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模洪浩竣提告解除與經紀公司演出合同,法官判決合約不合理

2020-12-22 生活制高點

廣告模特兒起家的「電眼男星」洪浩竣,不滿杉朋娛樂在5年前與他籤下演藝經紀合約,但卻未依約「每年至少2部戲劇類節目主要演員之演出、播出 」,他提告要求解約,一、二審都認為他的主張有理由,判決合約不存在。 可上訴。

洪浩竣主張,他在2015年9月13日籤訂經紀合約,由杉朋娛樂處理他的演藝事業,合約期間5年,上訴人依約須保障被上訴人每年至少兩部戲劇類主要演員之 演出及播出,若未此標準,他即可終止合約。

林說,籤約後他未曾擔任戲劇類節目之主要演員,他在2018年4月11日委請律師發函終止經紀合約,但杉朋娛樂仍以他的經紀公司名義,通知有意邀請他演出之 人須經其同意,嚴重影響他的工作權,故請求確認兩造間經紀合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認為洪雖參與「冒牌天使」舞臺劇,僅飾演歌隊成員,亦非主要角色,他參與「大人情歌」、「我的極品男友」、「1006 的房客」等戲劇類 節目之演出,但出場集數不多,節目說明中將被上訴人列為「其他演員」。

法官表示,洪在電視劇「四月望雨」之「雨夜花」單元雖擔綱男主角,但該節目於2017年底拍攝完成後到隔年未播出,杉朋娛樂不符合經紀合約「每年至少兩部 戲劇類節目主要演員之演出、播出」之約定,判決合約關係不存在。

