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李春 通訊員 李冬冬 王晶雅
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對陳某鵬、段某朋、黃某等42名被告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採礦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陳某鵬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處罰金205000元;另外31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其餘10名非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別判處刑罰,對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鵬與被告人段某朋、鄒某、周某、鄭某才、薛某傑、石某、李某等八人於2013年進行「結拜」,並通過各種手段籠絡社會閒散人員和有前科劣跡人員擴大勢力,在當地被老百姓喻為「八大金剛」。 2013年至案發,該團夥在淅川縣域以貸款公司和企業管理公司為載體通過非法放貸、暴力討債、替人索債、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等行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陳某鵬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組織。
2013年以來,該組織先後實施非法拘禁、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毀壞財物、強迫交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採礦、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9類43起,攫取經濟利益高達380餘萬元,大部分資金用於組織的發展及購買作案工具,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福利等,以維繫組織發展。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鵬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期間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被告人段某朋、孟某華、全某濤系骨幹成員,被告人鄒某、郭某坤等7人系積極參加者,其餘21人系其他參加者,均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各被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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