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指出,山東省中小學收費管理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的收費管理。中小學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管理方式。中小學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各級發展改革、財政、教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學校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中小學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服務性收費項目主要包括夥食費、校車服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課後服務費等。
代收費項目主要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教輔材料費、高中課本費等。
嚴禁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等發生的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與學校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國家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的項目不得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嚴禁學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圖書館查詢、自行車看管以及軍訓期間發生的費用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
公辦中小學的住宿費、課後服務費、學生裝費以及公辦高中學費等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利性民辦高中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公辦高中的學費每3-5年核定一次收費標準
公辦高中的學費標準按照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學費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費標準。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的學費標準根據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經省市評估認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費標準時可根據辦學需要適當上浮。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嚴格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確定。
公辦高中原則上每3年進行一次定期成本監審,監審報告應抄送同級財政、教育等部門。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實行定調價成本調查或監審。
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委託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參與成本調查或監審,所需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收取 禁按學年收
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在招生前沒有按規定公示收費標準,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變化的,對新招生學生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年度的收費標準。
公辦中小學住宿費及公辦高中學費按學期收取。民辦中小學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年收取。
學生退學的,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住宿費。中小學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學生休學、經批准轉學等,參照退學規定退還有關費用。
學生休學期間不交納學費、住宿費等。復學後,按照隨讀年級的收費標準交納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