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文學:經典文學中的法律隱喻
北京大學出版社第六屆法律圖書宣講會側記
蔣安傑
法制日報2020-01-22
以「法律與文學:經典文學中的法律隱喻」為主題的北京大學出版社第六屆法律圖書宣講會2020年1月6日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凱原樓報告廳舉行。此次宣講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出版社主辦,邀請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朱蘇力和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星圍繞主題展開對談。宣講會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副教授陳虎主持,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潘劍鋒教授、北京大學出版社副社長金娟萍、北京大學出版社副總編蔣浩先後致辭,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作總結。
潘劍鋒以朱蘇力教授為例指出,通過作者的文學修養及法律與文學的融合可以吸納更為廣泛的讀者,使其法律思想得到更好的傳播。他認為,法律與文學的對話關注文學中的法律意義,既嚴肅,又活潑,可以從中感受到法律與文學相結合而產生的魅力。
金娟萍表示,法律圖書宣講會是北京大學出版社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學術合作的保留項目,已經成為法律出版業界的標誌性年會。北京大學出版社在法學教材、學術出版方面佔據得天獨厚的優勢,是有口皆碑的出版品牌,這其中作者是強力後盾,專業的發行人員帶來市場信心,而讀者是進行持續性的文化生產的強大動力。
蔣浩指出,2019年是出版人非常艱辛的一年,但由法制日報社評出的「2019年十大法治圖書」,北京大學出版社最終有三本入選,以及2019年北大版法律圖書在電商上的銷售排行榜單,也表明北京大學出版社法律圖書的某種自信。隨後,他對北京大學出版社2019年、2020年的重點法律圖書作了回顧和介紹,希望2020年學術研究的開放與繁榮能夠促進出版事業的繁榮,也希望出版能更好地引導學術研究的方法與方向。
陳虎首先回憶了他與北京大學、與「法律與文學」的主題及與兩位對談嘉賓間的緣分,然後對人與人之間交流的四個層次——感染、學習、交流和探討分別進行定義,並以此為基本框架,擬通過介紹、訪談、批評、問答等四個環節展開其與主講嘉賓之間的交流。
朱蘇力在主題發言中指出,劉星教授的《法律與文學:在中國基層司法中展開》一書在法律文學方面比其同名著作大有推進。他認為,許多文學作品匯集了分散在社會生活中處理複雜問題的經驗,其中蘊含了關於法律制度和糾紛解決等豐富內容。他最早寫作《秋菊的困惑和山槓爺的悲劇》就是因為看了電影《秋菊打官司》後,發現故事折射出了中國人用法治解決糾紛時所面臨的困難。他以新著《是非與曲:個案中的法理》中關於打孩子問題的討論為例,指出故事、小說或者民間對話可以更好地幫助人們理解背後的道理。通過故事發現「隱情」,引出問題,這是他從事法律與文學研究有別於劉星教授的一個特點。他又以古希臘神話裡的阿伽門農及其子俄瑞斯忒斯、美狄亞和伊阿宋的復仇故事為例,通過中西方古代對復仇態度的變化闡釋了之所以禁絕復仇的理由,從而凸顯法治、制度和國家權力的重要性。這在一般的故事或調查中很難看到,這是文學的力量,它用更加精細的語言去表達,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很多東西。
劉星首先表達了自己的困惑:具有「文學」才華的法學家不在少數,但法學家作為一個群體卻常常會反對法律與文學。他以「涉及法律的經典文學對法律人意味著什麼」為題,從四個層面闡釋了「經典文學中的法律隱喻」這一主題:第一,如何定義經典?如《感天動地竇娥冤》《威尼斯商人》等之所以可以稱之為經典,在於其絕少有可被替代的元素。第二,經典文學吸引我們,是因為其具備了微觀細節、最普遍的社會行為事件的材料以及角色轉換機制等條件。第三,經典依憑天賦和技藝,在循循善誘、柳暗花明方面比一般的文學更具優勢。第四,涉及法律的經典文學對法律人更有意義,從抽象的意思中發現要件、要素,通過法律隱喻尋找社會微觀細節的可能理解。在新的法律圖景中,只要講好故事,就有可能實現諒解、寬容、團結,還有對邪惡懲罰的一致意志。他強調,法律與文學之間沒有橋梁的認識是教條的,要與之鬥爭,且要持續不斷。
陳虎表示,他受朱蘇力學術作品中的文學性影響,走上了文學和法律交織的人生道路。他認同「文學訓練在於把握微觀細節」的看法,認為微觀細節和法律對宏觀理論的關懷相架通,其間的張力是法律文學領域最大的魅力所在。
