人關

注本基金停牌期間的流動性風險。

5、本公告的有關內容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一:《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

及其附件《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

明》

附件二: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委

託書(樣本)

附件三: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附件四:《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前後基金合同對照表》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6日

附件一: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

關事項的議案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根據市場環境變化,為更好滿足投資者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

資基金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運作管理辦法》和《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提議將本基金轉型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並相

應調整基金名稱、基金運作方式、折算機制、配對轉換機制、份額分類方式、基

金上市、申購贖回、投資範圍、投資策略、風險收益特徵、基金費率、基金資產

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條款。具體內容詳見本議案之附件《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的說明》。

為實施本基金的轉型方案,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基金管理人據此落

實相關事項,並授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相應調整。具體安排詳見基金

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以上議案,請予審議。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

的議案的說明

一、聲明

1、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於2015年6月3日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規

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和《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管理

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與基金託管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關於易方

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將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

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2、本次議案應當由提交有效表決票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基金代碼:

161122,場內簡稱「

生物分級

」,包括場外份額、場內份額)、易方達

生物分級

A

類份額(基金代碼:150257,場內簡稱「生物A」)、易方達

生物分級

B類份額

(基金代碼:150258,場內簡稱「生物B」)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存在無法獲得持有人大會表決通

過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決通過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自決議生效之日起2日

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且本基金正式轉型前,將有至少預

留二十個交易日的選擇期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具體時間安排詳見本基金

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5、中國證監會對本次本基金變更註冊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

對變更註冊後基金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二、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變更方案要點

(一)變更基金名稱

基金名稱由「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易方達中證

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二)調整運作方式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分級運作的基金,

變更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為契約型開放式基

金,不再設置分級運作、配對轉換和分級折算機制。

(三)調整基金份額的分類規則

變更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通過事先約定基金的風險收

益分配,將基金份額分為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即基礎份額)、生物A、生物B,

各類份額代表的基金資產合併運作。從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來看,由於基金收

益分級的安排,生物A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低於基礎份額;生物B的預期收

益和預期風險高於基礎份額。

變更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根據所收取費

用的差異,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其中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收取申購費用,

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

而從本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並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

類基金份額。

(四)調整基金交易、申贖機制

變更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礎份額不上市交易,投

資者可以在場內場外申購贖回基礎份額,生物A和生物B上市交易,但不可申

購贖回。此外,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不同份額之間設置配對轉

換機制,投資者可以將持有的生物A和生物B合併為場內基礎份額,也可以將

持有的場內基礎份額分拆為生物A和生物B。

變更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投資者可以在

場內場外申購贖回A類基金份額,在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後,A類基金份額可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規定的上市條件的情況下上市交易。投資者可在場外申購贖回C類基金份額,C

類基金份額不上市交易。

(五)修改投資範圍相關表述

變更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範圍為「本基金的投資

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品種,國債、央行

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含分離

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種,股指

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

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將其納入投資

範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其中投資

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在扣除股

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

於基金資產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資產

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變更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投資範圍明確

為「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除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將其

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及融資業務。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資產的80%

且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

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

淨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資產

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六)修改「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相關表述

變更後,根據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範

圍,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等相關內容進行相應修訂。

(七)修改基金資產估值相關表述

變更後,根據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範

圍及監管部門有關最新規定,對「基金資產估值」章節估值方法等相關內容進行

相應修訂。

(八)調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變更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存續期間不進行收益分配。

變更後,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LOF)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變更後,投資者持有的轉換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A類場外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將繼承其轉換前場外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

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資者持有的轉換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LOF)A類場內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只能採取現金分紅方式。請投資者務必

及時查詢、核對持有的轉換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A類場外份額的收益分配方式,具體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記結算機構的記錄為準。

(九)調整基金費率

變更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託管費分別為1.0%/

年、0.22%/年。場內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為0,而場外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設置

為:

申購金額M(元)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其他投資者)

特定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

M<100萬

1.00%

0.10%

100萬≤M<200萬

0.60%

0.06%

200萬≤M<500萬

0.30%

0.03%

M≥500萬

1000元/筆

1000元/筆

場外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設置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0-6

1.50%

100%

7-364

0.50%

25%

365-729

0.25%

25%

730及以上

0%

---

場內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設置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50%

25%

變更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管理費、託管

費分別為0.5%/年、0.1%/年,C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為0.3%/年。C類基金份

額不收取申購費,A 類基金份額場內場外申購費率相同,均設置為:

申購金額M(元)

(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其他投資者)

特定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

M<100萬

1.00%

0.10%

100萬≤M<200萬

0.60%

0.06%

200萬≤M<500萬

0.30%

0.03%

M≥500萬

1000元/筆

1000元/筆

A類基金份額場外贖回費率設置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0-6

1.50%

100%

7-29

0.50%

25%

30-179

0.25%

25%

180及以上

0%

---

A類基金份額場內贖回費率設置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50%

25%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設置為: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歸入基金資產比例

0-6

1.50%

100%

7及以上

0%

---

其中上述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

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

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

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

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

定投資群體範圍。

根據有關業務規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轉換為易方

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份額後,其原基金份額持有

期計入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份額的持有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生物A和生物B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後,基金份額持有期自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

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確認之日起計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

回份額時適用的贖回費率將根據持有期確定,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結算機構系統

記錄為準。如果贖回份額時持有期較短,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十)根據法律法規及《關於更新(試行)

的通知》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填報指引第2號——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合同填報指引(試行)》的規定以及轉型後的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LOF)的產品特徵對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十一)在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按照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申請辦理生物A與生物B終止上市等相關業務。

(十二)變更後基金的基本情況

1、基金名稱: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2、基金的類別:股票型基金

3、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4、標的指數: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

5、基金的投資目標: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的最小化。

6、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

現前述情形的,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將根據基金

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基金份額類別: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收取申購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基金資產中

計提銷售服務費,並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份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兩類基

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並公布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三、轉型選擇期及之後的相關安排

(一)轉型選擇期的相關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轉型正式實施前安排不少於

20個交易日的選擇期(具體以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為準)。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正式轉型前,可選擇賣出生物A、生

物B或贖回、轉出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等方式退出。

對於在選擇期內未作出選擇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持有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額、生物A與生物B將最終將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LOF)的A類基金份額。

在選擇期期間,由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需應對贖回、轉

出等情況,基金份額持有人同意在選擇期豁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中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等條款。基金管理人提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授權基金管理人據此落實相關事項,並授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做

相應調整,以及根據實際情況可暫停申購、贖回、日常轉換、配對轉換或調整申

購、贖回、日常轉換方式等。

(二)基金份額的轉換

選擇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將於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轉型選擇期屆滿的次

一工作日)對投資者未贖回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以及持有的生物A和生物B

進行基金份額淨值轉換,並向登記結算機構提交份額變更登記申請(具體以基金

管理人公告為準)。

生物A、生物B將以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在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日終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轉換成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

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基金份額的場內份額,份額轉換計算公式如下:

生物A(或生物B)的轉換比例=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生物A(或生物B)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生物A(或生物B)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轉換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轉換前生物A(或生物B)的份額數×生物A(或生物B)的轉換比例

基金份額轉換比例保留至小數點後第9位,小數點第9位以後的部分四舍五

入。生物A、生物B經轉換後的份額數保留至整數位,不足1份的零碎份額的

處理方式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則處理,轉換後的基金份

額以登記結算機構最終確認的數據為準。由於基金份額數取整計算產生的誤差,

基金份額持有人將面臨其所持基金資產淨值減小的風險,對於持有份額數較少的

生物A、生物B持有人,將面臨持有的基金份額轉換後份額數不足一份而被計

入基金資產的風險。

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的場內份額自動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基金份額的場內份額,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的場外份

