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今年36歲,十一年前當了上門女婿,和妻子育有兩個孩子,後妻子因病去世。而後朋友和嶽父嶽母住在一起,也便於撫養孩子,因此朋友單身了四年多。
一次大學同學聚會,朋友得知班花也離婚了,班花沒有孩子。兩人你有情我有意,就決定在一起過日子。兩人相處一年多了,朋友準備告訴嶽父嶽母,說自己談了一個女朋友,準備搬出去到另外的房子住,然後結婚。
朋友此話說出來,讓他的嶽父嶽母十分生氣,說女兒去世了,丟下兩個孩子,你現在還想結婚,要結婚也要等孩子上大學了。朋友嶽父母表示只要他們活著,朋友就休想結婚,還說朋友沒良心,用死去老婆的家產娶其他女人,要想結婚也可以,讓朋友淨身出戶,一分錢財產也沒有。因為朋友入贅到女方家,房子全部都在嶽父嶽母的名下,這些房子都是婚前財產,而且結婚後工資卡交由老婆管理,朋友自己沒有存一分錢。
現在朋友很難過,淨身出戶,帶有兩個孩子,自己沒有地方住,也沒有能力撫養他們。朋友自己現在的女朋友還在物業上班,薪水也不高,而且還沒有生過孩子,結婚後決定還要生一個孩子。朋友很苦惱,準備上法院起訴嶽父母,訴求是獲得一套房子用於居住和撫養孩子。
房子是婚前財產,朋友的訴求還得到實現麼?