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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全國能源信息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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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徵求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加強煤礦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煤礦事故發生,保障煤礦生產安全,我部組織起草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yjbzfs@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054,聯繫電話:010-8393381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2.關於《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應急管理部

2020年5月18日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產量大於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二)煤礦或者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的;

(三)礦井開拓、準備、回採煤量可採期小於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未主動採取限產或停產措施,仍然組織生產的(衰老礦井和計劃停產關閉礦井除外);

(四)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採(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五)瓦斯抽採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或者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限員規定20%以上的。

第五條「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未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三)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規定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第六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採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四)未按規定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數據造假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採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規定的。

第八條「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採(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採(盤)區,開採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布置的採(盤)區,未設置專用迴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迴風系統的;

(六)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牆、風門不符合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七)採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採區,或者雖貫穿整個採區但一段進風、一段迴風的;採用傾斜長壁布置的,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八)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採用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第九條「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三)在需探放水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採(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巖)柱的;

(五)有突(透、潰)水徵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暴雨及以上)天氣或者其來水上遊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違規開拓掘進的;

(八)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九)開採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消除水患威脅的。

第十條「超層越界開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採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採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範圍而開採的;

(三)擅自開採(破壞)安全煤柱的。

第十一條「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規定進行煤層(巖層)衝擊傾向性鑑定的,開採有衝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衝擊危險性評價的,或者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未進行採區、採掘工作面衝擊危險性評價的;

(二)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立專門的防衝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設計的;

(三)未進行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或者未進行防衝措施效果檢驗以及防衝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四)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採孤島煤柱,採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開採順序不合理、採掘速度不符合規定、違規布置巷道或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

(五)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

第十二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或者未採取綜合防滅火措施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建設的;

(四)違規啟封火區的。

第十三條「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採(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的,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四)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五)採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迴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複雜和極複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兩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範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或者批准後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准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範圍和規模生產的。

第十六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未採取整體託管形式進行承包的,或者將煤礦整體託管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沒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實行整體託管的煤礦,未籤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

(三)託管煤礦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實行整體託管的煤礦,承託方再次將煤礦轉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井工煤礦將井下採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露天煤礦將採煤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將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分包或者承包後再次轉包的。

第十七條「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沒有分別配備專職的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或者未按規定範圍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或者瓦斯等級鑑定弄虛作假的;

(四)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鑑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以及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

(五)圖紙作假、隱瞞採掘工作面,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偽造記錄,弄虛做假的;

(六)礦井未安裝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的;

(七)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規定安裝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失效的,或者超員運行的;

(八)掘進工作面後部巷道或獨頭巷道維修(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裡繼續掘進或有人員進入,或者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九)露天煤礦邊坡角大於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

(十)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

關於《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對現行《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5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將有關修訂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背景(目的和依據)

《判定標準》自2015年發布實施以來,為強化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發揮了重要作用。經過5年的實施,《判定標準》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原因如下:

一是進一步適應監察執法工作需要。當前,逐步由事故追責向重大隱患追責過渡,但一些危害較大、後果嚴重的違法違規問題,沒有列入重大隱患,影響執法和追責的力度。在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會上,部分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監察分局同志呼籲修訂《判定標準》,進一步強化監察執法力度。

二是亟待將事故教訓納入重大隱患。分析近年來重特大事故發現,一些造成事故的重點違法違規問題未納入重大隱患,不足以形成警示,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將事故反映出的突出問題在《判定標準》中補充和完善。

三是部分條款需進一步準確界定。監察執法中發現,部分條款存在疑義,需要進一步修改明確。

四是同新規定保持一致。近年來,國家煤礦安監局在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衝擊地壓防治、防治水、防治採掘接續緊張、井下限員、瓦斯等級鑑定等方面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需要將其中涉及到重大隱患的內容在《判定標準》中予以補充和修訂。

二、修訂起草的過程

(一)徵集意見形成初稿。前期,為了解掌握《判定標準》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向各產煤省份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部門徵集了意見,結合近年來重特大事故原因以及執法檢查等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吸收《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規定的有關內容,形成了修訂初稿。