額自動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基金份額

的場外份額。

(三)基金轉換的特別風險揭示

1、生物A和生物B轉換後風險收益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的風險

生物A表現為低風險、預期收益相對穩定的特徵,分級運作期內按基金合

同約定獲得相應年基準收益率,但在份額轉換後,生物A持有人原持有的較低

風險收益特徵的生物A將變為較高風險收益特徵的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基金份額風險收益特徵將因轉換而發生

較大變化。由於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

額為跟蹤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的基金份額,無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的相關安排,

其基金份額淨值將隨標的指數的漲跌而變化,原生物A持有人將承擔因市場下

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生物B具有一定的槓桿屬性,表現為高風險、預期收益相對較高的特徵,

但在份額轉換後,生物B持有人原持有的生物B將變為較高風險收益特徵的易

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基金份額風險

收益特徵將因轉換而發生較大變化。由於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為跟蹤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的基金份額,沒有槓桿

特徵,其基金份額淨值將隨標的指數的漲跌而變化,原生物B持有人將無法繼

續享有槓桿安排且仍需承擔因市場下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2、生物A和生物B的流動性風險

生物A和生物B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A類場內份額前,生物A和生物B的持有人有兩種方式退出:1)在場內按市價

賣出基金份額;2)在場內買入等量的對應份額(即生物A持有人買入等量的生

物B,或者生物B持有人買入等量的生物A),合併為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按

照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申請場內贖回或轉託管至場外後申請贖

回。

由於生物A和生物B的持有人可能選擇場內賣出或合併贖回,場內份額數

量可能發生較大下降,可能出現場內流動性不足的情況,特提請投資者注意流動

性風險。

3、轉換前存在溢價交易的生物A和生物B的持有人因溢價消失而造成損失

的風險

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前,生物A和生物B仍可正常交易。期間,生物A和

生物B可能存在折溢價交易情形,其折溢價率可能發生較大變化。

由於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日終,以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準,生物A和生物B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而不是二級市場價格)轉

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如果投

資者在轉換前以溢價買入,轉換後可能遭受較大損失。特提請參與二級市場交易

的投資者注意折溢價所帶來的風險。

投資者應密切關注生物A和生物B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變化情況,可通過

本公司網站(www.efunds.com.cn)等方式進行查詢。

4、生物A和生物B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將會在轉換後發

生變化的風險

以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在基金份額轉換基準日日終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生物A和生物B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A類場內份額,並進行取整計算(最小單位為1份),

因此生物A和生物B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將會在轉換後發生

變化。

5、生物A和生物B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A類場內份額後無法辦理場內贖回的風險

生物A和生物B轉換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A類場內份額後,投資者可以申請場內贖回基金份額或者轉託管至場外後申請贖

回基金份額。對於無法辦理場內贖回的投資者,需先轉託管至場外後再申請贖回

或者先轉託管到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

證券公司

後再申請贖回。

6、在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開放贖回之前,

投資者將無法辦理基金贖回業務;在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資者將無法進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

動性風險。

(四)《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的

生效及後續安排

轉型選擇期屆滿後,《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及《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等事

項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

管理人將根據相關規定申請辦理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上市交易等業務。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的C類基金份額設置單獨的基金代碼向場外投資者銷

售。詳見後續公告。

(五)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前後基金合同主要內容對

照表請詳見附件四。

四、基金管理人就轉型方案相關事項的說明

(一)基金轉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根據《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轉換基

金運作方式」及「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等事項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

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屬於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由提交有效表決票的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生

物A、生物B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因此,基金轉型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二)基金轉型不存在技術方面的障礙

為實現基金轉型的平穩過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轉型有關的會計處理、

註冊登記、系統準備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轉型的相關準備。基金轉

型不存在技術障礙。

五、基金轉型的主要風險及預備措施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能成功召開的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由權益登記日分別代表

易方達

生物分級

份額、生物A、生物B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

方可召開。為防範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開,基

金管理人將在會前儘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預溝通,爭取更多的持有人參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議案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否決的風險

在設計轉型議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提前向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徵詢了意

見,擬定議案綜合考慮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將根據

基金份額持有人意見,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對轉型議案進行適當修訂,並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況下,推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

(三)轉型過程中的運作風險

基金轉型運作過程中的相關運作風險,基金管理人將提前做好充分的內部溝

通及外部溝通,避免基金轉型後基金運作過程中出現相關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

六、基金管理人聯繫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若對本方案的內容有任何意見和建議,請通過以下方式聯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網站:www.efunds.com.cn

客服電話:400 881 808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5日

附件二: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委託

書(樣本)

本人(或本機構)持有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

基金」)的基金份額,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網(www.efunds.com.cn)

及其他規定媒介公布的關於召開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相關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事項,本人(或本機構)

的意見為(請在意見欄下方劃「√」):

同意

反對

棄權

本人(或本機構)特此授權 (證件號碼: )

代表本人(或本機構)參加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並按照上述意見行使對相關議案的表決權。本人(或本機構)同意受託

人轉授權,轉授權僅限一次。

上述授權有效期自籤署日起至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結束之日止。

委託人姓名/名稱(籤字/蓋章):

委託人證件號碼(填寫):

籤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權委託書填寫注意事項: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託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代為行使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的表決權。

2. 授權委託書中的授權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部基金份

額的授權意見。

3. 如委託人未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其表決意見的,視為委託人授權受託人按照

受託人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如委託人在授權委託書中表達多種表決意見的,視為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4. 本授權委託書(樣本)中「委託人證件號碼」,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申購/

買入本基金時的證件號碼或該證件號碼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投資者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則其授權無

效。

附件三: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基金份額持有人姓名或名稱

基金份額持有人證件號碼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份額

以權益登記日份額為準

審議事項

同意

反對

棄權

《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受託人籤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請以打「√」方式在審議事項後註明表決意見。持有人必須選擇一種且只能選

擇一種表決意見。本表決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權益登記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額的表決意見。表決意見未選、多選、無法辨認或意願無法判斷,但其他各

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表決票視為棄權表決,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結果均

計為「棄權」。籤名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基

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未能在規定時間之內送

達本公告規定的收件人的表決票,計為無效表決票。

附件四:《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前後基金合同對照表》

章節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

分 前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

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

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

簡稱「《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

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

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基

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

投資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

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

會」)註冊。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

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收益和市

場前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

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

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

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

最低收益。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

一、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據和原則

1、訂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護

投資人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

人的權利義務,規範基金運作。

2、訂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

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

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

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3、訂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則是平等

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人合

法權益。

二、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

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

件,其他與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均以

基金合同為準。基金合同當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

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

三、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由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

而來,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

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國證監會」)註冊。

中國證監會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

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為本基金的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

利義務關係的,如與《基金合同》有衝突,

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

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有效

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

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六、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變更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

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

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

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於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

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

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

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內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

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如與基金合同

有衝突,以基金合同為準。

五、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

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的內容與屆時

有效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

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

定為準。

六、本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

開始執行。

第二部

分 釋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易方達生物

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易方達生物

科技

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易

方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

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生

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

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達中證

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本基金由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

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而來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

