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供應商對開標過程提出詢問,必須現場進行答覆嗎?
答:是的,
採購人、
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迴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開標過程應當由
採購人或者
採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籤字確認後隨採購文件一併存檔。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迴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迴避申請。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迴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問:「重合同守信用」可以作為加分項嗎?
答:不可以。2017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工商總局關於公布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工商辦字〔2017〕205號),決定廢止26件與「放管服」改革精神不一致的規範性文件。廢止的文件中包括《工商總局關於「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工商市字〔2014〕223號)和《工商總局關於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業公示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5〕219號)。這就意味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名頭,從廢止的那一天起就已經失去了其原有的效力。既然是已經失去效力的榮譽,就不能作為評審因素加分,也不該作為評審加分項。
問:詢問和質疑的內容有什麼區別?
答:詢問是針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清楚的地方,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是指供應商認為採購文件、採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要求改變。法律依據為94號令第十條。
問:競爭性磋商項目適用低價中標原則麼?
答:不適用,應該採用
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審。法律依據為《
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經磋商確定最終採購需求和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後,由磋商小組採用
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後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後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問:資格條件可以通過發布澄清公告修改嗎?
答:澄清不得改變資格條件,如確需改變,應重新組織採購活動。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