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於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部分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存在困難。為更好地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現就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療、隔離期間,或者身在湖北武漢、黃岡以及其他受疫情影響關停交通的地區,無法到我院參加庭審的,可以向我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二)如有糾紛需向我院申請立案,建議優先通過廣東法院訴訟服務網選擇網上立案(ssfw.gdcourts.gov.cn),儘量避免現場申請立案,以減少出行。
(三)執行案件中,部分案件的財產查控、處置等措施可能會受到交通關停的影響,敬請諒解。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告 示
近期,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在武漢地區,無法到惠州市轄區法院參加庭審的,可以向應訴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
特此告知。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有網友上傳的疫區法院開庭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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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應也不會強人所難,疫情當前,公安衛生案件應該是第一位的,案情處理應該進行讓位,這應該是法律人都應該有的基本常識。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將不可抗力定義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預見是指事件的發生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雙方當事人都無過失、疏忽或故意且不能預見;不能避免是指採取任何措施都無法避免;不能克服是指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上述條款只是概括性規定了不可抗力的內涵範疇,即合同雙方不能預見、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而被封鎖交通,應該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法院通知延期開庭,符合法律規定。
面對來自武漢的當事人進行接待,不是一種負責任,而是一種不負責任。如果您來自疫區,您曾到過武漢,或接觸過從武漢回來者,儘量不去接觸別人,持續觀察自己的健康狀況14天!請自覺居家觀察14天!如果有發燒等症狀請做好自身防護,就近到二級醫院發熱門診及時就診!這是一種覺悟,更是一種責任,也關乎您和您家人的健康!謝謝您!(唐山衛健委提示)
來源:法律籍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