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律師說,比較常見的婚外情證據有:微信、微博、照片、錄音、簡訊、qq聊天記錄、視頻、保證書等,而且儘可能進行公證。
儘管結婚時,雙方信誓旦旦要忠於對方,但誓言似乎經不起生活瑣事的考驗,丈夫出軌有了外遇,妻子鬧離婚,作為無過錯方,該如何要求丈夫精神損害賠償?
丈夫張峻,48歲,妻子楊婷,30歲,杭州人,夫妻倆結婚近10年,有一個女兒,已經10歲了。由於張峻是二婚,與楊婷結婚時,還帶著一個與前妻生的女兒。張峻是生意人,事業有成,收入不錯,婚後,楊婷便成了家庭主婦,料理家務,照顧兩個女兒。朋友眼裡,楊婷很幸福。
然而,去年,楊婷卻上法院起訴離婚。「婚後,他經常賭博,脾氣暴躁,經常打罵我。」憋了多年的話,楊婷終於說了出來,更重要的是丈夫有了「小三」,而且已經有一個私生女。「這段婚姻對我來說已經是一種煎熬。」
為此,楊婷要求離婚並提出8萬元精神損害賠償,「嫁給他已近10年,我承擔了大量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獻給了家庭,對家庭做出較大的貢獻,他外面有人了,在法律上,我是無過錯方。」
去年,這起案子在杭州某法院開庭審理。
開庭時,張峻開口就表示同意離婚,但他否認賭博,否認打罵楊婷。對於私生女,張峻倒是沒否認:「三四年前,我們已經達成離婚意向,我就離家生活了,認識了另一個女子生下一個女兒。」
張峻強調說,雖然他和妻子沒住在一起,但他一直在經濟上照顧妻子,「去年我還給她買了輛新車,她婚後就沒工作過,家庭開支都是我承擔的。」張峻認為,楊婷要求精神賠償沒有依據。同時,張峻還提出:「女兒我來養,她沒有收入。」
「女兒出生後一直是我在照顧,你經常不回家,我來撫養更有利於女兒的成長,況且你已經有另一個女兒正在撫養。」楊婷還要求,張峻支付撫養費。
法院審理後,最終判決兩人離婚,並認定,張峻在分居期間與婚外異性生育了女兒,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判決張峻賠償楊婷5萬元。而兩人的女兒判給了張峻。
離婚後,楊婷找了份工作。近日,她再次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案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說法
浙江易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旭權
出現「婚外情」,無過錯方在什麼情況下可要求賠償?
「婚外情是傷害夫妻感情的第一殺手,這種離婚案我辦過太多了,大多數都是男方出軌,女方提出離婚,她們都會問我能不能要求男方賠償。」孫律師說,這個問題要分情況來分析。
事實上,婚姻法中並沒有與「婚外情」相對應的補償或賠償措施。婚姻法中只規定了四種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遺棄、虐待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的。除了這四種情況外,夫妻一方無權請求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婚外情只是一種事實狀態的描述,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屬於婚外情的範疇,只不過更為嚴重而已。比如,像本案中的丈夫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過錯方的妻子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有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實踐中,損害賠償是與離婚訴訟一同提起的,而能否獲得賠償則需要兩方面的考量,一是能否達到婚姻法中規定可以賠償的情形,二是能否判決離婚。
也就是說,只有在判決離婚的前提下,並符合規定的情況,才有可能獲得損害賠償。
無過錯方要求離婚過錯精神賠償可以提出多少數額?
孫律師說,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沒有詳細規定關於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問題,僅作了較為原則性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決一般不超過5萬元。
當然,精神損害是無法用金錢去彌補的,而多少賠償金能帶來安慰每個人又不太一樣。「不過我們都不會建議當事人把金額定得奇高,因為這個賠償金更具有補償性質,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高額賠償金。另一方面,過高的賠償金會導致訴訟成本增加,如果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要承擔本沒有必要承擔的訴訟費用。」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離婚過錯精神賠償需要哪些證據?
「本案中男方已經有了私生女,這個是鐵證,男方難以迴避,但有很多案子是沒有私生子女的,這就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孫律師說,比較常見的婚外情證據有:微信、微博、照片、錄音、簡訊、qq聊天記錄、視頻、保證書等,而且儘可能進行公證。
保證書是一項重要證據,因為發現一方出軌後,可能不會馬上到要離婚的程度。此時,一定要過錯方書寫保證書,把事實寫清楚,並保證以後不會再犯,這就可以作為有婚外情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本案中還涉及撫養權糾紛
一般情況孩子會判給哪一方?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處於哺乳期內,一般情況下,隨母親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情況,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對於十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也可以申請變更孩子撫養權。像本案中,孩子已滿十周歲,如果孩子想要和母親一起生活,母親就可以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
法院判決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
哪些證據有利於取得子女撫養權?
孫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羅列了幾點:
1.基本條件方面的證據。比如:工資收入、受教育程度、思想品質等,有優勢一方就更有可能取得撫養權。
2.父母的基本條件證據。比如:是否能長期幫助帶孩子、老人身體情況等。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證據。比如:孩子一直居住的地方、孩子上學的距離遠近、生活環境。
4.對於十周歲以上孩子,基本都要取得孩子願意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