相關焦點

  • 明星經紀合同糾紛丨明星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糾紛的司法動向
    2013年,林更新訴經紀公司解約事件引起不小的風波,林更新認為,經紀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盡職輔助推進其演藝事業,而經紀公司則反訴林更新擅自參加商業代言等活動,已違反合同約定,該案以林更新賠償經紀公司195萬元,雙方合約於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解除告終。明星與經紀公司一般訂立演藝經紀合同確立雙方合作中的權利義務。
  • 藝人經紀合同的法律風險防範
    經紀合同是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利益紐帶。藝人走紅之前在相對強勢的經紀方的安排下, 許多合約條款都不夠細緻,比如利益分配、解約情形、違約責任等涉及法律風險的內容,而這些恰恰是經紀合同的核心條款,雙方本應都加以重視並謹慎約定。
  • 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網絡直播經紀合同是否有效?
    2019年9月,宋虹(化名)和某文化公司籤訂了一份視頻直播演藝人員經紀合同,約定某文化公司作為宋虹直播服務和演藝服務唯一經紀人,為其提供視頻直播演藝的經紀服務和日常演藝經紀服務,宋虹需在該公司指定平臺進行直播。同時,合同約定如出現違約行為,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
  • 《藝人經紀合約》談判要點 (第二部分)
    經紀代理費用抽取是《經紀合約》爭議的高發區。合約中用於描述收入核算的詞語必須有清楚的定義。請看下述條款有何問題?    「經紀公司代藝人收取所有演藝收入,並將從中扣除經紀公司相關成本。扣除成本後的淨收入的30%歸經紀公司所有作為其代理佣金,其餘70%由經紀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支付給藝人。」    上述條款對於「相關成本」定義不清。
  • 論壇專題 | 楊珊律師談主播經紀合約法律的爭議要點
    在現實生活中,主播想與經紀公司解約,一般操作的方式會向公司發出解約通知函,以公司的資質有瑕疵,沒有及時發放演出的報酬、培訓和傾向性的資源與合同不相符等事由。一紙解約通知能否達到主播的預期目的呢?這裡面有兩個關鍵因素,首先是主播有沒有約定的解除權,就是解約通知所載明的公司違約的事項,是不是公司與主播籤訂這份經紀合同之初,在合約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合約的事項。在沒有約定解除權的情況下,這個解約通知中的解約事項,是否屬於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權,也就是公司存不存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什麼叫根本違約?
  • yamy發聲明回嗆經紀公司,合約期內開公司,到底誰違約在先?
    10月21日,yamy的經紀公司極創引力剛剛發布了一條聲明,嚴肅聲明了藝人郭穎也就是yamy是自己公司的藝人,且合約要到2025年4月16日才會終止。這份聲明僅發了幾個小時,yamy工作室立馬發了另一份內容完全不同的聲明反擊,表示極創引力早已違約在先, 雙方解除了經紀關係,對於yamy現在的所有活動,極創引力沒有權幹涉。
  • 遊戲主播與平臺獨家籤約後「一腳踩多船」,經紀公司訴至法庭
    琳娜是一位95後網路遊戲女主播,2016年3月籤約某經紀公司,後因琳娜頻頻在其他平臺解說遊戲,被籤約經紀公司告上法庭,就其多頭籤約行為要求解除合同,琳娜承擔違約責任。日前,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楊浦區人民法院獲悉,經紀公司和琳娜籤訂的合約自判決之日起解除,琳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退還籤約費、賠償違約金及訴訟的律師費、公證費等。據法院介紹,琳娜自2016年開始在某平臺的專屬頻道直播並解說遊戲。
  • 明星經紀合約大解密
    經紀公司和藝人就像是伯樂和千裡馬的關係,那為什麼會產生糾紛,相愛想殺呢? 「金V說」特邀周俊武先生,做了【藝人籤的是賣身契?明星經紀合約大解密】的主題講座,為大家深度解析了經紀公司和藝人背後隱藏的愛恨情仇。
  • 演藝經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雖然《藝人經紀代理合同》和《演員合同書》是兩份獨立合同,但兩份合同的籤約主體同一,《藝人經紀代理合同》和《演員合同書》均明確約定彭X迪服從環X公司安排,彭X迪的先違約行為致使其不具有單方請求合同解除權,但因《藝人經紀代理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質,彭X迪兩次提起訴訟已有很強的解約意願時,勉強維持合作關係並不利於雙方的發展,繼續履行合同顯然對雙方均無益處,且環X公司也作出接受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彭X迪與環
  • 安心做網紅,這8條經紀合約指南請收入囊中
    「經紀合約」不是你想解除就解除通常情況下,合同一經籤署生效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能任意解除。但恰好有一類合同——委託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可任意解除。《合同法》明確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由於「經紀合約」通常包含委託處理網紅相關演藝事務的約定,因此不少人將「經紀合約」認定為委託代理合同,從而認為網紅享有單方任意解除權。
  • 稱演藝經紀合同顯失公平,藝人起訴撤銷合同被駁
    此外,李先生認為合同中關於其如單方違約需承擔5000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顯失公平,故將荔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籤訂的演藝經紀合同。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訴請。案涉合同是公平公正的,荔枝公司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是出於對演員未來的期待,經紀公司和演員的利益是綁定的,因經紀公司承擔培養演員等前期成本,故約定了較高的違約金。
  • 藝人在何種情形下與經紀公司解約無需支付違約金?
    【原創】文|汐溟 侯建勳在演藝圈中,演藝人員與經紀公司籤署演藝經紀合同後,因種種原因解約而產生糾紛的案件屢見不鮮。多數情形下若藝人單方要求與經紀公司解約,經紀公司往往會根據合同條款,主張巨額違約金或賠償款,很多藝人就曾為此付諸高額的賠償。
  • 從AKB48的商業模式看藝人經紀合約的法律風險(上)
    通常來說在籤訂合約時藝人是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在合約談判中幾乎是沒有任何發言權的,但稍有不慎便會落得深陷經紀公司陷阱「無法自拔」的地步,嚴重影響自己的職業發展規劃。這時候經紀公司可以通過合約期限、合約延期和違約金三方面的約定化解商業風險,限制藝人「跳槽」的可能性。
  • 林暐哲訴吳青峰案民事判決獨家分析
    合同還約定:為擴大推廣現行之音樂出版業務,有另行成立音樂出版公司之必要,因而甲方(吳青峰)同意自該公司成立之日起,由該公司承受並受讓乙方(林暐哲音樂社)於本合約中所定之權利義務,並同意應乙方要求以相同條件另籤署新合約。
  •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
    據此,二審法院於近日終審判決公司向伍曼尼支付賠償金43141元。員工達到退休年齡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伍曼尼是農村人,多年來一直在城裡打工。2013年11月,她應聘到一家家居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一審判決支付補償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對於公司應否向伍曼尼支付經濟補償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伍曼尼達到退休年齡,公司於2019年8月27日解除其勞動合同。
  • 徐詩霖與經紀公司之爭落槌,法院:合約在其成年後不發生效力
    10月2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開庭審理此案,判令涉案協議在徐詩霖成年後對其不發生效力,且前銳公司應支付徐詩霖尚未結清的合同款項。該判決已生效。
  • 藝人經紀代理合同的性質分析(下)
    在另一案例中,合同雖然也冠以「經紀合約」的名稱,內容也較為單一,但法院也並未將其認定為委託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B認為A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要求提前解除《全約演藝經紀合約》。法院認為:B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求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不成,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是否存在合同法中B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
  • Yamy難逃合約!經紀公司強調合約有效性,疑似徐明朝故意施壓
    10月21日傳來了關於Yamy經紀公司的消息,極創引力公司再一次發聲明強調關於Yamy與本公司的合約有效性。 並且強調雙方是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籤署的合約,而且從未協商終止或解除該合約上,極創引力此番再一次提出Yamy合約的事件,難道Yamy已經有做出違約的行為?
  • 違規為客戶會員卡積分 店員被解除勞動合同
    於是,公司以損害企業利益為由,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係。張某不滿,遂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機構認為,該公司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張某賠償金。於是,作出了相應的裁決。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起訴至法院。
  • 網球天才少女竟籤了2家經紀公司?法院判決未成年時經紀約無效
    小莉(化名)被譽為中國網球天才少女,2013年,小莉的父親作為監護人與Q公司籤訂了長達11年的《體育經紀及商業代理協議》(以下簡稱涉案協議),但小莉成年後卻自行與某知名體育品牌籤約並直接從該公司收取贊助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