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新聞網呂梁訊 2021年1月3日,段某英駕駛無牌嘉陵牌二輪摩託車沿省道340線應急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省道340線66KM+600M(城南停車場附近),由於前方應急車道被佔用,避讓繼續行駛時,被王某輝駕駛晉JB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省道340線由北向南行經該處時推撞兩次,摩託車倒地後繼續推撞行駛,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段某英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王某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的規定,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段某英無責任。
中陽交警提示您:駕駛機動車行駛過程中,駕駛人要隨時注意與前車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應隨著車速的提高而增加,在路上開車時始終保持與前車合理的車距,這是安全駕駛的重要一點,保持安全距離,是防止追尾事故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別讓貨車變「禍」車。
[編輯:梁燕則]
【來源:黃河新聞網呂梁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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