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暫住證:為了登記外來流動人口,給予其辦理的一種證件。其是特定時期的人口管理方式。
後暫住證逐步被居住證取代。由暫到居,是政府管理方式的概念,也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體現。
《關於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紮實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取消暫住證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如何辦理?
一、辦理需滿足的條件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即可申請居住證。
二、向誰申領?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領。
三、提交哪些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
2、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4、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其中1為必要材料,必須提供,2、3、4條為擇一材料,滿足其一即可。
四、辦理期限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五、居住證時效
一年。
滿一年,需要在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籤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籤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籤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籤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以上為居住證(暫住證)如何辦理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主要為:《居住證暫行條例》發布日期2015-11-26 實施日期201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