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巧克力品牌「Lindt」(中文名「瑞士蓮」)與原德國品牌 「Lind」的衝突剛剛平息,「瑞士蓮」又一頭撞上「瑞仕蓮」。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提審了一起涉及「瑞士蓮」商標無效的案件,該裁定一經公布不僅引起各方相關從業者的激烈討論,也再次將 「瑞士蓮」系列商標案件拉回大眾視野。
事實上,林德和斯普倫傑利巧克力公司(簡稱林德巧克力公司)與福建省嘉士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簡稱嘉士柏公司)之間有關「瑞士蓮」商標的糾紛已經僵持近14年。
2006年10月,林德巧克力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註冊第5649845號「瑞士蓮」商標。經審查,2011年2月,「瑞士蓮」商標獲準註冊。
▲第5649845號「瑞士蓮」商標(摘自中國商標網)
然好景不長。2015年,嘉士柏公司認為,林德巧克力公司註冊的第5649845號「瑞士蓮」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第3040096「瑞仕蓮」商標構成近似,於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第3040096「瑞仕蓮」商標(摘自中國商標網)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瑞士蓮」與「瑞仕蓮」在「可可、(人食)可可精、(人食)可可粉、烹飪用可可粉、制飲料用可可粉、巧克力漿(糖料)、巧克力醬、巧克力漿、糕點、花式糕點、餅乾、曲奇(餅乾)、麵包、蛋糕、食用冰、冰淇淋粉、咖啡」商品上未構成近似商標,但在「制果仁糖用巧克力、糖果」等其餘商品上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瑞士蓮」文字構成及核定使用的商品與林德巧克力公司第1065717 號「蓮」商標不同,並非「蓮」商標的延續,故「蓮」商標的核准註冊亦不能成為維持第5649845號「瑞士蓮」商標註冊的依據。
▲第1065717 號「蓮」商標(摘自中國商標網)
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瑞士蓮」商標在可可、(人食)可可精等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面對這一結果,林德巧克力公司認為,「瑞士蓮」系其在先申請的第1065717 號商標延續,與「瑞仕蓮」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瑞仕蓮」商標註冊及使用均不合法,其權利狀態具有不穩定性。加之,「瑞士蓮」已形成了穩定的市場格局,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因此,林德巧克力公司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瑞士蓮」與「瑞仕蓮」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駁回林德巧克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隨後,林德巧克力公司不服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的裁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瑞士蓮」與「瑞仕蓮」均為純文字商標,僅有一字在書寫上存在細微差異,但在呼叫和讀音上相同,整體外觀效果上較為相近,通過音、形、義等方面的對比和判斷,可看出二者並不存在明顯區別,構成近似標誌。加之,「瑞士蓮」核定使用的「制果仁糖用巧克力;巧克力;糖果」等商品與「瑞仕蓮」核定使用的「巧克力;糖果」等商品屬於《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同一類似群組,且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亦相同或相近,構成類似商品。
此外,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稱,「瑞士蓮」與第1065717 號「蓮」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異,兩者之間並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且林德巧克力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瑞士蓮」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形成穩定市場。因此,「瑞士蓮」與「瑞仕蓮」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於市場,易發生混淆誤認,故駁回林德巧克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目前,「瑞士蓮」商標無效案件已被最高法提審,「瑞士蓮」商標是否有效,仍是未知數。