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易方達中

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中證

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

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

方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

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

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

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

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

過,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

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

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

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

9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

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

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

1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

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

理委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

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

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

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

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

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

金(LOF)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8、標的指數:指中證萬得生物科

技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

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

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

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

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

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

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

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

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

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

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

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

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

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

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

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

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

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投資者、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

他投資者的合稱

22.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23.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

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

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

投資等業務

24. 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非直銷

銷售機構

25. 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6. 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

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

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

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機構

27. 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

售網點

28. 登記結算業務:指基金登記、存

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

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帳戶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

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

交易過戶等

29. 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結算

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結算

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

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擔任登記結

算機構

30. 註冊登記系統:指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

登記結算系統

31.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證券

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

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

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

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

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

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

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

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

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

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

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

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

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

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

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

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機構,以及可通過深圳證券交

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會

員單位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

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

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和/或深圳證

券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結算機構:指辦理登記

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

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的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

公司),C類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機構

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32. 基金帳戶: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

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

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3.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

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

銷售機構買賣基金、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定

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

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

認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

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

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

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

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7.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

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申請的開放日

40. 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

日(不包含T日),n為自然數

41. 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

42.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

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3. 《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

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共同

遵守

44. 基金份額分級:指通過事先約定

基金的風險收益分配,將本基金

場內基礎份額分為預期風險、收

益不同的A類份額與B類份額,

並將基礎份額(含場外份額、場

內份額)、A類份額和B類份額所

28、登記結算系統:指中國結算

公司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系統

29、證券登記系統:指中國結算

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系統

30、開放式基金帳戶或基金帳戶:

指登記結算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

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場

外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其

中場外A類基金份額記錄在中國結算

公司開立的開放式基金帳戶並登記在

登記結算系統,C類基金份額記錄在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

帳戶並登記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註冊登記系統

31、深圳證券帳戶:指在中國結

算深圳分公司開設的深圳證券交易所

人民幣普通股票帳戶(即A股帳戶)

或證券投資基金帳戶,本基金的場內

A類基金份額記錄在該帳戶並登記在

證券登記系統

32、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

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

銷售機構買賣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

結餘情況的帳戶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

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

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易

方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4、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

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

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終止日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7、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

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

申請的開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

工作日(不包含T日) ,n為自然數

39、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

40、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

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業務規則》:指深圳證券交

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基金管理人的

相關業務規則及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42、場內: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代表的基金資產合併管理的運

作方式

45.

易方達生物

科技份額、基礎份

額:指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礎份額

46.

易方達生物

科技A類份額、A類

份額、

易方達生物

科技A:指按

《基金合同》約定規則所自動分

離或選擇分拆的穩健收益類基

金份額,即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A類份額

47.

易方達生物

科技B類份額、B類

份額、

易方達生物

科技B:指按

《基金合同》約定的規則自動分

離或選擇分拆的進取收益類基

金份額,即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的B類份額

48. 場內: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利用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

贖回和上市交易等業務的場所。

通過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

認購、申購、贖回也稱為場內認

購、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49. 場外: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

統外的銷售機構利用其自身櫃

臺或者其他交易系統辦理本基

金基金份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

務的基金銷售機構和場所。通過

該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申購和贖回也稱為場外認購、場

外申購和場外贖回

50. 場外份額: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

統下的基金份額

51. 場內份額:指登記在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52.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

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

的行為

53. 發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

售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本基金基

礎份額的行為

54. 自動分離:指本基金髮售結束

後,各投資者成功認購的場內份

額按照1:1初始份額配比,分

別確認為A類份額和B類份額的

過程

55.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

所內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利

用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贖回和上市交易的場所。通過該

等場所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也

稱為場內申購、場內贖回

43、場外:指通過深圳證券交易

所系統外的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申

購和贖回的場所。通過該等場所辦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也稱為場外申

購和場外贖回

44、場外份額:指登記在登記結

算系統下的A類基金份額和登記在易

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登記系統

下的C類基金份額

45、場內份額:指登記在證券登

記系統下的A類基金份額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

後,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

以集中競價的方式買賣場內A類基金

份額的行為

47、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

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

為現金的行為

49、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

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0、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

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A

類基金份額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管

和跨系統轉託管

51、系統內轉託管:基金份額持

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結

算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

或證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

易單元)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以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C類基金

份額在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

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之間進行轉

託管的行為

52、跨系統轉託管:基金份額持

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結

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統間進行轉託管

的行為

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56.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

5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

內的基礎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

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

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

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

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包括基

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

的10%

58. 上市交易: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

易所會員單位以集中競價的方

式買賣

易方達生物

科技A與易方

達生物科技B的行為

59. 《上市交易公告書》:指《易方

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之

易方達生物

科技A、易方

達生物科技B上市交易公告書》

60.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

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額的行為

61.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

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的操作。轉託管包括系統內轉託

管和跨系統轉託管

62. 系統內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

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

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

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

轉登記的行為

63. 跨系統轉託管:基金份額持有人

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

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間進

行轉登記的行為

64.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者通

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

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

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

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帳戶內自

5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

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

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

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

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

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

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

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

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

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55、元:指人民幣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

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

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

和費用的節約

57、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

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8、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

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9、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

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0、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

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

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1、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

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

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

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等媒介

62、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

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

淨值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調

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淨值

63、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

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

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6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

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

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

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

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

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

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

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65. 運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每兩個年度對應日之間

的運作區間。本基金的首個運作

周年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該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第一個年度對應日(不含該日)

之間的運作區間;本基金的第二

個運作周年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第一個年度對應日(含該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個年

度對應日(不含該日)之間的運

作區間;以後依此類推

66. 年度對應日:指遞增年份的同月

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

度對應日為2015年以後每一年

的n月n日。如某個年度無該對

應日,則順延至下一自然日

67. 標的指數: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

68. 配對轉換:指本基金存續期內,

基礎份額與A類份額、B類份額

之間按約定的轉換規則進行轉

換的行為,包括分拆和合併

69. 分拆:指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

持有人申請將其持有的每2 份

場內基礎份額按1:1 的比例轉

換為1 份A類份額與1 份B類

份額的行為

70. 合併:指本基金存續期內,根據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份額

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每1 份A類份

額與每1 份B類份額申請按照

1:1 的比例轉換成2 份場內基

礎份額的行為

71. A 類份額的本金:除非《基金合

同》文意另有所指,對於每份A

類份額而言,指人民幣1.0000

72. A 類份額的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A類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為

「同期銀行人民幣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稅後)+3%」。其中,

同期銀行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為上一運作周年最後一

個工作日實際生效的、中國人民

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

年期存款基準利率;《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準收益

65、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

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

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

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

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

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

公平對待

66、轉

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指本

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

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

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

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觀事件

率為「《基金合同》生效日實際

生效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

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基準

利率(稅後)+3%」。如某一運作

周年A類份額約定年基準收益率

相較上一運作周年有所變化,基

金管理人將予以公告

73. A 類份額累計約定應得收益:指

A 類份額依據約定年基準收益

率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截至計

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的累計收

74. 元:指人民幣元

7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

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

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

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76.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

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

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

值總和

77.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

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78.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

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

數所得的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其中,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為計

