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博觀點】臺灣新規上路:2020年1月起 跨境電商皆需開立發票

2021-02-15 凱博會計師事務所

撰文/凱博 陳彥龍經理

 

臺灣用戶於2019年12月初應該都有收到Apple通知:若於App Store、iTunes Store消費,將會收到Apple開立之電子統一發票。其他跨境電商也陸續開始對消費者發送電子統一發票。此變革來自於臺灣對跨境電商之課稅規定。

跨境電商相關課稅規定於2017年5月1日上路,輔導期於2019年12月31日屆滿。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若未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將面臨處罰。提醒跨境電商應盡早因應。

A、課稅相關規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財政部2017年4月24日發布之「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在臺灣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另依臺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

 

此外,依臺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令規定,明定跨境電商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處罰。不過輔導期過後(2020年1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同樣需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

B.罰則

1.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2.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稅籍登記或申報停(復)業核備,或登記事項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3.營業人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4.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5.經核准報稅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者,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C、目前跨境電商遵循狀況

臺灣國稅局表示,截至2019年11月中,UpToDate、Google、Digital River GmbH、Sony、Various、AmazonDigital Services LLC US及Amazon Web Services Inc US等,已開立雲端發票,其他境外電商亦持續規劃建置開立雲端發票系統,將陸續依規定時限開立雲端發票。

臺灣國稅局亦呼籲,境外電商應如期完成系統介接,順利開立雲端發票,以免逾期仍未開立雲端發票,遭消費者檢舉而面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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