當然,在雙方的商標糾紛戰中,林德巧克力公司也並未坐以待斃。從2016年開始,林德巧克力公司對嘉士柏公司所擁有的第3040096號「瑞仕蓮」商標提出了撤三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正文
經過長達四年的對壘,最高法認為,「瑞仕蓮」商標僅在成都和貴陽對載有「」標識的商品進行了實際使用,但嘉士伯公司提供的其他證據無法證明嘉士柏對「瑞仕蓮」商標進行了真實使用。故於2020年6月作出了對「瑞仕蓮」商標進行重新裁定的判決。
除上述糾紛外,林德巧克力公司與嘉士柏公司還分別申請了「瑞仕蓮」與「瑞士蓮」商標。
中國商標網數據顯示,從2016年開始,嘉士伯公司分別申請註冊了29類、30類、32類、35類「瑞士蓮」商標;於此同時,林德巧克力公司也於2020年分別申請註冊了29類、30類、35類、43類「瑞仕蓮」商標,目前,雙方申請註冊的「瑞士蓮」「瑞仕蓮」商標均處於「等待實質審查」狀態。
回頭來看,就目前的結果而言,最先挑起雙方戰火的嘉士伯公司似乎有點「丟了夫人又折兵」。
風起於青萍之末,浪成於微瀾之間,林德巧克力公司與嘉士柏公司之間劍拔弩張的糾紛並非空穴來風。
早在2001年12 月,嘉士柏公司就申請註冊了第一枚「瑞仕蓮」商標,商品使用範圍為「糖果;巧克力;薄荷糖」等。2018年6月,嘉士柏公司將「瑞仕蓮」商標轉讓給自然人莊福將。隨後,莊福將還申請註冊了第29類、32類、35類「瑞仕蓮」商標。
而林德巧克力公司申請註冊的第一枚「瑞士蓮」商標的是在2006年10月,註冊時間則晚於第一枚「瑞仕蓮」商標的註冊時間。
彼時,嘉士伯公司已經開始銷售帶有「瑞仕蓮」標識的牛軋糖,而此次,林德巧克力公司註冊的「瑞士蓮」商標,似乎在其業務範圍內「橫插一腳」。
於此同時,據企查查信息顯示,嘉士伯公司創立於1999年8月,註冊資本為205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林逢友。自成立以來,公司主要經營糖果、果凍製造;焙、炒加工堅果及果仁;對外貿易等業務。而創建於1845年的林德巧克力公司,也具有食品經營(銷售預包裝食品);貨物進出口;貿易信息諮詢服務(金融信息除外)等業務。
此外,據嘉士伯公司官網顯示,目前,嘉士伯公司正在由單一的「糖果製造商」轉型為「休閒食品品牌運營企業」,輔以散糖、果凍,烘焙相關多元品類組合滿足全渠道市場發展需要。
顯然, 兩家公司在業務上確有一些相似之處,而兩企業深陷商標糾紛的根源或與此有關。
不過,從目前兩者的綜合實力來看,嘉士伯公司還無法與林德巧克力公司相提並論。
據艾媒諮詢數據顯示,2018年瑞士蓮以第三名穩居新春中國巧克力品牌排行榜單;《2020年10-11月中國巧克力品牌線上發展排行榜單TOP10》顯示,「瑞士蓮」以93.0金榜指數位列第二名。
於此同時,林德巧克力公司已經在100多個國家擁有經銷商,在全球4大洲設有銷售公司。在中國,林德巧克力公司旗下的「瑞士蓮」品牌已經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線城市站穩腳跟,除各大明星的加持外,也得到了眾多消費者的認可。
而目前,嘉士伯公司無論是從品牌影響力還是渠道鋪設程度,其要想在競爭激烈的零食市場與佔據一席之地還需深耕多年。
但這一結果,並不能成為林德巧克力公司高枕無憂的籌碼。
筆者在此大膽推測一下,如果林德巧克力公司在此次糾紛中失利,其將面臨慘重損失。據Candy Industry數據顯示,2019年瑞士蓮淨銷售額為45.74億美元,遠超好麗友的17.67億美元。
換言之,一旦「瑞士蓮」商標被無效,林德巧克力公司每年將流失近50億美元的營銷額,而這一損失相當於2019年我國國內50萬人年收入的總和。即使林德巧克力公司選擇開創相關的子品牌,勢必也要投入較大人力、物力與財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林德巧克力公司在中國的商標布局情況也並不樂觀。中國商標網顯示,截至2021年1月4日,林德巧克力公司共申請註冊了145件商標,其中,多件「瑞士蓮」或帶有「瑞士」字眼的商標都因含有國家名被駁回。
同時,筆者通過檢索發現,目前市場上已經出現了「瑞士蓮」「瑞仕蓮」混淆的狀態,部分消費者其實無法辨認出「瑞士蓮」「瑞仕蓮」的區別。
顯而易見,品牌的混淆以及「漏洞百出」的商標布局不僅給他人創造了有機可乘的機會,同時也會使林德巧克力公司陷入維權泥潭中,無法自拔。
以史為鑑。此前,蘋果公司與深圳唯冠爭奪iPad商標,最終花了6000萬美元解決商標糾紛;「嘀嘀打車」由於沒有在早期及時註冊商標,在 2014年下半年因商標侵權被索賠 8000多萬,並被迫更名為「滴滴打車」;而騰訊、阿里巴巴、京東等知名企業也曾被迫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解決商標糾紛……
如此來看,林德巧克力公司的狀況讓人心有戚戚焉。最終,商標真的會成為林德巧克力公司的絆腳石?「瑞士蓮」「瑞仕蓮」之間的戰爭又將何時停止?筆者與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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