算日基礎份額、A類份額與B類

份額的基金份額餘額之和

79.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指按照《基

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份額類別及

淨值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T日本

基金每份A類份額、每份B類份

額的估算價值。除《基金合同》

約定的基金份額折算及清算等

情形外,基金份額參考淨值並不

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獲得的

實際價值

80.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

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

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

81. 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等媒介

8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觀事件。

83.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

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

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

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

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

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

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

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

的債券等

第三部

分 基

金的基

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分級基金

四、基金份額的分級運作與基金份額

類別

本基金採取分級方式運作,通過事先

約定基金的風險收益分配,

易方達生物

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基礎份額(「基

礎份額」)的場內份額可分為預期風險、收

益較低的子份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

分級證券投資基金之穩健收益類份額(「A

類份額」),與預期風險、收益較高的子份

額——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資

基金之積極收益類份額(「B類份額」)。本

基金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與B類份額分配

不同的基金代碼,所代表的基金資產合併

運作。其中,A類份額、B類份額在存續期

內始終保持1:1的份額配比不變。

根據基金份額登記託管帳戶的不同,

基礎份額分為場外份額與場內份額,共用

同一個基金代碼。其中,場外份額登記在

註冊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

帳戶下;場內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

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

五、標的指數

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

六、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追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

離度與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金額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為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八、基金份額面值和認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

一、基金名稱

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

券投資基金(LOF)

二、基金的類別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標的指數

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

五、基金的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

別。在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收取申購費

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稱為A類基

金份額;從本類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

服務費,並不收取申購費用的基金份

額,稱為C類基金份額。具體費率的

設置及費率水平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

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

碼,分別計算並公布基金份額淨值和

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投資人在申購基

金份額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的轉換

規定請見招募說明書和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經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

取消某基金份額類別,或對基金份額

分類辦法及規則進行調整並公告,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若基金管理人註冊並成立追

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本基金認購費具體費率按《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執行。

九、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ETF),在不改變本基金投資目標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變更為該ETF的聯

接基金。該聯接基金將其絕大部分基

金財產投資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

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該聯接

基金具體投資範圍及比例等將依據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確

定。以上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後修改基金合同,但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四部

分 基

金份額

的分級

運作與

淨值計

算規則

刪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分級運

作與淨值計算規則」章節全部內容

第五部

分 基

金份額

的發售

修改為

第四部

分 基

金的歷

史沿革

刪除「第五部分 基金份額的發售」

章節全部內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歷史沿革

本基金由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生物科

技指數分級基金」)變更註冊而來。

生物科技指數分級基金根據2015

年4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準予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批覆》(證監

許可[2015]675號)註冊募集,基

金管理人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託管人為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於2015年6

月3日正式生效。

2020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

日,生物科技指數分級基金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以XX方式召開,大會表決

通過了《關於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

案》,同意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基

金轉型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LOF),並相應調整

基金合同中基金運作方式、折算機制、

配對轉換機制、份額分類方式、基金

上市、申購贖回、投資範圍、投資策

略、風險收益特徵、基金費率、基金

資產估值、收益分配政策等條款,基

金名稱相應變更為「易方達中證萬得

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

決通過之日起生效。依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2020年X月X日起,

原《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達中證

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六部

分 基

金備案

修改為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存

第六部分 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

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

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

份額持有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

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請

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

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

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

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

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

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

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

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

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

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

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

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

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

終止基金合同、轉換運作方式或與其他基

金合併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

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

從其規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

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

告中予以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

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規定發生變化,上述規定被取消、更

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

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

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七部

分 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第六部分 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金份額

的上市

交易

修改為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額

的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

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

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

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2 億元人民

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 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

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

易方達生物

科技A與

易方達生物

科技

B。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

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

規則》等有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

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

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

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按照《基金法》

相關規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

行。具體情況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六、其他

1、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中國

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

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

合同》可相應予以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若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

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

以增加相應功能,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

3、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不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交易場所上

市交易,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本基金符合

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

市條件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

請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後,登

記在證券登記系統中的場內A類基金

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登記在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場外A

類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

務將基金份額轉至證券登記系統後,

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證券

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

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有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

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

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

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停復牌、

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

項按照《基金法》相關規定和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情況

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相關公告。

當本基金髮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

關業務規則所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

條件而被終止上市的情形時,本基金

將變更為非上市基金,本基金的名稱

將變為「易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

的基金費率、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

策略等均不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終止上市後,對於本

基金場內份額的處理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制定並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

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

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

示A類基金份額前一交易日的份額淨

值。

七、其他

1、若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

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

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則進行調整的,本

基金按修改以後的規定執行,而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若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

機構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本基金可以增加相應功能,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額

的申購

與贖回

修改為

第七部

分 基

金份額

的申購

與贖回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投資者可通過場外或場內兩種方式對

本基金的基礎份額進行申購與贖回。在本

基金存續期內,A類份額、B類份額只上市

交易,不單獨接受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

進行。其中,場外基礎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場所為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場外非直

銷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場內基礎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

格,且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記

結算機構認可的會員單位。

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投資者應

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者在開放日辦理基礎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

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

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或另

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

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

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基金管理

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

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

基礎份額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開始辦理基礎份額的贖回。

在確定基礎份額的申購開始與贖回開

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投資者可通過場外和場內兩種方

式申購與贖回A類基金份額;通過場

外方式申購與贖回C類基金份額。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

機構進行,其中,場外份額的申購和

贖回場所為場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

點;場內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場所為具

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認可

的會員單位。

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

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

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

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

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在招募說

明書中載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

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

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

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

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

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

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

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

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

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

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

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

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

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礎份額的申購

或者贖回或者轉換。投資者在《基金合同》

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

轉換申請且登記結算機構確認接受的,其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

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礎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

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除指定贖回外,場外贖回遵循「先

進先出」原則,即按投資者認購、申購確

認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投資者申購、贖回場內基礎份額時,

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

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

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按

新規定執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

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者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

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

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

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

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

成立;登記結算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

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

金管理人將自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

請之日(T日)起7個工作日內(T+7日,

包括該日)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

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

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

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

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

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

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結算機構

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

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

計算,其中C類基金份額首筆申購當

日的申購價格為當日A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場外份額持有人贖回時,除指

定贖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

原則,對該持有人帳戶在該銷售機構

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按照投

資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

行順序贖回;

5、投資者申購、贖回場內份額時,

需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機

構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

登記結算機構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

則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6、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

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

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

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

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

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

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

記結算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應

及時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者。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

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

回的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於申購申請及申購份額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首次申

購和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以及每筆贖

回的最低份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

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者每個基

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具體規

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者累

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單筆申購

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總規

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和淨申購

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

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

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

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

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

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

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

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

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結算機

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

贖回成立,贖回是否生效以登記結算

機構確認為準。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規

規定的期限內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

贖回款項。如遇登記結算機構系統故

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

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

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

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

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

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

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

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

況下,本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

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及時到銷

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

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

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

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

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結算機構的確

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者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首

次申購和每次申購的最低金額、最高

金額以及每次贖回的最低份額,具體

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投資人每

個基金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

額,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

關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

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日或

1、基礎份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

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

產承擔。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

式:本基金基礎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

《招募說明書》。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

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

單位為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本基

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明書》。贖

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

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

回金額單位為元。

4、申購費用由投資者承擔,不列入基

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所收取的贖回費歸入基金

財產的比例不得低於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比例下限,其餘部分用於支付注

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基金管理

人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

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

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具體

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額具體的

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

《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在《招募說

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

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

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

資者開展不同的費率優惠活動。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

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或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

請。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

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權規定本基金的

總規模限額,以及單日申購金額上限

和淨申購比例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

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

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

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

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

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

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

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

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等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

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

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分為A類和C類兩類基

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

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本基金兩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

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

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遇特殊情況,經履行

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份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

