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是強化社會監管有效手段。今年10月1日起,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修訂後的《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將正式施行。
《辦法》回應了人民群眾的關切和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延續原舉報獎勵制度好的做法,保持了政策的相對穩定,包括發揮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社會共治的作用及原舉報獎勵的辦理流程等內容,同時不斷發揮舉報獎勵制度作用,推動制度的完善,呈現出五大亮點。
擴大了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範圍。《辦法》增加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或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生產經營國家和本市為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風險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以有毒有害動植物為原料的食品」等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
強調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義務。增加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等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督促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落實相關義務。
獎勵標準由按「貨值金額」計算修改為按「罰沒款」計算。《辦法》為避免爭議、便於執行、鼓勵舉報,將獎勵標準由按「貨值金額」計算修改為按「罰沒款」計算。由於原《獎勵辦法》按照貨值金額計算獎勵金額,在具體執行中遇到許多案件的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也出現部分舉報人認為的貨值金額和執法部門認定的貨值金額差距較大而引發行政爭議的情況,因此,《辦法》將「貨值金額」改為以「罰沒款」數額為基數計算獎勵金額。
增設獎勵等級,提高獎勵標準和獎勵上限。獎勵標準是舉報獎勵制度的核心組成部分,標準如何設定關乎到獎勵制度的實施效果。《辦法》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設立三個獎勵等級。同時,綜合考慮涉案貨值金額、獎勵等級、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計算獎勵金額,並提高獎勵標準和最高獎勵上限。各級獎勵標準分別不低於2000元、1000元、200元。最高獎勵上限由不超過30萬元提高到不超過50萬元。
壓縮獎勵內部審核時間,45天壓縮到30天。《辦法》簡化了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銜接的要求,對於符合相關規定的,不需要舉報人再次提出獎勵意願,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後續獎勵;增加舉報人覆核的救濟途徑,「舉報人對獎勵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海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通知書》或《不予獎勵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從源頭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加強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力度,增加「舉報人舉報所在企業食品安全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可按上述標準增加一倍計算獎勵金額」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