在對談環節,陳虎就六個具體問題設問,朱蘇力和劉星分別回答。
第一個問題是法律與文學的關係。朱蘇力認為二者關係怎樣,命名不重要,重要的是作品或研究能不能讓他動心。劉星認為文學是可以促進法律的,廣義的文學強化了法律在其中的渲染和表達;文學還以間接的方式來贏得觀念或變化觀念,推動法律發展。
第二個問題文學對法律的作用。朱蘇力認為,廣義的法律需要通過法律之外富含細節的書籍、電影、電視劇等來理解,立法也必須在與社會的互動過程中來考量。劉星舉例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只有在藉助了戲劇劇本和民間說唱兩個文本後,才發現了司法材料裡沒有的豐富細節。陳虎認為理論有時是通過細節開放甚至被顛覆的,文學對制度建設有反哺功能。
第三個問題經典文學的類別。朱蘇力與劉星一致認為,關於法律的文學可能不一定是經典,但是影響法律的文學可能會構成經典。
第四個問題文學作品和社科研究如何兼容?文學有虛構性,可否用以分析社會科學中的因果律?劉星認為故事性的文學也有一定的紀實性,也不能忽略文學虛構的可能性,文學有虛構,同時也有建構。朱蘇力認為真與假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中的道理和展現的問題。
第五個問題涉及法律的經典文學是否只能選現實主義作品而不能選浪漫主義作品?朱蘇力認為文學作品有更高的凝鍊性,如果能沉澱出問題,浪漫主義的作品也是可以研究的。劉星也認為浪漫主義的作品也可以選擇,但要放在特定的歷史時期。陳虎補充道,符合現實邏輯比符合現實更重要。
第六個問題當前法律文學研究冷清的原因是不是經典文本共同閱讀的經驗、深度都不足?朱蘇力認為蹭熱度的研究只是回應特定時期的問題,並沒有太多的法理學上的意義;個人也不必在意成名,對自己有貢獻、對法律制度有建設和對日常社會生活有影響才是更大的貢獻。劉星認為年輕人對法律文學興趣低是正常的,年輕人會在意贏,要體諒年輕人,年輕人也是可以在這個領域作出更大成績。陳虎則認為這個年齡兩手都要抓、兩手都要硬,既要追求,也要放下。
在問答環節,三位熱心讀者提出三個問題。(1)聖經故事中,夏娃是從亞當的肋骨中製造出來的,其中有什麼法律隱喻嗎?如果有,對西方的婚姻家庭制度有無影響?朱蘇力認為好的文學會讓人用直覺感知到,至少在他的閱讀經驗中對此並無法用直覺感知這個故事的隱喻。(2)法律文學作品中的文學性和法律性衝突時,怎麼避免文學性的消極影響?朱蘇力認為,強調法律要明確、直接、乾脆,但是文學可以有多面的解讀,這是溝通二者的一個重要橋梁。陳虎認為文學與法律存在市場競爭,但在學習法律時仍然可以有文學因素。朱蘇力認為,法學者的寫作要有修辭的力量,這樣法律更具有效性。陳虎引用卡多佐的話強調必須重視修辭,認為修辭是論證的一部分。(3)為什麼今天的論壇沒有文學者到場?中文系學生如何開展經典文學作品中的法律問題研究?朱蘇力認為中文系學生沒有學過法律、法學的技能,無法幫助他們推進文學研究,這個方式是單向的。文學研究者要在研習法學和法律工作中才會發現作品中的法律問題。到目前為止,文學界基本上沒有人真正從文學作品中去研究法律問題,作家是憑著直覺把問題展現出來,讓後來的法學人作更細的研究。陳虎認為社會科學給人文學科提供了法律需求,但這個方法論很難反哺。劉星則以敘事經濟學為例,說明人文學科未必不能夠對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產生影響。
陳虎最後分別向朱蘇力和劉星提問:朱蘇力最後一本書,會不會對自己的方法論作總結?劉星怎麼看待主題、材料和理論的一貫性?人生想做一流學問應該作何選擇?
朱蘇力認為很難有一個單獨的、系統的方法論,他不會去寫一本所謂的方法論的書,凡是販賣方法論的很可能是片面的。劉星認為自己做研究有一個內在統一的想法,比較有意思的問題是可不可以把我們所認識的框架放在不同領域裡面,那個領域裡有不同的想法和看法。
薛軍在總結中回答了陳虎關於法律文學是作為一門學科的法律文學還是作為一種方法的法律文學的問題。他認同朱蘇力關於研究首先應是有趣有意義的研究的看法,也認為沒有固定的套路和方法。他認為,法學家因為文學作品極強的可讀性從中提煉出法學的命題,因此法律文學對法學研究者是非常好的切入點。但今天被認定的經典文學,是因為其中提煉的法律問題更多地反映了一般性的法觀念所以更值得重視,還是作者的觀念本身值得去研究,並不清晰。他更多關注民間的、通俗文學中的法律觀念,它們可能對塑造民族精神,促進個人理解法律更有影響力。他認為,最近一個反向的問題——法律文獻的文學化從法學角度來看是比較危險的,並不值得鼓勵,因為法理上很可能說不通。他表示,北大出版社的圖書宣講會的學術性日益鮮明,北大法學院和北大出版社在未來還可以進一步開展非常好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