方式:本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詳見《招

募說明書》。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

購費率由基金管理人決定,並在招募

說明書中列示。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

申購金額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場

外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

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

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場內申購涉及金額的

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

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場內申購

涉及份額的計算結果按截位法保留至

整數位,整數位後小數部分的份額對

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者資金帳戶。若

證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對申購份

額的計算及餘額的處理方式有新的規

市。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將影響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

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

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其他損害現有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因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

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

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時。

7、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

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

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

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

當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

投資者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者累

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者當日申

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

額上限時。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結

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

結算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基金會計

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等無法正常運

行。

9、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份額

折算方式及相關業務規則,須暫停接受申

購申請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

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

請的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情形之一(第4、10

項除外)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者的

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

將退還給投資者。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

定,按新規定執行。

3、贖回金額的計算及處理方式:

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詳見《招募說

明書》。本基金的贖回費率由基金管理

人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贖

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

乘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

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

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

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若證

券交易所或登記結算機構對贖回金額

的計算及處理方式有新的規定,按新

規定執行。

4、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

用由該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

列入基金財產。

5、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用歸

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

設定,具體見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未

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

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其中,對持續

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6、本基金的申購費率、申購份額

具體的計算方法、贖回費率、贖回金

額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收費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並

在招募說明書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

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

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7、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

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

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

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

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

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

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

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

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惠活動。

七、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

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

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

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

資產估值情況時。

4、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

市。

5、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

額贖回。

6、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

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贖

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

7、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結

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

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

結算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基金會計

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等無法正常運

行。

8、根據《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份額

折算方式及相關業務規則,須暫停接受贖

回申請的。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

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

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若出現上述第5項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礎份額淨

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

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

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

資產估值情況。

3、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所停止

交易。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

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

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

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

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

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

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

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系統等

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

出現重大轉變時。

8、因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

部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繼續接受申購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其他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9、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

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

規定的本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

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

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或淨

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

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

份額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

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

額上限時。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

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

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

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除上述第4、9、10項以外的

暫停申購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包

括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的基金份

額餘額之和)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

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

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

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

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

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

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包括基礎份額、A

類份額、B類份額總和)的10%的前提下,

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

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

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

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者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

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

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

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

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

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

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

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

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

的限制。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

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

延期辦理,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

贖回申請與其他帳戶贖回申請按前述條款

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以上

(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

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

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

《業務規則》辦理。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

務的辦理。

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

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

資產估值情況時。

3、本基金投資的證券交易所停止

交易。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

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

分發生暫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

續接受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時。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

記結算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

構等因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

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系統等

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所投資的投資品種的估值

出現重大轉變時。

8、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

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贖回申請。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

回申請。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

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

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

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

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

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

開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

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

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

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

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

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經登記結算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下發生

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

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

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

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

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

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

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

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規定

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

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九、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

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

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

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

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

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

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

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

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

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

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

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的10% 的前提下,可對其

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

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

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

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

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

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

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

制。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

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

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基金管

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

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

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贖回申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其持

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

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元)之間進行轉託

管的行為。

(2)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

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場內贖回

或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時,須辦理已持有

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3)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份額贖回

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須辦理已持

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2、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

人將持有的基礎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

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基礎份額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

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

相關規定辦理。

3、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

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

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

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

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

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

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

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六、基金份額的質押與轉讓

1、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

則,辦理基金份額質押業務,並可收取一

定的手續費。

2、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礎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

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

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

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

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

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款「(1)

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

約定的方式與其他帳戶的贖回申請一

並辦理。

(4)暫停贖回:連續2個開放日

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

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

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

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

公告。

(5)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

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業務規則》辦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

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2日內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

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

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

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

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

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

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

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

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

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

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

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

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

讓業務。

十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

相應技術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開通多幣種

(包括但不限於美元)的申購、贖回業務,

不同幣種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

日的對應幣種折算淨值為基準計算。多幣

種的申購、贖回業務細則以基金管理人的

相關公告為準。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

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

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

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

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結算

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

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託管

1、A類基金份額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

其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結算系

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

券登記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交易單

元)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

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

場內贖回或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時,

須辦理已持有A類基金份額的系統內

轉託管。

(3)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登記結

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

基金份額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

時,須辦理已持有A類基金份額的系

統內轉託管。

2、A類基金份額跨系統轉託管

(1)跨系統轉託管是指基金份額

持有人將持有的A類基金份額在登記

結算系統和證券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

託管的行為。

(2)A類基金份額跨系統轉託管

的具體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登

記結算機構及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辦

理。

3、C類基金份額的轉託管

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

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場外不同銷售機

構之間的轉託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

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持有的

基金份額在中國結算公司的登記結算

系統或證券登記系統與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註冊登記系統之間進行轉

託管。

4、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

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收取轉託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

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

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

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

解凍,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

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

凍。

十六、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對基金份額

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十七、基金份額的質押與轉讓

1、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

記結算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

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質押業務,

並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2、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

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業

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

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交易方式進

行的份額轉讓申請,具體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發布相關公告。

十八、當技術條件成熟,本基金

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

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根

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

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

一類或多類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購和贖回,或者辦理基金

份額的轉讓、過戶、質押等業務,屆

時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但應根據相關法規規定進行信息

披露。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額

的配對

轉換

刪除「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的配對轉

換」章節全部內容

第十部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

利義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當事人及權

利義務

《基金

合同》

當事人

及權利

義務

修改為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當事人

及權利

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

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2,000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

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

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

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

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

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

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

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

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

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簡況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

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

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

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

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

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

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

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

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

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

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

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

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

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

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

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

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

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

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

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

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

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

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

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

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

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

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

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

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

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

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

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

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

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

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

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融券、

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

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

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

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

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申購、

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

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

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

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

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

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

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

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

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

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

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

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

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

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

格;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

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

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

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

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

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

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

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

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

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

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

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

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

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

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

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

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

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

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

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

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

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

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

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

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

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

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

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

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一)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

稱:中國

建設銀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

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

證監基字[1998]12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

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

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

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

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

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

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

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伍佰億壹仟零

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

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

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

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

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

證券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簡況

名稱: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復

[2004]14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

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

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二)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

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

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

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

《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

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

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

開設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

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

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

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

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

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

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

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

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

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

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

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

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

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

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

金資產淨值、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

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B類份額的基

金份額參考淨值、基礎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

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

按照《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規定進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

《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

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

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

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

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

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

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

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

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

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

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

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

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

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

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

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

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

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

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

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

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

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

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

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

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

《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

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

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和《託管

協議》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

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

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

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

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

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

產;

(3)依法轉讓其持有基礎份額、A類

份額和B類份額,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

持有的基礎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

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

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

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

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

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

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

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

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

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

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

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

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

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

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

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權利

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不因基金

財產帳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

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

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

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

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

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

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

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

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

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申購款項及法律法

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

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

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

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本《基金合同》當事各方的

權利義務以本《基金合同》為依據,

不因基金財產帳戶名稱而有所改變。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額持有

人大會

修改為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

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審議事項應該

第九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

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第九部

分 基

金份額

持有人

大會

分別由本基金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

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獨立表決。基金

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在其對應

的份額級別內擁有平等的投票權,且相同

類別基金份額的同等投票權不因基金份額

持有人取得基金份額的方式(場內認購、

申購、買入或場外認購、申購)而有所差

異。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日常機

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依據本《基

金合同》約定終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

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基金合

同》另有約定,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

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提高該等報酬

標準的除外;

(5)變更基金類別,但《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或法律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單獨或合計持有基礎份額、A