(二)多種形式研究討論。前期組織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貴州、雲南等省份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部門進行座談研討,修改完善後又通過網絡方式與河北、山西、安徽、山東、河南、寧夏6個省級煤監局進行了溝通討論,再次根據修改意見完善。

(三)充分吸納執法一線意見。鑑於省級煤監局、煤監分局作為執法一線部門,日常監察執法經常使用《判定標準》,對隱患問題把握更為準確,特組織山西、安徽、河南、陝西4個省級煤監局對《判定標準》提出了具體的修訂意見。我們對所提意見進行逐條分析研究,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四)全面徵求意見建議。公開徵求了各地煤監機構、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企業、煤炭工業協會以及國家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室)的修改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362條,經逐條梳理研究,並就部分意見同國家煤礦安監局安全監察司、事故調查司、科技裝備司有關同志進行了討論,採納和部分採納91條。國家煤礦安監局副局長宋元明同志專題聽取了有關情況匯報,提出了修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後,形成了送審稿。

(五)局務會審議。4月20日,國家煤礦安監局第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送審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這次修訂,主要是堅持結果導向和問題導向,瞄準管控重大風險、防範重特大事故這一目標,針對近年來煤礦事故中暴露的問題和監察執法中發現的不足,增加有關條款;針對容易引起歧義的條款,進一步準確表述;根據國家煤礦安監局近年來新出臺的《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煤礦防治水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3個規定,對有關條款加以補充完善、調整。修改後,整體框架仍保持《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中規定的15個方面。由原來的65項,增加至80項。其中,增加16項,刪節合併、修改完善45項,20項未做修改。

(一)增加條款情況。

1.超能力超強度方面(第四條)增加2項。一是煤礦或其上級公司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下達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的;二是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採(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

2.瓦斯防治方面(第五條)增加1項。井下排放積聚瓦斯未按規定製定安全技術措施的。

3.通風系統方面(第八條)增加1項。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牆、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4.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條)增加2項。一是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二是開採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消除水患威脅的。

5.衝擊地壓方面(第十一條)增加2項。一是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採孤島煤柱,採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規定,或者開採順序不合理、採掘速度不符合規定、違規布置巷道或留設煤(巖)柱造成應力集中的;二是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準入制度的。

6.防滅火方面(第十二條)增加1項。違規啟封火區的。

7.淘汰設備工藝方面(第十三條)增加1項。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採(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的,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8.邊建設邊生產方面(第十五條)增加1項。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准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9.其他方面(第十八條)增加5項。一是未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或者瓦斯等級鑑定弄虛作假的;二是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規定安裝保護裝置、保護裝置失效的,或者超員運行的;三是掘進工作面後部巷道或獨頭巷道維修(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裡繼續掘進或有人員進入,或者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四是露天煤礦邊坡角大於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五是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的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二)修改完善條款情況。

共修改完善45項,主要修改集中在7個方面,25項。其餘是文字表述的完善。

1.「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方面(第四條)主要修改2項。一是補充有關超定員的內容,將「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限員規定20%以上」列為超定員內容;二是對超能力的表述進行完善,明確超產幅度,避免引起誤解(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設計)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產量大於礦井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0%的)。

2.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實施防突措施方面(第六條)主要修改4項。一是將對突出礦井要求裝備安全監控系統內容,根據目前實際,統一放到第十八條,改為對所有礦井提出要求;二是根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對另外3款在表述上進行了修改。

3.通風系統方面(第八條)主要修改5項。一是將表述不清,易引起不同理解的「剃頭下山開採」完善為「盤區式開採,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並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等細化內容;二是有2項將煤與瓦斯統一改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三是雙風機雙電源的使用範圍,擴展到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四是將主要通風機有關表述與《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一致。

4.水害防治方面(第九條)主要修改5項。一是在排水系統方面,補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違規開拓掘進」等內容;二是有2項按照《煤礦防治水細則》進行統一表述;三是對強降雨天氣進行界定,明確為暴雨及以上;四是將破壞防隔水煤柱列為重大隱患內容。

5.衝擊地壓方面(第十一條)主要修改3項。主要是根據《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增加了衝擊危險性評價和效果檢驗的內容。

