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發現個有趣的現象,任免縣委政法委書記,以縣委書記為代表的縣委領導班子多數時候都能說了算,而對選配縣公安局長,縣委書記卻並無太多話語權。要知道,縣委政法委書記還是縣公安局長的上級領導啊,為何會出現這麼奇怪的事呢?
從當前的領導配置情況來看,縣委政法委書記一般由縣委副書記或縣委常委兼任,是分管政法工作的縣委領導。縣公安局長一般由副縣長兼任,是縣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這兩人分別是縣委書記和縣長的左膀右臂。
從這個角度來看,縣委政法委書記主要聽縣委書記的,必是縣委書記信得過的副手,說其為縣委書記的心腹並不為過。而縣公安局長則主要聽縣長的,那會是縣長的嫡系嗎?答案是,基本上不大可能,因為在縣公安局長的選拔任用上,不僅縣長說了不算,連縣委書記都沒有多少發言權。
當縣委政法委書記出現空缺時,有兩種方式來選配補齊。一是縣委調整現有縣委常委的分工,安排一名現任縣委常委兼任政法委書記;二是選拔提任一名縣委常委兼政法委書記,但考慮到政法維穩工作的特殊性,多數時候會由縣委研究提出熟悉當地情況、領導能力較強的意向性人選報市委。
在實踐中,提任縣委常委的決定權在市委,但縣委書記及縣委的提名權和建議權也至關重要、不可小覷,多數時候市委都會尊重縣委的意見。而由哪個縣委常委兼任政法委書記,則主要由縣委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並由縣委發文任命。當然,按照有關規定,在縣委政法委書記的任免前,還需要書面徵求市委政法委的意見,但市委政法委基本上不可能否決縣委決定的。因此,縣委書記這個縣委「一把手」,在縣委政法委書記的任免上確實具有很大話事權和影響力。
而縣公安局長又是如何選拔產生的呢?從幹部管理權限來說,擔任縣公安局長的人選必定是副縣長,是副處級領導實職,其決定權也在市委。但按照雙重管理有關規定,縣委和市公安局皆有人選建議權,如是縣委推薦的人選還須徵得市公安局同意,如是市公安局推薦的人選則須徵得縣委同意,最後市委認可這個人選並完成選拔程序後方可予以任用。
但從現實情況來看,縣公安局長是五個必須異地任職的領導職務之一,幹部不能在本人出身地和成長地擔任縣公安局長。由於這個限制性要求,縣委可供選擇的提任縣公安局長的建議人選範圍其實有限,加之公安工作畢竟專業性很強,又事關社會平安穩定大局,只有選拔任用合適人選,才能避免外行指導內行、造成決策失誤等弊端。
也因此,在實踐當中,縣委更願意讓市公安局研究提出熟悉公安工作、組織領導能力強的幹部來補齊空缺的縣公安局長職位。根據我多年來的觀察,多數縣級公安局長都是從公安系統中產生,而由市公安局推薦的人選又佔了絕對多數,這也意味著多數縣公安局長要麼是市公安局下派幹部任職,要麼是從兄弟縣區公安機關中交流或提拔幹部來擔任,由本地幹部提拔出任縣公安局長的少之又少。
當然,新選拔的縣公安局長到任後,也會堅決服從縣委書記和縣長的領導和安排,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只是由縣委書記或縣長的嫡繫心腹出任此要職的可能性就不太大了。這對公安系統的幹警來說卻是大好事,至少不會像以前那樣,空出個公安局長的位置,經常是公安系統之外的領導來補缺,既搶佔了局長寶座,又不懂公安工作,搞得下面的民警怨聲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