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

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1)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

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和

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

收取;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

機構。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

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

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

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

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

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

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

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

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

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調低銷售服務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

用的收取;

(3)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

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

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

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申購費率、調低贖回

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

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

監會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

託管、質押等業務規則;

(6)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

可的範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

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8)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變更

標的指數及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9)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

則和支付方式;

(10)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參與

融資融券、轉融通,變更組合限制或禁止

行為規定;

(11)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

發生重大變化;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

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

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

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

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

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

配合。

4、單獨或合計持有基礎份額、A類份

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10%以上(含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結算

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申購、

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

轉託管、轉讓、質押等業務規則;

(7)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

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8)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

定,變更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費率、

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9)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10)增加或減少份額類別,或

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11)若基金管理人註冊並成立

追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

金(ETF),在不改變本基金投資目標

的前提下,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協商一致,本基金依據基金合同約定

變更為ETF聯接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

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

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

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

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

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

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

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

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

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

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

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單獨或合

計持有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

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

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單獨或合計持有基礎份額、A類份

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持有

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

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7、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

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

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

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

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

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

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

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

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

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

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

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

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

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

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

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

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

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

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

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

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

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

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

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

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

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

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

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

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

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

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

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

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

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

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

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

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

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

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託人的代

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

各自基金份額分別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

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的50% (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

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

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

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

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

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

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

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

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

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

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

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

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

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

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

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

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

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

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

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

書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基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

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

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

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

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礎份額、A類份

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分別不少於本基

金在權益登記日各自基金總份額的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

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

明文件、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

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

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

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

錄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基礎

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二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

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

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

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

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

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

額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

方可召開。

4、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

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

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

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

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

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

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

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

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

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

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

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

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

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

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

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

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

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

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

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

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

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具書面

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並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

符。

3、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

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

電話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

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

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

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

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

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

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

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

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

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

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

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

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

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

由出席大會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

額各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額50%(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

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

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

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

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

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

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

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

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

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

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的各自基

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

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

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

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

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

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

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

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

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

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

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

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

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

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

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

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

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

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

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決截止日期後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

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

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

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出席會

議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基

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

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

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

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

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

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

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

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

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

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

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

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

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

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

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

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

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

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

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

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

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

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

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

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

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

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

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

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

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

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

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

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

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

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

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

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

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

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

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

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

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

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

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

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

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

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

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

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其他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

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

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

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

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

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

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

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

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

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

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

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

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

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

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

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

之日起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

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

表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

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

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託

管人的

更換條

件和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終

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

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

責終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修改為

第十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託管

人的更

換條件

和程序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

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

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

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

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

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礎份額、A類份

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

管理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

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的各自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

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管

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選任基

金管理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

託管人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

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

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臨時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基金資

產總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

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

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後,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

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

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

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

職責終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2、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

法宣告破產;

4、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

更換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託管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

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

3、臨時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

理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

時基金管理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

換基金管理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

基金託管人在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

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

資料,及時向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

手續,臨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接收。臨時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

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7、審計: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

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

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礎份額、A類份

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基金

託管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被提名的基

金託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參加大會

的基礎份額、A類份額、B類份額的各自基

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

3、臨時基金託管人:新任基金託管人

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時基金託

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換基

金託管人的決議須經中國證監會備案;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

管理人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

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

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

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

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新任基金託管人與

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

7、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

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

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

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審計費用從

基金財產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同時

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基礎份額、

A類份額、B類份額各自基金份額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分

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託管人應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告。

案,審計費由基金財產承擔;

8、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

換後,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

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字樣。

(二) 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由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在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後6個月內對被

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

需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決通過,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

3、臨時基金託管人:新任基金託

管人產生之前,由中國證監會指定臨

時基金託管人;

4、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更

換基金託管人的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5、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

基金管理人在更換基金託管人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後2日內在

規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

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

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

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

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新任基金託管人或臨時基金託管人應

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

值;

7、審計: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聘請會計師事

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

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審計費由基金財產承擔。

(三)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同時更換的條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時更換,由單獨或合計持有

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

換分別按上述程序進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託管人應在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生效後2日內在規定媒介上聯合公

告。

三、本部分關於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更換條件和程序的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

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相應

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託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託管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託

管協議。

訂立託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託管

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

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

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

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託管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訂立託管協議。

訂立託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

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

的保管、投資運作、淨值計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

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

第十四

部分

基金份

額的登

記結算

修改為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額的登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

一、基金的份額登記結算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

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

括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二、基金登記結算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業務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

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

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籤訂委託代理

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

資者基金帳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清算

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

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的登記結算機構為中國證券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

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擔任登記結算機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

原則。其中,場外基礎份額登記在註冊登

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場內基

礎份額、A類份額與B類份額登記在證券登

記結算系統持有人深圳證券帳戶下。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額的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

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

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和/或深圳

證券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

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二、基金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

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

辦理本基金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

籤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帳戶和/

或深圳證券帳戶管理、基金份額登記、

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

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的登記結算

機構為中國結算公司,C類基金份額

的登記結算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託其他機構擔任登記結算機構。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採用分系統登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帳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

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定和

調整登記業務相關規則,並依照有關規定

於開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份

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

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其保

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20

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信息

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

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

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及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

易過戶等業務,並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記的原則。場外A類基金份額登記在

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放式

基金帳戶下;場內A類基金份額登記

在證券登記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

證券帳戶下。C類基金份額登記在易

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登記系統

基金帳戶下。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權利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享有以下權

利:

1、取得登記費;

2、建立和管理投資者基金帳戶和

/或深圳證券帳戶;

3、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

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等;

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制

定和調整登記業務相關規則,並依照

有關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

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四、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義務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承擔以下義

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

金份額的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份額的登

記業務;

3、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將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

額明細等數據備份至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機構。其保存期限自基金帳戶銷戶

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帳戶

和/或深圳證券帳戶信息負有保密義

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

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

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及法律法規

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

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為投資者辦理

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務;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

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基金的

投資

修改為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資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蹤偏

離度及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

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權益類品

種,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

債券(含分離型可轉換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

種,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

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

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將其納入投資範

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

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其中投資於標

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

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在扣除股指期貨合

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

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

金、應收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或監

管機構允許,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資產配

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資比例範圍為,股票投資

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其中投資於

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

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在扣除股指期貨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

產的5%。基金管理人將綜合考慮市場情況、

基金資產的流動性要求及投資比例限制等

因素,確定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具體配置

比例。本基金力爭將年化跟蹤誤差控制在

4%以內,日跟蹤偏離度絕對值的平均值控

制在0.35%以內。

2、權益類品種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取完全複製法,即完全

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

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但在因

特殊情形導致基金無法完全投資於標的指

數成份股時,基金管理人可採取其他指數

緊密跟蹤業績比較基準,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標的指數

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除標的指數成

份股及備選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

(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

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債券回購、

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同業存單、

貨幣市場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

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

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原則及

投資比例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

關規定執行。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

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及融資業務。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資產

的80%且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股

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

申購款等。

若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生變更

或監管機構允許,基金管理人可對上

述資產配置比例進行調整。

三、投資策略

(一)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

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資產

的80%且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股

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不低於基金資產的5%。基金管理人

將綜合考慮市場情況、基金資產的流

動性要求及投資比例限制等因素,確

定股票、債券等資產的具體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爭將日均跟蹤偏離度的

絕對值控制在0.35%以內,年化跟蹤

誤差控制在4%以內。如因標的指數編

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誤差

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二)股票投資策略

投資技術適當調整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

但不限於:

