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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寫的第157篇法評
法律有態度,評論有溫度
一起獨立思考,泓睿達(THY-365)
真是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產。獲得公司控制權也許僅僅需要一個動作——「搶公章」。
丈夫拿公章不算搶?
如果丈夫沒來,讓別人到公司拿公章,算不算搶?
再進一步,如果我看上哪家公司的公章想收藏,推門進去拿走,算不算搶?
很明顯,後兩種情況警察肯定會逮你,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的,處5日至15日拘留,還有1000元以下罰款。
因為你拿了別人的東西。
可為什麼李國慶先生拿了公章,警察最終認定「不違法」?
有律師認為「警方認為李國慶在搶公章事件中不違法,可能是因為沒有查到李國慶在搶公章的過程中存在打、砸、搶、奪等暴力行為,沒有造成財物、人身等損失,也沒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
其實「不違法」有多種情形,在第49條所列舉的情形中,搶奪是一種違法,詐騙也是違法,如果說拿走公章不算搶,那麼詐騙公章呢?
第一種,沒有打砸搶奪就不是搶?打砸搶奪是構成「搶劫罪」的客觀行為一種,但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威脅,進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也是搶劫的客觀行為。哪怕國慶先生帶去的彪形大漢確實是董事成員、董事長秘書、律師、以及攝像和保安,但是身份的斯文不會消除人多勢眾的脅迫感。
第二種,會不會構成詐騙?國慶先生在微博說「我持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接管公章,財務章,並給原保管者寫了收條。前後15分鐘,沒有任何撕扯,何來搶?」警察有沒有核實國慶先生手裡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是否真實有效,如果是假協議,讓現場人員誤以為是真實進而乖乖交出公章,構成詐騙。
無論是搶來的還是詐騙來的公章,都決定了後面使用公章籤訂合同、更換法定代表人、登記變更《公司章程》等行為無效。
但現在來個「不違法」的結論,不僅讓當當網震驚並提出行政複議,也讓社會輿論震驚,不違法的結論是不是等同於「可以拿走」?國慶先生用這些公章蓋章對外籤合同合法不合法?蓋章任命的公司高層合法不合法?公章在手真獲得公司控制權了?
我的觀點是:警察認為不違法,不代表李國慶接管合法
第一,認定「不違法」基於類比家事
「搶」是噹噹公司單方面說法,國慶先生認為自己合法「接管」公章。財產的轉移包括合法轉移程序和轉移合法財產兩方面,前者比如家庭財產由你和太太共同所有,但太太在家裡管錢,你偷了家裡錢算不算違法?
根據《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因此偷拿老婆錢財算違法,這就是財產「轉移程序」不合法,正確打開方式是你問老婆要,或者不再上繳工資。
轉移合法財產怎麼理解?你家大伯給你留了一筆遺產,繼承人寫你的名字,還做了公證,程序夠合法了吧?但最後發現這筆遺產是大伯偷來的,你壓根就沒有繼承非法財產的權利。
具體到「搶公章」案,警察認定不違法可能基於這是李國慶先生和俞渝的家事,兩個人再加上孩子的股份佔了公司的92%以上,噹噹就是一個夫妻店公司,就跟老公偷拿家裡錢似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另一個「不違法」的理由是現場沒搶奪情節,沒脅迫行為,夠不上治安管理處罰法,至於這筆財物(公章)是屬於老婆的還是你的,警察就不操心了。
第二,本質上,公司事不等於家事
拿走公章的行為,不能簡單類比於老公拿走老婆的錢,家事本質上是內部事務,不產生外部效果。但公章代表的公司的對外行為,噹噹事件如果沒有引發輿論關注,那麼拿走公章的那一刻就能代表公司對外籤約,既影響債權債務人、合同相對人,也影響其他股東和公司運營。
在這一點上,警察其實可以做得更多一些,比如詢問公司股東,李國慶先生宣稱持有的《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不是各位的真實意思表示,這一項記錄可以作為證據,成為日後法院審理的依據。
第三、公章獲取程序不違法,不代表合法轉移了公章所有權(公司管理權)
我依然堅持上一篇《噹噹現在誰當家》評論觀點,拿到公章不代表拿到公司管理權,關鍵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是否真實有效,以及國慶先生能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如果不能,則國慶先生使用公章對外籤約,對內安排人事的行為依然無效。
泓睿達法評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