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檢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其中披露了一起發生在2016年的案件,甲、乙、丙等六名未成年人認為就讀同一中學的未成年人陳某向老師告發他們打架,就在路上攔住陳某質問,隨後六人或用拳頭或用腳或用石頭或用鋼管圍毆擊打陳某,陳某便掏出隨身攜帶的摺疊式水果刀亂揮亂刺後逃脫。部分圍毆人員繼續追打,陳某逃進學校,追打人員被學校保安攔住。陳某在反擊過程中刺中了甲、乙和丙,經鑑定,該3人的損傷程度均構成重傷二級,而陳某隻是軟組織損傷。那麼該案到底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呢?
案發後,公安機關以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其採取刑事拘留,並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根據審查認定的事實,依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為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依法將陳某釋放,但對檢察院的決定提出複議要求。檢察機關經複議,維持原決定。最高檢支持當地檢察院的決定,並把該案列為檢察院辦案的指導性案例。我國的法律對正當防衛又是如何規定的?檢察院認定正當防衛的理由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回到上面的案例,當地檢察院認定陳某不負刑事責任,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陳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而不是當地公安機關認為的因防衛過當構成的故意傷害。當地檢察院認為陳某面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雖然他隨身攜帶刀具,但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其防衛措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制度的設立有利於公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和對犯罪行為進行打擊,但在實施正當防衛的時候要注意防衛的限度,否則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到目前為止,只有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沒有做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但願兩高司法解釋能確立正當防衛制度法律適用的參照標準,這樣才可以確保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基本統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處理結果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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