① 法律法規的限制;

② 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

足;

③ 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

④ 標的指數成份股進行配股或增

發;

⑤ 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息;

⑥ 其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

的指數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組合的動態調整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當發生以下情況

時,基金管理人可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① 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更。基金管

理人將評估指數編制方法變更對

指數成份股及權重的影響,適時

進行投資組合調整;

② 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基

金管理人將根據指數成份股調整

方案,判斷指數成份股調整對投

資組合的影響,在此基礎上確定

組合調整策略;

③ 標的指數成份股出現股本變化、

增發、配股、派發現金股息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這些

情形對指數的影響,並據此確定

相應的投資組合調整策略;

④ 基金髮生申購贖回等影響跟蹤效

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將分析這

些情形對跟蹤效果的影響,據此

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

⑤ 法律法規限制、股票流動性不足、

股票停牌等因素導致基金無法根

據指數建立組合。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市場情況,以跟蹤誤差最小

化為原則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3、金融衍生品的投資策略

(1)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權證

的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制

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2)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

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

進行交易,以降低股票倉位調整的交易成

本,提高投資效率,從而更好地跟蹤標的

指數,實現投資目標。

4、其他

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

本基金主要採取完全複製法,即

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

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

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

相應調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導致基金

無法完全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時,

基金管理人可採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

略在內的其他指數投資技術適當調整

基金投資組合,以達到緊密跟蹤標的

指數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法律法規的限制;(2)標的指數

成份股流動性嚴重不足;(3)標的指

數的成份股票長期停牌;(4)標的指

數成份股進行配股、增發或被吸收合

並;(5)標的指數成份股派發現金股

息;(6)指數成份股定期或臨時調整;

(7)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發生變化;(8)

其他基金管理人認定不適合投資的股

票或可能嚴重限制本基金跟蹤標的指

數的合理原因等。

(三)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投資

策略

本基金將以降低跟蹤誤差和流動

性管理為目的,綜合考慮流動性和收

益性,適當參與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

的投資。

(四)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

可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和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衍生金融產品,如

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

成份股相關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將根

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主要選擇流動性

好、交易活躍的衍生品進行交易。

(五)參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

策略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

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原則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

市場環境、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

歷史申贖情況、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

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

的範圍、期限和比例。

(六)融資業務策略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

策略和風險收益特徵並在控制風險的

前提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

資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

管理。屆時基金參與融資業務的風險

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

目標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

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

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90%,其中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

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2)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

易保證金後,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

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0.5%;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

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

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9)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

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

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0)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

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

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

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

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

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

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

期後不展期;

(13)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還應

遵循如下投資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

控制原則、具體參與比例限制、費用

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其他

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無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

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提下,遵循

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

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

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非現金

資產的80%且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9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

期貨和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後,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

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

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

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

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合計規模的10%;

(7)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

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

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

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8)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

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

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

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

票的總量;

(9)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

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

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

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

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

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

交易所的要求向其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

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

資產情況等。

(14)本基金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

金淨資產的140%。

(15)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

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6)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

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

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

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

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

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

生品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

的有關規定。

除上述(2)、(10)、(11)、(15)、(16)

以外,因證券及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

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

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

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

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

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

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

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

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

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

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1)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

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

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

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開

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

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

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

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

價物;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2)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

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

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13)本基金參與轉

融通證券

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個月內日均基金資產淨值不得低於

2億元;參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的

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

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

出借證券歸為流動性受限資產;參與

融通證券

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

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50%;證

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

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

計算;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

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

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

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

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

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本基金不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

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進

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

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收益率×95%+

活期存款利率(稅後)×5%

若指數編制單位變更或停止標的指數

的編制、發布及維護,或指數名稱發生變

更,或標的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標的

指數因編制方法發生重大變更而不適合繼

續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組成部分、或法律

法規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和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標的

指數、調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

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基金,主要採用完全復

制策略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其風險收益

特徵與標的指數相似。長期而言,其風險

收益水平高於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和貨幣

市場基金。

此外,從投資者具體持有的基金份額

來看,由於基金收益分級的安排, A類份

額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低於基礎份額;B

類份額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基礎份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

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

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

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本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40%;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

限制。

除上述(2)、(7)、(8)、(13)、

(14)、(15)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

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流動

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場價格變化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

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第(13)項規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

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

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

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

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

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

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

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

額。

七、基金的融資融券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不改變本基金既有投資目標、策略和風

險收益特徵並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

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以提

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屆時基金參

與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控制原則、具體參

與比例限制、費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

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八、其他

若基金管理人註冊並成立追蹤標的指

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在不

改變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前提下,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協商一致,本基金可變更

為ETF聯接基金,但分級運作的有關約定

不受此影響,此事項無需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審議。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

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

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

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

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

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

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

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

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

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

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

行審查。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

組合限制或禁止行為規定,如適用於

本基金,則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

或禁止行為規定進行變更的,本基金

可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

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

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萬

得生物科技指數收益率×95%+活期存

款利率(稅後)×5%。

未來若指數編制機構更改上述標

的指數的名稱、變更或停止上述標的

指數的編制及發布或授權、或上述標

的指數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於指數

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基金管理人

認為上述標的指數不宜繼續作為追蹤

標的,或證券市場有其他代表性更強、

更適合投資的指數推出時,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的原則,在履行適當程序後變

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和基金名稱、調

整業績比較基準。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股票型基金,長期而言

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於混合型

基金、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採用完全

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

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

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

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

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

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若基金管理人註冊並成立追

蹤標的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ETF),在不改變本基金投資目標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變更為該ETF的聯

接基金。該聯接基金將其絕大部分基

金財產投資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

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

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該聯接

基金具體投資範圍及比例等將依據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要求確

定。以上變更需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協商一致後修改基金合同,但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財產

修改為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財產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

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

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

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

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

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

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

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

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

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

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

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

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

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

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

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

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

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

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

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

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

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

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

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

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

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

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資

產估值

修改為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資

產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工具

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

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資品種,按如下原

則進行估值 :

1、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

值日有市價的,採用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估值日無市價,但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未發生重大變化且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

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採用最近交易

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如估

值日無市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

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了影響

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等因素,調整

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當投資品種不存在活躍市場,採用

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或被以往市場實際

交易價格驗證的估值技術,確定投資品種

的公允價值。

4、在不違背上述公允價值確定原則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採用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關數據。

5、如有充足理由認為按上述方法進行

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

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存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

相關規範且適用於本基金的,從其規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

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

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第十五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

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衍生

工具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

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

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

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

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

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

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

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

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

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

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

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

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

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

允價值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

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

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

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

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

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

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

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

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

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

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類份

額和B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舍五

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

淨值、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類份額

和B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並按規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

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類份額和B

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結果發送基金

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

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礎份額的基金份

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

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

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

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

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

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

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

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

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

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

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

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

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

大事件,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0.25%以

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

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

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

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

的不含權和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

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

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

價值。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

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

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

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

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

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

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

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

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

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

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

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

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

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

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

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

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

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

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

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

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

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

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

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

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

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

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

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

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

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

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

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

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

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

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

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

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

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

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礎份額基金份額

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

託管人;錯誤偏差達到基礎份額基金份額

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

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

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

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

帶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監管機構或行

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

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價格數據進行估

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

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

別估值。

5、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

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本

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

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6、本基金參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業

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

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7、本基金參與融資等業務的,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規定估

