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車主基本上都會給自己的車子購買以下的三種保險:交強險(強制購買,不得不買)、第三者責任險(豪車太多、撞傷/亡人也賠不起)、車損險(新車絕對會買)。
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都是我們不小心撞了別的人和財產,需要補償的時候才會啟動理賠的,並且我們也通常是直接讓保險公司和對方進行直接打交道,確定理賠金額,最後我們在理賠書上簽字確認。
車損險,通常我們的理解是:自己撞壞了車保險公司才會賠的,如果別人撞壞的我,那麼有對方的保險金賠付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我們會遇到:其他車子刮花了我們的車、對方好死不活的不協助我們辦理理賠,讓我們直接和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繫,對方的態度也不怎麼樣導致理賠慢理賠差的問題、還有就是對方根本沒有買任何保險,就是一「窮摳鬼」等等情況。
其實,無論什麼情況下發生的第三方引起的事故,我們都可以選擇使用「代為求償權」。動用自己的車損險,讓自己的保險公司先給我們進行賠付,同時我們將向造成我們車損的人追償的權利讓給保險公司,之後我們只需要協助保險公司向對方索賠就可以了。
那麼什麼是代位求償呢?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其宗旨是為被保險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保險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補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我們想要正確認識保險代位權的本質,必須準確理解保險的職能。
保險最基本、最固有的職能就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以求社會生活的安定。保險代位權為保險補償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必須與保險的宗旨相貫通。也就是必須儘快的給被保險人進行補償,讓被保險人早日恢復生產生活。
關於代位求償,不僅在保險合同中是白紙黑字,同時在相關的法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保險法》的第60條到63條都是關於「代位求償權」的描述,其中60條是這樣規定的: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海商法》12章海上保險部分的第252條也是關於「代位求償權/追償權」的描述: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有些朋友擔心行使了代位求償權的話,保險公司明年會加費!
但是這是大可不必擔心的,因為在車險中,保險公司對車險保費加費的前提條件是:車輛發生「有責」理賠。
說白了:在交強險和第三者中我把別人撞了,我有責,保險公司可以加我費;在車損險中我自己把車撞了,我有責,或者是我有違規,對方也違規互相有部分責任,保險公司可以加我的保費。但是除此之外發生的任何的保險理賠,都不構成保險公司對我車險加費的正規理由!
最後再說一下,代位求償權,實際上就是有點類似於債權轉讓。
所以,車主們,大膽行使權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