6.煤礦實行整體承包方面(第十六條)主要修改5項。一是將「井筒和延伸開拓工程」從採掘井巷維修獨立承包中剔除,解決專業建井隊伍施工問題。二是根據《煤礦整體託管安全管理辦法》,統一規範了表述。

7.其他重大隱患方面(第十八條)主要修改1項。主要是將「隱瞞下井人數,或者礦長或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及管理制度偽造記錄,弄虛做假的」作為重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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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急管理部黨組改黨委 領導班子名單和簡歷
    1996.10——1999.08 西南鋁加工廠廠長、黨委委員;  1999.08——2000.11 中國鋁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00.11——2003.01 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專員;  2003.01——2003.07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應急管理部通報12月份全國安全生產風險形勢
    為加強年底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明確重點行業領域防控重點,根據近年來12月份災害事故特點,應急管理部近日通報12月份全國安全生產風險形勢,督促各地各部門聚焦重點行業領域、突出風險防控重點,切實抓好年底安全防範工作。
  • 全文|應急管理部介紹《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應急管理部:三年專項整治聚焦煤礦、危化品、民航鐵路等9領域】9個專項是聚焦風險高隱患多、事故易發多發的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消防、道路運輸、民航鐵路等交通運輸、工業園區、城市建設、危險廢物等9個行業領域。  【應急管理部:國際油價下跌 將對石化企業開展儲存風險排查】推動地方和企業嚴管嚴控,切實防範油罐洩漏或起火等重大安全風險。
  • 2019年12月應急管理大事記
    >>(詳情)2.應急管理部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通知12月13日,《應急管理部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制的通知》在應急管理部官網、官網發布。
  • 應急管理部公布2020年全國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日前,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對2020年各類突發災害事故案例進行梳理,公布了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認真總結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的成功經驗,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深刻吸取有關事故教訓,統籌發展和安全,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壓緊壓實安全責任,提升全社會應急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築牢防災減災救災的人民防線。
  • 黃明在應急管理部部務會上強調 直面爬坡過坎期迎難而上 從根本上...
    黃明在應急管理部部務會上強調 直面爬坡過坎期迎難而上 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020-11-30 21: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應急管理部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擴大)專題學習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
    近日,應急管理部黨委書記黃明主持召開部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擴大)學習專題報告會,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辛鳴應邀作輔導報告。   辛鳴圍繞「當代中國的新發展大邏輯」這一主題,從新發展徵程、新發展階段、新發展格局、新發展理念四個「新」對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基本精神和戰略部署作了深入解讀。
  • 應急管理部公布2019年全國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
    每一次應急救援都體現了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應急管理部日前梳理了2019年各類突發災害事故案例,公布了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總結了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的成功經驗,督促各地各部門認真吸取各類災害事故教訓。
  • 應急管理部公布2019年應急救援典型十大案例
    日前,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對2019年各類突發災害事故案例進行梳理,公布了應急救援十大典型案例,認真總結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的成功經驗,督促各地各部門認真吸取各類災害事故教訓,提升全社會應急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築牢防災減災救災的人民防線。
  • 地方應急丨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緊急視頻會議精神
    盯牢煤礦、危化品等十大整治重點,鋪開「大網」把隱患找到位、建立「清單」把隱患管到位、開好「藥方」把隱患改到位。要鐵心硬手抓好檢查執法,持續健全責任體系、推進社會共治、強化應急備戰,壓實壓緊黨政領導第一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用好考核問責「指揮棒」,織密安全生產「保障網」,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有序。
  • 應急管理部公布2019年全國應急救援和生產安全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1日訊 (記者 常理)日前,應急管理部會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對2019年各類突發災害事故案例進行梳理,公布了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各十大典型案例,認真總結應急救援和現場處置的成功經驗,督促各地各部門認真吸取各類災害事故教訓,提升全社會應急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築牢防災減災救災的人民防線
  • 應急管理部曬出2020年成績單 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巖紅1月7日在北京召開的全國應急管理工作會議上,應急管理部曬出了一年的成績單:2020年全國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分別下降15.5%和8.3%;新中國成立以來「三個歷史最低、兩個歷史首次」——自然災害死亡失蹤人數歷史最低、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歷史最低、重特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歷史最低,首次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