值。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

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

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

值的價格估值。

9、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

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

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

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

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

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

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

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

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確定。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

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

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

出現重大轉變,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時;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

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

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類份額和B

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

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

上述數據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5、6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交易所、期

貨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及存款銀行等第

三方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

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

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

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

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

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

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

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

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

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

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

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

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

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

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

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

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

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

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

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

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

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

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

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

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

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

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

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

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

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

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

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

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

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

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

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

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

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

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

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

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

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

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

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

方式。

(5)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

處理估值錯誤。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

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

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

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

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

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交易數據

的,由基金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更正,

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

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

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

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

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

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

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

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

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

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

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

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

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

理。

2、由於證券交易場所、登記結算

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

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

管人原因,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

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

響。

第十八

部分

基金費

用與稅

修改為

第十六

部分

基金費

用與稅

第十八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上市初費和年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

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10、證券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

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1.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

如下:

H=E×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

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

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

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0.22%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E×0.2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

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

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

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

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

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

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

第十六部分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

數許可使用費;

5、基金上市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

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7、《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

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

裁費;

8、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9、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10、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11、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

費用;

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

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

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

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

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

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

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

解決。

3、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

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

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計提標的指數

許可使用費,具體計提及支付方法見本基

金《招募說明書》。

如果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或費

率發生調整,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

或費率計算指數許可使用費。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

在指定媒介進行公告,此項調整無須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4、除管理費、託管費和標的指數許可

使用費之外的基金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

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

當期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

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

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後,可按照基金髮展情況,並根據法律法

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調整基金管理

費率、基金託管費率等相關費率。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

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

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

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年費率為0.30%,按前一日C類基金

資產淨值的0.30%年費率計提。

銷售服務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

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

資產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

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

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

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4、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

使用費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指數編制機

構籤署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從

基金財產中向指數編制機構支付。指

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具體計算方法

及支付方式等見招募說明書。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指數編制機構

對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

或支付方式等另有約定的,本基金從

其最新約定。此項變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在規定媒介予以公告。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

第5-12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

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

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

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

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

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

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

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

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執行。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

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

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可能涉及的稅

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

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託管帳戶直接

繳付,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帳戶並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

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上述增值稅

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

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後若基金

管理人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

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

有權向投資人就相關金額進行追償。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收益與

分配

修改為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與

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本基金存續期內不進行收益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

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

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

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

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

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

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場外份額收益分配方式

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

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

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

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場外份

額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本基金場內份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

分紅,場內份額具體權益分配程序等

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

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額類別在費用

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

能有所不同。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

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

記結算機構對收益分配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對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對上述原則進

行修改或調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審議。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

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

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

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

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

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

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

擔。對於場外份額,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

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

利自動轉為對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

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

則》執行。對於場內份額,遵循深圳

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

部分

基金份

額的折

刪除「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額的折算」

章節全部內容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會計與

審計

修改為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會計與

審計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

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

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

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

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

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

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

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

託管協議約定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

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

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

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

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

核對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

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

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

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

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在規定

媒介公告。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修改為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

《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

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

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

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

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介披露,並保證

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

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

資料。

三、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

息的禁止行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

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

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

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

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

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

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

及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

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

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

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

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信息披露文本規範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

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

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託

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

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

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

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

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

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

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

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

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

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

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

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

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

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

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

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

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

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

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

項,說明基金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

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

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

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

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

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

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

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

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

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

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

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

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

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A類份額、B類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

上市交易3個工作日前,將《上市交易公

告書》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A類份額、B

類份額上市交易前或者開始辦理基礎份額

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

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礎份額的基金份

額淨值、A類份額和B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

考淨值。

在存續期內,在A類份額、B類份額上

市交易後或者開始辦理基礎份額申購或者

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礎份

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類份額和B類份額的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

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

淨值、A類份額和B類份額的基金份額參考

淨值。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

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

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

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

資料。

(七)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

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

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

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

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

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

(二)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

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

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三)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

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

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

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

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

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四)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

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

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五)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

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

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將年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

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

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

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

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

定期報告文件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

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

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

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

性風險分析等。

(八)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

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

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

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

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

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

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

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

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

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

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

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

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

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

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

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

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

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

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

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

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六)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

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

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

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基金份額登記結算機構,基金改聘會

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

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

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

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

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

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

控制人變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

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

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

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

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

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

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

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

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

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事項。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

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

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

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

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

交易所。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

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

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

當公告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基金管理人

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

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

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

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

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

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

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

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

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

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

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

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4、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

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

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5、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

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6、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7、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

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20、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1、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

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基金合同》生效後,若連續

30個工作日、40個工作日、45個工

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

元情形的;

25、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

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時;

26、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

制進行估值;

27、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

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

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

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

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

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

標等。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

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礎

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A類份額和B類份額

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基礎份額申購贖回

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

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

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

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

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

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

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

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

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

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基金上

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複製。

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

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

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

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

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

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

交易所。

(八)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

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

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予以公告。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股票期

權、資產支持證券、參與轉

融通證券

出借及融資業務,基金管理人將按相

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

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

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

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

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

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

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

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

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

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

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

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

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

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

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

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

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

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

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

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

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

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

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辦公

場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的變

更、終

止與基

金財產

的清算

修改為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的變

更、終

止與基

金財產

的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

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

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

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

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

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

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

行,自決議生效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

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5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

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

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情況。

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

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

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

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

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

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

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

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

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

務後,將根據《基金合同》終止日A 類份

額、B類份額的和基礎份額的資產淨值計算

並確定三類基金份額持有人分別應得的剩

餘資產比例,並據此比例對A 類份額、B 類

份額及基礎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剩

餘基金資產的分配,再由三類份額分別對

其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持有的基金份額比

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

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

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

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

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

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

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

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

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

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

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

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

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

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

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

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

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

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

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

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

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

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

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

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

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

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

四部分

違約責

修改為

第二十

一部分

違約責

第二十四部分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

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

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

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

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

責任,對損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損失,

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後有權根據另一方過錯

程度向另一方追償。

二、由於《基金合同》當事人違反《基

金合同》,給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造成

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發生下列

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免責: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按照當時

有效的法律法規、市場交易規則或中國證

監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

等;

2、基金管理人由於按照本《基金合同》

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所造成的損

失等;

3、基金託管人對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

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資產,或交由證券公

司、期貨公司等其他機構負責清算交收的

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

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

該機構欺詐、故意、疏忽、過失或破產等

原因給本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

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範圍內

有義務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

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

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一部分 違約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

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合

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

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

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

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損失的賠償,僅限於直接損失。但

是如發生下列情況,相應的當事人可

以免責: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託管人

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

等;

3、基金管理人由於按照基金合同

規定的投資原則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

直接損失等。

二、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

況下,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夠

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

當事人在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及時採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

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

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

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

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

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

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

檢查,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

成基金財產或投資人損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

由違約方承擔。

四、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

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

錯誤的,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投資者損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

響。

第二十

五部分

爭議的

處理和

適用的

法律

修改為

第二十

二部分

爭議的

處理和

適用的

法律

第二十五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

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

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

《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

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

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

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

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

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二部分 爭議的處理和適

用的法律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

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

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

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

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屆時有

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

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

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託管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

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

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第二十

六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修改為

第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

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

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權代表籤字或蓋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

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

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

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權代表籤字(或蓋章)。2020

年XX月XX日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生效後,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生效日,原《

易方達生物

科技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易

方達中證萬得生物科技指數證券投資

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

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內的《基金合同》各方

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

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

閱。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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