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中午,廣東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發生一起突發案件,一名男子死於一輛運鈔車旁。目擊者稱,事發前,該男子曾從烏沙蔡屋工業區牌坊處,拿著磚頭一路追趕運鈔車連續砸車,追了數百米後,被運鈔安保開槍打死。還有目擊者稱,男子追砸運鈔車的原因是運鈔車曾撞到該男子且沒有道歉,但這一說法尚未得到警方證實。警方通報稱車內人員是在多次勸阻無效後才開槍的,押運公司稱使用的是橡膠子彈,男子倒地後經120搶救無效後死亡。目前,事件起因及經過還在進一步調查中。
27日中午12時許,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一名男子死在一輛運鈔車旁。死者身著紅色短袖,地上大片血跡。附近多位目擊者稱,該男子用磚頭追打運鈔車,追了幾百米後被押運員開槍打死。
根據目擊者提供的現場視頻顯示,在中午11點40分左右,一輛白色運鈔車行至烏沙環南路寶升廠公交車附近時,穿紅色上衣的男子左右手各持一塊磚頭向運鈔車的右前窗上砸,運鈔車緩慢向前行進。
男子追了幾百米後,運鈔車停了下來,男子繼續拿磚頭猛擊運鈔車的車窗,車窗玻璃已經出現了破損。
有目擊者稱,男子用磚頭砸車還不解氣,又用腳踢車,還將後視鏡也掰了下來。
被男子一路追砸了數百米後,運鈔安保開槍將其擊斃,視頻並沒有拍下押運員開槍射擊的過程。
有目擊者稱,男子之所以追砸運鈔機,是因為運鈔機之前撞到了他卻沒有停下來道歉。這一說法尚未得到警方證實。
事發後,警方已封鎖了現場,並對現場進行處理,直到下午5時左右,男子的屍體才被運走。
27日下午,東莞市長安鎮政府通報此事。通報稱,押款車執行押運任務途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被一名男子黃某(江西人)用石頭、水泥塊等物追砸車輛,導致車輛玻璃破損。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後,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黃某經120到場救治無效死亡。目前,事件起因及經過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據北京青年報報導,運鈔車的所屬公司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稱,經初步調查,事件系因男子砸擊車窗,押運人員感到人身及押運財產安全受到威脅。該公司稱,護衛人員是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才開的槍。
該公司以郵件形式書面回復北青報記者稱:
2016年10月27日12時許,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的一輛押運車在執行押運任務時,行駛至長安鎮烏沙工業區路段,遭遇一名男子對車輛右側玻璃猛烈敲打。見此情形,司機立即把押運車輛駛往前方一警務室,但該男子一直緊貼押運車輛並拿著磚頭一路追趕,連續砸車,司機無法安全迅速駛離。很快,車輛右側玻璃被嚴重砸裂,車上護衛人員只得打開射擊窗口大聲警告該男子,要求其停止襲擊車輛。另一護衛人員立即報警。但是,該男子一直不予理睬,繼續瘋狂砸擊車窗,押運人員人身及押運財產安全正受到嚴重威脅。在多次警告無效、情況十分危急下,護衛人員使用防暴槍(橡膠子彈)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經120救護車現場搶救無效死亡。事件發生後,公司領導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全力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並進行各項善後工作的處理。
我國《槍枝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
而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獲得省級公安機關核准許可的保安服務公司可以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時可以依法配備、使用槍枝。
可見,運鈔車安保人員乃是普通的企業從業人員,不具備國家公職身份,不具備任何意義上的執法權。這決定了其配備、使用槍枝的行為,必須嚴守自我防衛的目的和界限。
為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枝,國務院制定了《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條例》第五條規定:「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枝;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第六條進一步細化規定,只有當「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抑或「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枝彈藥受到搶奪、搶劫」,不使用槍枝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槍枝。
有網友認為雖然男子追砸運鈔車,但相對帶有武器的押解人員來說,他並不能造成什麼威脅,開槍擊斃太過了。況且,如果真的是運鈔車撞人在先,直接走掉確實不妥。
但也有網友認為,如果男子是犯罪團夥的託兒呢?押解人員在面臨威脅時是有權利開槍的。
你怎麼看?
編輯:卜勝男 責任編輯:陳晨
來源:觀察者網、北京青年報、新京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