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縣統一部署,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執罰辦案工作,努力實現依法行政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多贏,漢壽縣公安局對近日2起阻礙執行職務案件予以曝光,以案析理,以此警示,法律底線不可觸碰。
曝光臺
滕某傑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違法事實經過:2020年7月2日12時許,滕某傑(男,53歲,辰陽街道人)將自己一輛車牌號為湘J33*827的電動車違法停放在漢壽縣龍陽街道西套市場附近的人行道,未按規定停放在停車位上,被城管執法人員用車鎖鎖住,當日下午5時許滕某傑準備騎車回家時發現車輪被鎖,遂將車鎖掰壞後開車離開現場。
依法處理結果:2020年7月3日,騰某傑因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5日。
劉某未等人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違法事實經過:2020年7月3日16時許,漢壽縣城管執法人員將李某來違法停放在漢壽縣城區振興路「水晶宮」樓下的一輛摩託車上鎖後準備離開,李某來和朋友劉某未(男,41歲,崔家橋人)、萬某平(男,47歲,滄浪街道人)等人找到城管執法人員要求開鎖未果,雙方發生爭執。劉某未將城管執法人員正在拍照的手機打掉,並且毆打城管執法人員。萬某平將城管執法人員的帽子搶掉並與城管執法人員拉扯。
依法處理結果:2020年7月4日,劉某未、萬某平因為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分別行政拘留10日和7日。
普法臺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供稿:法制大隊 龍陽派出所 治安大隊
編輯:唐鑫韻
審核: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